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鹽鐵之外,還有一類更基礎的自然資源——山林、川澤、草萊。它們不像鹽鐵那樣需要複雜的加工,卻直接關乎百姓的日常生計:山上的薪柴、林中的果實、河裡的魚鱉、澤中的蘆葦。這些資源的歸屬與使用方式,經歷了從「與民共有」到「國君專有」再到「弛禁開放」的漫長演變。這條「開放—封禁—再開放」的曲線,不僅是資源管理制度的變遷,更是國家與社會之間權力博弈的縮影。
從「與民共之」到「國君專有」
在中國傳統觀念中,山林川澤最初被視為一種公有資源。《孟子·梁惠王下》記述周文王治理岐山一帶的善政:「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祿,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罪人不孥」——河流中的魚梁不設禁令,百姓可以自由捕魚。當時的人們已經認識到山林川澤的救荒功能,春秋時期的單襄公便說:「國有郊牧,疆有寓望,藪有圃草,囿有林池,所以禦災也」——川澤草木是抵禦災荒的天然屏障。
然而,山林川澤的「公有」屬性在戰國之際經歷了一次根本性轉變。商鞅變法是一個關鍵轉折點。他在《商君書·墾令》中提出「壹山澤」政策:「壹山澤,則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於食。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即將山林湖澤資源全部收歸國有、由國家統一管理,禁止私人經營,堵塞百姓依靠山澤產出謀生的途徑,迫使他們專心務農。這既是為了防止百姓與國家爭利,也是為了把勞動力和財富集中到農業與戰爭上。
這種轉變的邏輯與鹽鐵專賣如出一轍:國家需要財政收入,而山林川澤中的「天財」「地利」是最容易控制的資源。管仲在《管子·地數》中說得更為直白:「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把山林川澤控制在國家手中,就是控制了一個巨大的「資源庫」。在當時,山林川澤不僅是財貨所出,更是手工業原料的主要來源:皮、革、筋、角、齒、羽、箭、脂、膠、丹、漆等「百工」生產資料,大抵皆為天然出產;資源過度損耗會直接導致原料供給不足、產品鏈條中斷,不僅難以滿足貴族的奢華用度,更會嚴重影響國家的軍事實力。
弛禁:作為「權宜措施」的開放
然而,完全封禁山林川澤並不現實。百姓需要薪柴取暖、需要魚鱉充飢、需要山林中的果實和藥材維持生計。完全封禁的結果,要麼是百姓鋌而走險,要麼是社會矛盾激化。因此,歷代統治者往往以「弛山林川澤之禁」作為權宜措施,表現「與民共利」的精神,以應付短期危機。
這種「弛禁」最常見的場景是災荒年份。在糧食歉收時,統治者會開放山林川澤,讓百姓從山澤的資源中獲取維持生計的資料,以安全渡過荒年。此時的山林川澤,正如環境史學者伊懋可(Mark Elvin)所言,是古人度過荒歉年景的「生態緩衝帶」。直到近代,山林澤藪中的野生食物依然是抗禦大、小災荒的最後生態屏障。
漢代是「弛禁」最頻繁的時期之一。據《史記·貨殖列傳》記載:「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漢初的「無為而治」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放鬆了國家對山林川澤的控制,讓百姓自由利用自然資源。這種「弛禁」不僅是經濟政策,更是一種政治姿態——向百姓傳遞「與民休息」的信號。值得注意的是,弛禁與封禁之間往往存在辯證關係:東晉元帝建武元年(317年)曾下詔「弛山澤之禁」,允許民眾進入山澤樵獵墾種,此舉反而導致世家大族掀起大肆封錮山澤的狂潮——開放有時恰恰為豪強的兼併打開了方便之門。
虞衡制度:中國最早的資源管理體系
在「封禁」與「弛禁」之間,中國很早就建立了一套系統的資源管理體系——虞衡制度。這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五帝時期。據《尚書》與《史記》記載,舜在中央行政機構中設立了「虞」——既是機構名,也是官銜名,第一任虞官由精通草木鳥獸知識的伯益擔任,與朱虎、熊羆共同「育草木鳥獸」。若此事確切,中國設虞官的歷史已有四千多年。
西周時期,虞衡制度進一步完善。《周禮·地官》系統記述了山虞、澤虞、林衡、川衡四職的設置與職責,體現了自然資源管理的常態化與制度化。「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山虞與澤虞作爲專職官員,負責制定政令、劃定禁界並實施保護;「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林衡與川衡則分別負責巡視林麓與川澤,監督檢查禁令的執行。山虞、澤虞職責偏重於「立法」,林衡、川衡職責偏重於「執法」,四者分工配合,形成了一套層級清晰的管理體系。
虞衡制度的核心要義是「平衡」——平衡和調控自然資源的使用,確保資源獲取與農業生產的可持續性。它主要通過「時禁」來實現這一目標:春季禁止砍伐林木、捕獵魚鱉,以保證動植物的正常生長與繁育;秋冬之際才允許百姓進入山林採集獵取。這種「以時禁發」「取用有節」的管理方式,既保障了百姓的基本生計,又防止了資源的過度消耗,蘊含著一種樸素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唐宋以後,虞衡的職能進一步擴大。據《舊唐書》記載,虞部「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把山林川澤、苑囿、打獵、城市綠化都納入政府管理的職責範圍。虞衡從單純的資源管理機構,演變為兼管生態保護、城市綠化、名山祭祀的綜合性部門。明清時期,則在工部下設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屯田清吏司等機構,分別掌管山澤採捕、陶冶、河渠舟航與屯田等事務。
封禁與私有化:公共資源的雙重困境
山林川澤的管理,始終面臨一個兩難困境:完全封禁則百姓生計受阻,完全開放則資源迅速耗竭。這一困境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尤為突出。西晉末年北方士族南渡後,不斷兼併平原地區的可耕土地,又擅自「封山固澤」,私禁樵漁,出現了「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的嚴重局面。《宋書·武帝紀》更痛陳:「山湖川澤,皆為豪強所專,小民薪采漁釣,皆責稅直」——百姓連進山砍柴、下河釣魚都要向豪強納稅。百姓無以維持生計,只能依附豪強大族為私客,國家的控制力進一步削弱。
這種「封禁」從國家行為演變為豪強行為,意味著公共資源的進一步私有化。國家試圖通過法令限制豪強對山澤的佔據。東晉咸康二年(336年),晉成帝司馬衍頒布「壬辰詔書」(又稱「壬辰之科」),規定「占山護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以嚴刑禁止豪族將領將山川大澤私有化。然而,其嚴厲的刑罰並未能有效遏制豪強圈占山澤之風,收效甚微。在中央權力衰弱的時代,這類法令往往只是一紙空文。
制度真正的轉折發生在劉宋大明七年(463年)。朝廷採納羊希之議,廢除壬辰之科,頒布「占山格」:按官品高低設定占山限額,第一、二品三頃,三、四品二頃五十畝,五、六品二頃,七、八品一頃五十畝,九品及百姓一頃,並將所占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以備徵稅。這是政府**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山澤可為私家占有**——政策從「嚴禁私占」轉向「承認並限額」。這一轉變意味深長:國家在無法遏制豪強兼併的現實下,轉而選擇承認既成事實並從中獲取稅收,公共資源的私有化由此獲得了合法性。
明清時期,民間自發的「封禁」也廣泛存在。徽州地區以宗族為主體的山林封禁,限制本族與外族成員進入山林砍伐,所得木材出售後作為宗族事務經費。這種民間封禁,既是對公共資源的保護,也是對資源的壟斷——從「國家封禁」到「民間封禁」,資源的控制權在不同主體之間轉移,但「封禁」本身從未消失。
公共資源管理的千年命題
從西周的「澤梁無禁」到商鞅的「壹山澤」,從漢代的「弛山澤之禁」到魏晉的「封錮山澤」,再到劉宋的「占山格」與明清的民間封禁,山林川澤的管理始終在「開放」與「封禁」之間擺盪。這種擺盪的根本原因在於:山林川澤既是國家財政的來源,也是百姓生計的依託。完全封禁會引發社會矛盾,完全開放則導致資源枯竭。
虞衡制度提供了一種平衡方案——以「時禁」為核心,既保護資源再生產,又保障百姓的基本使用權。這一制度延續了兩千多年,成為中國古代生態智慧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史學者王利華指出,中國古代先後兩度出現性質相當不同的資源環境困境:第一次是西周至秦漢時期,主要表現為山林川澤自然資源不敷利用,資源困境的憂思催生了早熟的自然資源保護思想理論和禮法制度;第二次是清朝中期以後,「人口爆炸」造成的巨大資源危機和生存壓力,使18世紀末期(1790年)成為歷史上的環境拐點。
但制度的有效性始終取決於執行。正如王利華所強調的,相關思想理論與法令制度「自先秦而下並非持續進步,更非同步發展,而是伴隨歷史生態—社會關係變化的複雜情勢而多生曲折、時有停滯」;「精英思想與民眾意識之間,資源管控與百姓生計之間,國家法令、官員作為和民眾行動之間,始終存在著很大距離,常常並未由知而能、既知即行」。這提醒我們:擁有了早熟而且高明的思想理論,並不意味著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就能免遭破壞。山林川澤的管理困境,至今仍未完全解決。
下篇預告:人與自然的張力——生態變遷與經濟發展
食貨志今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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