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的法律安排有好多爭拗,最後無用《基本法》 第18條以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的方法,由人大決定,然後由香港自行立法,卻被反對派指為中央人治,想將「完全管治權」實施到香港。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早在電台上,解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佢提出一個好重要的觀點,話人大常委會決定不引用《基本法》第18條,把全國性法律納入附件三,再在香港實施,是因為有關一地兩檢的法律,並非條文所指涉及國防、外交那些全國性法律,要在全中國實施。如國歌法就是在全國實行的法律,所以就會用基本法第18條。
他說,一地兩檢方案是出入境管制事務,屬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因此第18條講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故此並不適用。
他強調,「三步走」方案(即香港和廣東省簽約、人大決定、香港自行立法)是內地學者經過深入、認真和嚴肅研究,才決定的方案。
陳弘毅進一步解釋用現在的方法和用基本法第18條的分別,用現在的方法,最後要由立法會立法,如果立法會立法失敗,就不再有一地兩檢的安排,不能重新用基本法第18條叫中央定出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如果用基本法第18條附件三列出一地兩檢作為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即使香港跟進立法失敗,中央也可以再以全國性法律在港執行一地兩檢。
政壇高人話,陳弘毅的講法指出了重要的分別,可惜傳媒並無注意。按現今的安排,如果香港一地兩檢立法失敗,就不再有這個安排了,中央也不能作出補救,從這個意義來說,這件事最後由香港決定,其實更加不能說中央人治。
高人話,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早前表示,若香港認為不接受一地兩檢方案,有權「說不」,也是同一個意思,若立法會否決了方案,這個安排就沒有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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