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因成立理念及行為涉嫌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而被指違反<社團條例>,極有可能被禁止運作。消息一出,立即引來反對派人士的不滿,例如民族黨的陳浩天、工黨的李卓人紛紛批評有關決定是「政治打壓」。
「打壓」一詞十分具感染力,意指一方惡意或霸道地,以任何手段欺負另一方,使之受到損害。通俗一點,就是「大石砸死蟹」。因此,打壓是帶有貶意的字眼。當有人批評政府「打壓」任何人士或團體,就會令人以為政府「大蝦細」。
自香港社會運動日趨激烈以來,「政治打壓」的言論可謂無處不在。檢控違法佔領行動的參加者又是「政治打壓」、對發動暴動人士採取法律行動又是「政治打壓」、官員反對宣揚港獨又是「政治打壓」、DQ宣誓無效的議員又是「政治打壓」。只要反對派利益受損,就是「政治打壓」。
根據前段的定義,「政治打壓」應該是阻止不同政見的傳播或限制某人或某團體的政治自由,使之承受不必要的損害。然而,近年的一系列政治事件,不論相關官員或部門都是出於維護社會利益及捍衛法治的需要,而採取任何合法手段,包括批評、拘捕或檢控,作為對政治事件的回應。所有行動和決定都是按照既定程序和規條處理,並非針對政治立場。
以旺角暴動為例,如果事件沒有發生,所有現時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士根本無須面對刑責。同樣地,成立一個不是宣揚港獨或其他違法理念的政黨,絕對不會面臨被取締的後果。換言之,反對派所投訴的事,其實是咎由自取,自討苦吃。與其高喊名不符實的「政治打壓」口號,倒不如坦誠反省自身的惡行。
部分市民認為,雖然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港獨根本不成氣候,國家安全亦不見得容易受損,高調取締民族黨是多此一舉。這種說法,令筆者想起電影<西遊記之仙履奇緣>的一段情節。
在戲中,孫悟空非常反叛,不願取西經,甚至想吃掉師父唐僧,令觀音大使非常憤怒,要懲治孫悟空。由羅家英飾演的唐僧,便搞笑地向觀音解釋,孫悟空想吃掉自己,只是構思,沒有執行,所以不應立即懲罰孫悟空,反而要求觀音在孫悟空痛下殺手後,有了真憑實據,才採取行動。
上述故事,所有人都會明白「為時已晚」的道理。同樣地,如果任由民族黨落地生根,不加監察,即使明顯觸犯相關法例也置之不理,難道要等待民族黨推動港獨運動有聲有色,社會陷入嚴重對抗和分裂之時,政府才可行使執法的權力?如此,政府與戲中迂腐的唐僧有何分別?
筆者有時覺得,今時今日的香港,政府官員真的左右為難。明明錯不在己,卻被說成大奸大惡。執法,就會被人扣上「打壓」的帽子;有法不依,又會被人批評雙重標準。在這個進退兩難的年代,應該大叫「反對政治打壓」正是香港公僕。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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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油尖旺區議會通過「殺街」動議,建議取消旺角西洋菜南街行人專用區計劃,以打擊表演人士及團體在街頭賣藝,製造巨大噪音,滋擾居民的問題。近日,運輸署宣布打算在八月四日正式取消旺角行人專用區,徹底打擊旺角街頭「成行成市」賣唱的風氣。
「殺街」早就是不少當區議員、居民、甚至鄰近商戶的共同意願。根據運輸署的資料,設立行人專用區的目的,是為了在人流較多的區域,例如旺角、銅鑼灣等,以限制車輛進入的方式,解決人車爭路的問題,改善行人環境。然而,這類開放的空間,逐漸成為街頭表演者的舞台。雖然街頭表演所產生的騷擾問題存在已久,可是由於當局欠缺監管,使情況愈趨惡化,每逢假日從早到晚都有聲浪極大的表演節目,嚴重騷擾鄰近居民及行人。即使後來政府作出折衷的安排,限制行人專用區的開放時間,但是問題始終未見好轉。
多年以來,不少媒體都有報導旺角行人專用區的賣藝活動如何影響居民生活。部分居民曾經表示一到假日便要提早出門,避免噪音轟炸;行動不方便者,則要閉緊門戶,終日承受噪音及不能見光的慘況。現時政府積極介入問題,提出「殺街」,正好回應居民訴求,好讓居民耳根清淨,還他們健康的作息生活。
當然,「殺街」令一出,長駐在當區的表演人士定必大感不滿,在媒體採訪中多次批評政府扼殺自由、打擊本土文化,形容決定是「漠視民意」。
筆者覺得現在的香港十分可笑,但凡政府作出不利某人或某利益團體的決定,即使這個決定是經過理性討論,加上民意基礎支持,也會被指斥是不聽民意。概言之,千錯萬錯都是政府的錯,政府就是原罪。
雖然筆者不是當區居民,但是也不時在附近閒逛,留意到街頭表演大致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街頭賣唱,表演者帶同樂器和音響在街頭高聲獻唱,正是造成噪音滋擾的元兇;第二類,是收錢表演,表演者腳前有一個盛錢的容器,途人在容器內投放金錢,表演者便會開始表演,形式有演唱、跳舞、耍功夫不等,是明顯利用公共空間以賺取私利的商業行為。第三類,是街頭人像拍攝,由攝影師提供器材及各種工具替人拍照。他們不會直接收取金錢,而是鑽法律空子,在工作台前放下一個小盒,由消費者在盒內放下金錢。這類人士令人討厭的地方,除了因為謀利之外,還因為在周邊擺放各種工具和擺設,造成行人不便和危險。第四類,是政治組織。部分激進團體長駐行人區,大搞名為本土,實為排擠及歧視內地旅客的政治宣傳活動,衍生偏激甚至暴力的違法行為。
換言之,各種街頭表演其實或多或少對居民或行人造成負面影響。當健康、安全和表演自由兩種價值存在不可兼容的矛盾,區議員和政府都選擇前者也是無可厚非。
無疑,表演團體的演出空間的確有所減少,但是必須明白的是,假如他們奉公守法,理性自律,不作任何騷擾他人的行為,沒有任何部門有能力或有動機去阻止演出。假如表演單位指責政府不聽民意,那麼他們更應反求諸己,反思為何自己再三損害居民和途人的自由與權益,逼使相關機構採取行動保障其他市民。
事實上,即使沒有旺角行人專用區,表演單位依然可以遷往其他地方,以合理和合法的方式演出。只要他們不作騷擾他人的行為,其表演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至於表演可否吸引大眾圍觀,推動所謂的本土文化和藝術,則視乎表演單位的能力和質素,不能因而怪責政府打擊自由。
正如油尖旺區議員所言,行人專用區產生的各種問題已經歷時十八年,證明各方人士已經作出最大努力忍讓和遷就。在表演團體的自私和不負責任下,各方的忍耐已經超出底線,「殺街」是無可奈何、但對社會最有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