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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明確否定以《收回土地條例》收農地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其中一方案,是官商合作,政府與發展商合作,找農地發展,小組公布後,惹來很多反對意見,認為惹來質疑,且不斷有意見要求政府直接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發展商農地。

不過今天林鄭在立法會答問,取態相當明確,說明不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因這容易引起訴訟,隨意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可能引致司法覆核,處理官司須一段漫長時間,最終土地無法有效釋放。

她更引用灣仔警署的例子,有關土地收回多年仍未可發展,原本計劃作商業用途,但有發展商指,在城規審議過程中,私有產權受到侵犯,掀起訴訟,至今仍未解決。

事實上,除非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例如興建道路、鐵路等公共設施,才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近年一般起樓發展住宅項目,土地擁有者都可以做,政府硬收回,必引起司法覆核,香港核心價值之一是保護私有產權,政府引用條例收地勝算不大。

看來林鄭態度堅決,不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而是沿用原本建議,與發展商合作,開發農地。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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