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傳統上被認為讓中國在兩千多年前就確立了土地私有制;但隨著1975年睡虎地秦簡出土,學界指出秦實行的實為國家授田制,土地私有「被認為已經合法化」,自由買賣仍受很大限制。然而,令人困惑的是,既然私有制如此「超前」,為何歷代王朝還會反覆推行占田、均田、限田等帶有「公有」或「限制」色彩的制度?從「不抑兼併」的市場邏輯,到「均田限田」的國家干預,中國傳統社會的產權與市場治理,始終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擺盪。
私有產權的確立:從「田里不鬻」到「民得買賣」
西周時期,土地名義上歸王室所有,「田里不鬻」,土地不允許自由買賣。春秋時期,各國為增強國力,陸續承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齊國管仲「相地而衰征」、魯國「初稅畝」——不再設公田,改為依土地收稅,這被認為是土地私有权合法化的起始點。
最終完成這一轉變的是商鞅變法。公元前350年左右,商鞅在秦國第二次變法中「廢井田,開阡陌」,確立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交易制度。漢代董仲舒在《漢書·食貨志》中追述:「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這是「民得買賣」說的最早出處。但隨著1975年睡虎地秦簡出土,學界發現秦有「授田」制度(《田律》載「入頃刍稾,以其受田之數」),大多認為秦實行的是土地國有性質的授田制,董仲舒的說法乃「以漢況秦,不足為憑」。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於三十一年(前216)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史記·秦始皇本紀》裴駰集解引徐廣語),讓農戶據實登記田地、按畝納稅——這被認為是我國古代土地私有制確立的標志。從此,土地成為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地權市場初步形成。
國家干預的邏輯:限田、占田與均田
土地私有制雖然釋放了生產力,卻也帶來了土地兼併的頑疾。漢代董仲舒最早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主張限定私人佔有土地的上限,但沒有具體的限田規定。此後,歷代王朝反覆嘗試用國家力量干預土地分配:西漢末年師丹、孔光、何武提出「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的具體限田標準;王莽當政時宣布全國土地為「王田」,禁止自由買賣;西晉頒布「占田制」,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北魏至隋唐推行「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執政大臣李安世上疏建議通過均田解決土地荒廢和勞動力閒置問題,孝文帝採納其建議,頒布均田令:丁男(15歲以上)受露田40畝和桑田20畝或麻田1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唐代均田制更為完備——丁男授田一頃(一百畝),其中八十畝為口分田(身死歸還),二十畝為永業田(可世襲),並以均田為基礎實施「租庸調法」。這些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通過國家力量限制土地過度集中。
然而,均田制的推行嚴重依賴國家掌握足夠的荒地和完善的戶籍管理。隨著人口增長和土地兼併,國家可分配的土地日益枯竭,均田制在唐中葉已名存實亡。
「不抑兼併」:宋代以降的市場邏輯
均田制瓦解後,中國土地制度迎來了一次根本性的轉向。宋代在開國之初延續中晚唐以來的土地政策,沒有試圖恢復均田制,放棄對土地的直接控制,不再對土地的流轉加以嚴格的限制——這在學界被概括為「田制不立」「不抑兼併」。但嚴格說,「田制不立」並不是一個公開地加以堅持的基本國策,更多地作為官僚集團內部的普遍共識;形式上「抑制兼併」的呼聲與實踐層面「不抑兼併」之間,始終存在張力。
這一政策的影響是雙重的。一方面,土地交易市場發展壯大,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宋代土地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化,出現了「千年田換八百主」、「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的局面。另一方面,兼併加劇了社會的貧富兩極分化,「產去稅存」的狀況加重了農民負擔。然而,根據楊際平等學者的定量研究,宋代地主所擁有土地的占比一直不超過40%,並不算高——「不抑兼併」並未真正導致土地兼併加劇。其中的原因在於,宋代的土地制度與科舉制度最終造就了一個齊民社會,齊民地主們並不能像之前的士族門閥那樣聚集起穩固的大地產,宋代土地流轉之頻繁遠超前代。
有學者認為,「不抑兼併」標誌著傳統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從「公平優先」轉向了「效率優先」。
地權市場的深化:從「田骨田皮」到「胎借-典-活賣」
宋代以後,隨著地權市場的擴大和深化,土地交易形式日益複雜多樣。明清時期,土地不僅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還出現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田底權」(所有權)和「田面權」(使用權)可以分別進入市場交易,且田面權可以轉讓,實現了使用權的物權化。
到傳統社會晚期,已經形成了包括「胎借-租佃-押租-典-抵押-活賣-絕賣」等層次分明的地權交易體系。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據市場價格、風險偏好和資金需求,選擇不同的交易方式來融資:胎借是以不動產文書為擔保並以土地收益支付利息來借款;典是以約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與收益占有來償還借債;活賣是賣家保留回贖權的土地出讓;絕賣則是所有權的徹底轉移。有學者認為,在諸種有利的制度和意識形態條件下,清代中國擁有前工業社會中最為成熟的地權市場體系。
明清時期的「魚鱗冊」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登記和產權證明,具有土地核查、促進土地流轉、土地所有權質證和遏制規避賦稅等功能。到清前期,基於賦役征派的需求,田底主與田面主之間仍具有約束關係,魚鱗圖冊因應「一田兩主」的新現象,在冊中登記佃戶信息——這從一個側面印證了地權市場的活躍。
產權的「殘缺」:國家與市場的永恆張力
儘管中國的土地私有制出現得很早,地權市場也相當成熟,但傳統社會的土地產權始終是「殘缺」的。國家隨時可以通過「抄沒」「遷徙豪強」等方式干預私人產權。正如王家范所追問的:「既然中國那麼早就接受了私有制,為什麼還會一再發生像占田、均田、限田種種國家強制推行土地國有化的舉措?」
這種張力一直延續到近代。從商鞅「民得買賣」的市場邏輯,到歷代王朝反覆嘗試的「均田限田」國家干預,中國傳統社會的產權與市場治理,始終在效率與公平、市場與國家之間尋求平衡。宋代「不抑兼併」釋放了市場活力,卻未能解決兼併帶來的社會問題;歷代「均田限田」試圖矯正兼併,卻難以持久推行。這對矛盾,至今仍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命題。
從「田里不鬻」到「民得買賣」,從「均田限田」到「不抑兼併」,中國傳統社會的土地產權與市場治理經歷了漫長而複雜的演變。這條道路既體現了市場邏輯的強大生命力,也反映了國家干預的持久衝動。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尋求平衡,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下篇預告:地權交易與契約文化——從敦煌文書到明清地契
食貨志今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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