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尼泊爾裔少女2024年於元朗過馬路時,遭Tesla私家車撞倒,最終不治。涉案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星期四(9月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鍾偉強斥被告為一己之便,減省紅燈時間,超速近1倍,引致交通意外導致事主死亡,判處被告入獄 22個月,停牌5年。
被告歐陽劭匡,被控於2024年11月7日,在香港元朗安樂路近燈柱FA7842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女子Pun Lisa死亡。
19歲少女未轉燈過馬路遭私家車撞斃,司機衝黃燈認危駕致死罪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32歲,與父母同住,為家中獨子,月薪約2.5萬元。被告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於2015年1月取得駕駛執照,共有7項交通紀錄。
鍾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及早認罪,節省法庭時間,顯示被告真誠悔意。被告是在交通燈轉為黃燈時衝過過路處,而十分不幸的是死者正好在行人交通燈尚未轉綠燈時,已走出過路處打算橫過馬路。被告非意圖指責事主或推卸責任,但希望法庭在衡量被告罪責高低時,可考慮這因素。
辯方亦呈上一系列求情信,讚揚被告工作勤奮、熱心公益,而且是具孝心,懇請法庭考慮其改過自新的能力予以從輕量刑;另指被告曾向大埔火災基金捐款5萬元,懇請法庭量刑時,考慮被告良好品格,寬大處理。
鍾官判刑時指,證據顯示,被告超速行駛,且為一己之便,為減省1組紅燈的時間,超速近1倍,衝過十字路口,於第二個行人過路處撞到事主,導致事主死亡。被告向感化官表示,衝燈原因是他擔心上班可能遲到,其駕駛態度極其危險及不負責任,量刑時法庭必須考慮阻嚇性。但無論法庭如何處罰,亦無法挽回事主性命,及彌補對其家人所帶來的永久困苦及心中委屈和抱怨。惟法庭接受被告危險駕駛情況,屬於一時魯莽。
鍾官認為,於本案發生後,被告的慈善捐款是為其犯罪行為良心受責而作出,以減輕其心理壓力,法庭不認為這反映被告熱心公益。惟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案發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重度憂鬱症等症狀,法庭酌情減刑2個月,終判被告入獄 22個月,另停牌5年。
暫委法官鍾偉強斥被告為一己之便,超速近1倍,引致交通意外導致事主死亡,判處被告入獄 22個月,停牌5年。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11月7日上午8時許,駕駛Tesla私家車沿著青山公路行駛,當時天氣良好,限速每小時50公里,交通流量中等,被告的前方沒有車輛。當被告駛至案發地前的行人過路處時,交通燈由綠燈轉黃燈,而被告加速衝往過路處。同時,19歲事主Pun Lisa在案發過路處的左邊行向右邊,當時的行人過路處燈號是紅燈,事主行到過路處的中間時,被告私家車的左側撞倒事主,導致事主拋向空中。
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事主不醒人事,沒有呼吸及脈搏,送往醫院後不治,同日下午身亡。解剖報告顯示,事主的盆骨有不穩定骨折等,死因為身體多處受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行人過路處撞倒事主。經交通意外重組後,顯示被告案發時「衝黃燈」,若被告有依據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行駛,在發現死者後能以0.9秒反應時間煞車,便可避免意外發生。
案件編號:DCCC145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