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入境旅客因進口及處理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分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6至7個月及罰款800至1,000元。
相關證物。 政府新聞處圖片
海關人員於6月1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49歲抵港內地女旅客和一名30歲抵港內地男旅客,並在他們攜帶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9,200支未完稅香煙及81,600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約282,500元,應課稅值約30,400元。該兩名旅客隨即被捕。他們在9月11日分別被判處監禁7個月和罰款1,000元,以及監禁6個月和罰款1,000元。
香港海關。資料圖片
另外,海關人員於9月9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56歲抵港內地男旅客,並在他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38,000支未完稅香煙及8,000件另類吸煙產品,市值約195,000元,應課稅值約125,0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他9月10日被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800元。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相關證物。政府新聞處圖片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