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狗殺人不是意外!五日連環血案 揭狗主三大失責
過去五日,香港接連發生多宗狗隻襲擊人類及動物的嚴重事故,累計造成一人死亡、一隻貓及兩隻狗喪命,另有兩人受傷。從元朗YOHO大型犬咬斃兩隻小型犬,到打鼓嶺狗場女負責人被寄養唐狗噬斃,血腥的畫面與急促的頻率,令社會各界為之震動。
筆者沒有任何偏見,曾養過幾隻狗,也非常愛護小動物。正因如此,筆者認為這一系列悲劇不應被視為偶然的「意外」,反而暴露了本港在犬隻管理、狗主責任及法律規管上的三大失責:狗主管理失責、法律罰則失責、政府執法失責。 政府實應盡快檢視現行法例,大幅加重罰則,並明確要求狗主承擔主體責任,否則同類慘劇只會不斷重演。
五日血案回顧:由放養倉狗到致命唐狗
第一宗案件發生於本月16日凌晨,元朗橫台山邱屋村一隻白貓遭一群由貨倉放養的唐狗圍攻噬咬,最終伏屍地上。據了解,白貓爪甲有修剪痕跡,相信並非流浪貓;而有村民指出,該群倉狗過往至少曾咬死另外兩隻貓,即使貼出街招要求狗主管束,情況依然未有改善。
翌日(17日)下午,元朗YOHO發生轟動全城的狗咬狗慘劇。一隻體重逾50公斤、未繫狗繩的混種西班牙馬士提夫獒犬「拉里」,接連攻擊並咬死一隻比熊犬「薇薇」及一隻貴婦狗。網上影片顯示,「拉里」咬住比熊犬不放,場面令人心碎。事件曝光後,全城追尋「拉里」主人,漁護署介入調查,52歲伍姓狗主翌日被捕。據悉,「拉里」早有前科,今年7月曾咬傷另一隻哥基,亦曾因掘洞逃跑而被扣留。最終狗主雖簽署放棄犬隻同意書,但仍堅稱「拉里」溫馴,不願牠「還命」。目前伍姓狗主被控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拉里」則被隔離觀察。
18日,石澳村路一名53歲男子踩單車經過停車場時,遭一隻約60公斤重的大黑狗咬傷右腳小腿,當時狗隻配有狗繩,但仍造成流血受傷。事主事後送院治理,漁護署表示正聯絡狗主及傷者調查。
20日早上,渣甸山祈禮士道一名44歲女途人送女兒上校巴後獨自回程,突遭一隻從獨立屋衝出、逾20公斤重的大狗撲上身上,咬傷及抓傷左邊肩背,手臂亦留有傷口。涉事狗隻當時並無繫上狗繩,幸得屋內傭人及時制止,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漁護署正跟進調查。
同日傍晚,最嚴重的悲劇發生。打鼓嶺坪洋村一間「狗酒店」及犬隻訓練中心的33歲女負責人,被發現倒斃在狗舍旁草地,身上有多處撕裂傷痕及動物咬痕。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發現,女事主在餵飼一頭寄養的混種唐狗後,欲將牠帶回狗籠,但狗隻不肯入籠並突然反抗襲擊,過程歷時約一分鐘,女事主被咬頸、膊頭約十秒,最終傷重不治。涉事唐狗年僅一歲,雄性,約1.5米長、1米高、30公斤重,於本月11日才由狗義工帶到上址寄養,等待領養。漁護署事後已將狗隻帶走。
共同癥結:有主之狗管理失控,風險由社會承擔
筆者認為,這五宗案件雖然發生在不同地點、涉及不同品種的狗隻,但背後有着極其相似的結構性問題——大部分肇禍狗隻都是有主人或有人管理的「有主之狗」,卻因狗主或管理者的疏忽、僥倖與不作為,令犬隻的攻擊本能演變成致命事件。
無論是放養倉狗、YOHO的「拉里」、渣甸山從獨立屋衝出的大狗,還是打鼓嶺狗場的寄養唐狗,牠們都不是無主野狗,而是本應受到約束和控制的犬隻。當狗主或管理者沒有妥善履行責任,風險便直接轉嫁給公眾、其他動物,甚至飼養者自身。
以「拉里」案為例,牠體型巨大、有咬傷其他狗隻的前科,亦曾掘洞逃跑,但狗主依然沒有採取足夠的防護措施,既未確保圍欄穩固,也未在公眾地方繫上狗繩,最終釀成兩隻小型犬慘死。狗主事後仍以「牠很溫馴」為由辯解,正是典型的不願面對現實。
筆者認為,「我的狗很乖」不應成為卸責的擋箭牌;犬隻行為受多種因素影響,大型犬的撲咬本能一旦觸發,其傷害力往往超出主人想像。 狗主有責任在事前評估風險、採取防範措施,而非事後以「意外」推搪。
現行法例罰則過輕,執法力度不足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第23條,狗隻在公眾地方必須以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而《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9條則規定,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須以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穩妥牽引,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表面上看,法例存在,罰則亦有,但實際執行效果卻令人質疑。
漁護署數據顯示,2023至2025年間,署方就犬隻襲擊個案(包括襲擊人和動物)共提出679宗檢控,即平均每年約226宗。表面數字不算少,但相對於全港估計數以十萬計的犬隻數量,以及日常在公園、街道、鄉郊地帶頻繁出現的違規放養、不繫繩行為,檢控數字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筆者在社區,常有街坊向我反映,很多狗主放狗時也沒用狗繩,以致人心惶惶。筆者認為,現行罰則明顯過輕,對慣常違規者缺乏阻嚇力。 以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不繫繩為例,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看似不低,但現實中不少案件最終只判處罰款,甚至因證據不足或情況輕微而不了了之。對於經濟條件較好的狗主而言,罰款可能只是「成本」,不足以促使他們改變行為。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主體責任」的模糊。狗主或畜養人往往認為只要「不是故意放狗咬人」就無需負上刑事責任,而現行法例亦主要以罰款及短暫監禁作為懲處,未能充分反映犬隻襲擊對受害者造成的嚴重傷害。當事件涉及人命傷亡或嚴重傷害時,狗主是否應承擔更重的法律後果,例如「誤殺」或「因疏忽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當局應全面檢視現行法例,考慮按犬隻攻擊的後果分級加重罰則,並引入「狗主刑事責任」概念,讓飼養者明白管束犬隻不只是一紙規例,而是對公眾安全的法律承諾。
倡議一:檢視法例,建立分級罰則與「危險犬隻」動態管理
目前《危險狗隻規例》主要針對「格鬥狗隻」及經法庭命令的「已知危險狗隻」施加額外管制,全港只有29隻持牌格鬥犬隻及18隻「已知危險狗隻」。然而,今次肇禍的「拉里」並非格鬥犬,打鼓嶺的唐狗亦非「已知危險」,卻同樣造成致命後果。這反映出現行以品種和法庭命令為基礎的管制模式,無法有效應對實際上具有攻擊風險的犬隻。
筆者認為,政府應參考海外經驗,建立更科學的「危險犬隻」評估及動態管理機制。例如,當狗隻曾發生咬傷人或其他動物的紀錄,即使未被法庭定罪,漁護署亦應有權要求狗主採取額外措施,包括強制佩戴嘴套、接受行為訓練、限制活動範圍,甚至考慮將狗隻列入「觀察名單」。對於體型達一定標準的大型犬,在公眾地方除須繫繩外,亦應考慮強制佩戴嘴套,以降低突發攻擊的傷害程度。
此外,罰則應與犬隻攻擊的嚴重性掛鈎:若犬隻造成他人嚴重受傷或死亡,狗主除面對罰款外,更應面臨監禁刑罰,以彰顯法律對生命的尊重。
倡議二:加重罰則,提升執法阻嚇力
現行罰則偏低,筆者建議當局修訂相關條例,大幅提高違規飼養及管理不善的最高罰款額,並引入累進式罰則,對重複違規者加倍處罰。同時,應賦予漁護署及警方更清晰的執法權力,加強日常巡查,尤其在狗隻聚集的公園、郊野徑及鄉郊地區,主動檢控未繫繩、未妥善控制大型犬隻的行為,毋須等待襲擊事件發生才介入。
更重要的是,罰則不應只針對狗主,亦應涵蓋容許犬隻在其處所內失控的場所負責人。 例如,今次打鼓嶺狗場女負責人本身是管理者,卻在處理高風險犬隻時遇襲身亡,這固然是悲劇,但也提醒業界必須遵守安全操作指引。當局應考慮對犬隻訓練中心、寄養場所、寵物酒店等引入發牌及巡查制度,要求場所具備足夠的隔離設施、安全操作程序及應急預案,違反者可被停牌或罰款。
倡議三:明確狗主「主體責任」,從源頭減少風險
筆者認為,要真正解決犬隻傷人問題,不能單靠事後檢控,更須從源頭強化狗主的「主體責任」。這包括:
第一,飼養前的評估與教育。 政府應加強公眾教育,令有意飼養大型犬或具有攻擊傾向犬隻的人士,清楚了解其法律責任及潛在風險。可考慮參考外國做法,要求飼養特定體型或品種犬隻的人士接受基本培訓,學習如何正確控制犬隻、解讀犬隻行為訊號,以及在公眾地方的安全措施。
第二,持續的約束與訓練義務。 狗主有責任確保犬隻任何時候都受到妥善控制,包括在私人處所內防止犬隻逃脫。若狗隻過往曾有攻擊紀錄,狗主必須採取額外防範,例如加固圍欄、外出時佩戴嘴套及雙重牽引,並尋求專業行為訓練。若狗主未能履行這些義務而導致犬隻傷人,應被視為「疏忽」,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三,對受害者的賠償與責任承擔。 現時犬隻傷人後,受害者往往只能透過民事途徑追討賠償,過程漫長且成本高昂。筆者建議當局研究設立「犬隻傷人賠償基金」或強制要求狗主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確保受害者在遭受身體或精神創傷後,能夠獲得合理補償,同時亦提醒狗主飼養犬隻是一項帶有社會責任的行為,而非單純的個人自由。
結語:文明養狗,責任先行
這五天的一連串血腥事件,是香港社會的一記沉痛警鐘。狗是人類的朋友,但大型犬或具有攻擊傾向的犬隻,若管理不善,隨時可以成為致命武器。
文明的養狗文化,不應以犧牲公共安全為代價;對動物的愛心,亦不應演變為對他人生命的漠視。
筆者認為,特區政府必須果斷檢視現行法例,加重罰則,明確狗主的主體責任,並加強執法與教育,才能從根本上堵塞漏洞。漁護署作為主管部門,亦應主動承擔起更大的巡查與執法責任,而非被動等待市民投訴或警方轉介。只有當每一條狗繩都被繫緊,每一個狗主都心存敬畏,香港的街道和社區才能真正成為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安全空間。
作者簡介:高松傑,人稱高Sir,男,香港建設力量KOL、時評人,大灣區創業者、灣區推介官、2023深圳十大好網民,工商管理碩士,本科修商業、公共及社會行政,多個平台均有文章及視頻專欄,發放愛國愛港正能量,講好中國故事及香港故事
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副主席、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創會主席、陽江市政協委員、全國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常務理事、河南省青聯港區常委、香港青年發展委員會民族自豪感及國民身份認同行動小組增補委員、第七屆九龍城區議會轄下地區設施及工程委員會和社區參與及文化康樂委員會增選委員、九龍城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委員、家維關愛隊成員、地區國安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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