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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習俗民國仍盛 遭遇可猶如奴婢

童養媳習俗民國仍盛 遭遇可猶如奴婢

童養媳習俗民國仍盛 遭遇可猶如奴婢

2017年09月02日 10:00

童養媳,或稱「童養婚」、「待年媳」,是一種具有領養關係的古代習俗。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家庭,由該家庭撫養,等到一定年齡後讓童養媳婦與自己兒子進行「圓房」,過夫妻生活。

童養媳到了清代相當普遍 (網上圖片)

童養媳到了清代相當普遍 (網上圖片)

最早有童養媳的的記載在三國時期已有,據近代學者孫錦標在《通俗常言疏證》提到:「養媳婦,《三國志·東夷傳》:「沃沮國女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婦。」今人所謂養媳婦是也。」據了解,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元時期逐步在民間出現,但有童養媳性質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例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根史載,周代實行的「媵制」,夫人的妹妹或是侄女即使年幼也要隨同出嫁,這些都有童養媳的味道。由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到明清時代在貧苦的農村,這種童養婚較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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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到了清代相當普遍 (網上圖片)

童養媳到了清代相當普遍 (網上圖片)

據指是民國時期的童養媳 (左) (網上圖片)

據指是民國時期的童養媳 (左) (網上圖片)

舞台劇《阿必大回娘家》截圖 (網上圖片)

舞台劇《阿必大回娘家》截圖 (網上圖片)

清代家庭照 (網上圖片)

清代家庭照 (網上圖片)

童養的女孩年齡大多很小,但有些會比男方的兒子大,於是便在婆家等着 幼小的女婿成年。童養婚流行原因之一,與婚嫁資費負擔有直接的關係。一些貧民因為籌不起聘禮或出不起嫁妝,不得不抱養幼女或將幼女送人為童養媳。據清同治年間《贛州府志》載,江西贛州童養婚多:「人民為避財禮負擔計,於是收養童媳者,幾於十而五六。」在江西新城,「農家不能具六禮,多幼小抱養者,謂之童養,男女長大,擇日成婚」,至於山西翼城:「山村貧寒之家,不能如禮者,亦間以幼女送男家養之,亦有以男贅女家者」這種童養媳的婚俗在安徽、湖北、湖南、江蘇等地都存在,明清時期,以童養媳娶兒媳婦的習俗已遍及全國各地。另外,出現童養媳的原因,也有因公婆或丈夫病重時,提前娶媳婦用以「沖喜」。

據指是民國時期的童養媳 (左) (網上圖片)

據指是民國時期的童養媳 (左) (網上圖片)

除了「童養媳」,與童養婚類似的還有「望郎婚」,即是無子嗣的人家,會抱養一個養媳婦,等待兒郎,這樣的女孩稱為「花等女」或「望郎媳」,此等風俗習慣以贛南特盛。如果在養媳後仍不生子,那麼抱養之家還可將她擇婿出嫁。

在我們一般的印象中,童養媳在婆家的地位低下。事實上,童養媳身份與奴婢無幾。清代文學家及畫家,「揚州八怪」鄭板橋,曾在《姑惡》一詩中敘述童養媳苦難:「小婦年十二,辭家事翁姑。未知伉儷情,以哥呼阿夫……姑令雜作苦,持刀入中廚。切肉不成塊,礧磈登盤簠;作羹不成味,酸辣無別殊;析薪縴手破,執熱十指枯......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撻俱。五日無完衣,十日無完膚。」

舞台劇《阿必大回娘家》截圖 (網上圖片)

舞台劇《阿必大回娘家》截圖 (網上圖片)

現代中國有套《阿必大回娘家》上海滬劇經典劇目,說的是民國時期的浦東農村,阿必大與哥哥陸阿大自幼父母雙亡,由叔叔嬸娘撫養。災年歉收,地主逼租,急得叔叔病重,無錢買藥,陸阿大拿衣服去典當,被朝奉攆出櫃外,引起爭吵,阿大失手打傷朝奉,被捕入獄。叔叔氣恨而亡,留下寡婦孤女,無法謀生。嬸娘聽言巧語,將十三歲的阿必大許給李九官家做童養媳。李九官妻子人稱「雌老虎」,不但兇惡,還蠻橫刻薄。過門後,受盡婆婆的虐待,動輒打罵,睏的是柴房,吃的還是餵貓剩下的飯。

清代家庭照 (網上圖片)

清代家庭照 (網上圖片)

鄭板橋筆下的小婦以及阿必大在婆家的遭遇,也能反映舊時部分童養媳所經歷和面對的種種。童養媳這種習俗,到了民國初期仍然普遍存在。在台灣,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逐步消失。至於大陸地區,即使在1950年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習俗仍未完全消失。到了21世紀,習俗在中國一些地區,如福建的一些偏遠鄉村依然盛行。

土耳其開瑟里近日一宗離婚案引發國際關注。當地一名男子因經常在社交媒體對其他女性的性感照片按讚,被法院認定「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最終判決需向妻子支付贍養費及賠償。

夫妻互控對簿公堂

案件中,妻子指控丈夫長期在網路與異性互動,除了經常對性感照片按讚外,更時常貶低妻子且未提供經濟支持。

夫妻互控對簿公堂。資料圖片

夫妻互控對簿公堂。資料圖片

法官認定丈夫行為失當

丈夫雖反控妻子侮辱其父親且在網路發表冒犯言論,但法院認定丈夫的按讚行為已破壞婚姻信任,需負主要責任。

法院認定丈夫的按讚行為已破壞婚姻信任。資料圖片

法院認定丈夫的按讚行為已破壞婚姻信任。資料圖片

判決結果出爐

經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丈夫每月需支付1000土耳其里拉(約182港元)贍養費,另需一次性賠償3萬土耳其里拉(約7836港元)。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遭上訴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丈夫的按讚行為已破壞婚姻信任。資料圖片

法院認定丈夫的按讚行為已破壞婚姻信任。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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