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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道益4子女入稟促父母438萬賣樓 再瓜分收益

黃道益4子女入稟促父母438萬賣樓 再瓜分收益

黃道益4子女入稟促父母438萬賣樓 再瓜分收益

2018年08月24日 16:30 最後更新:16:43

「黃道益活絡油」創辦人黃道益的4名子女入稟,要求父母賣樓給自己開設的公司,所得收益還要平分予各子女。

黃道益(攝於2006年)。小圖為「黃道益活絡油」。資料圖片

黃道益(攝於2006年)。小圖為「黃道益活絡油」。資料圖片

黃道益多年來就商業權益與兒女爭論不休,並多次對簿公堂。黃的4名子女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黃道益及其前妻交出公司位於長沙灣的辦公室的樓契,並將辦公室單位以468萬港元售予由各子女持有的公司,所得收益按業權比例分給4名子女。

原告人依次為獨子黃天賜、長女黃玉娟、四女黃慧娟及三女黃嫦娟,被告人則為黃道益及其前妻羅金梅。4名子女的報稱地址及其母親的郵遞地址同為黃道益活絡油有限公司位於葵涌的辦公室,黃道益的郵遞地址則位於屯門。

黃道益位於長沙灣的辦公室。(網上圖片)

黃道益位於長沙灣的辦公室。(網上圖片)

根據入稟狀,4名子女要求法庭按照一份1977年的樓契,裁定父母以信託方式代為持有長沙灣富安大廈的辦公室單位,由於4名子女已經成年,他們一致同意撤銷信託,故兩老須交出樓契及相關業權文件,並於法庭頒令後28日內,簽字同意將上述單位賣給WTY World Dynamic Limited,所得款項按比例分予4名子女。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WTY World Dynamic Limited由羅金梅及其多名子孫出任董事,包括長女以外的7名子女,並獨子黃天賜的2名兒子。

黃道益於2000年入稟控告兒女媳婿以家族商標另起爐灶,7年後獲判勝訴,但他未能取回給予孫兒的公司股份,故未能重奪公司控制權。黃2年後再入稟指控子女漠視法庭命令,繼續在內地出售侵犯商標產品,惟雙方最終達成和解,黃同意將手上所有公司股份悉數售予子女。

聾啞人士美華指其父過世後,遭女保安阿娟逐出其亡父留下的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美華因而一度露宿街頭,事件經電視節目報道後廣受關注。美華入稟法院,聲稱曾出10萬元購屋,向女保安申索38%單位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被告方指,陳雖是聾啞人士,但沒智商問題,是一位很「聰明」的證人,作證時迴避重要問題;原告方則反駁,被告精心策劃鋪排,讓自己成爲最大受益者。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為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為現年65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

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於2002年出資10萬港元,由父親向房委會以26.1萬港元購入涉案單位,同年父親立下遺囑,指明單位由原告與原告的舅母以長命契方式共同持有。惟2017年11月,即原告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父親改立第二份遺囑,把單位的唯一受益人列為被告、即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的女保安員蕭榮娟。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胞兄陳燿基更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並須每月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須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

原告陳美華早前出庭供稱,原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至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開始出入其家並照顧其父親,直至2017年,被告與父親要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兇惡並要她簽文件,她在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被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庭上被問及關於刪除戶籍,答非所問,刻意迴避問題;而問及爲何不投訴,陳也沒正面回答。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的公屋除名申請不是自願。關於原告回答問題有時模糊,是基於身體障礙產生的溝通誤解,原告是一名天生聾啞人士,理解能力和正常人有差別,但她實話實説,坦率坦白。

反之,被告蕭榮娟庭上作供前後改變不一致,且抹黑原告和父親的關係,處心積慮讓陳申請除名,被告精心設計鋪排,動機是取得業權,是最大得益者。

原告一方要求法庭頒令,歸還其38%租置公屋單位業權。另原告被驅趕後風餐露宿一個月,要求有象徵性的賠償費用。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將於6個月內頒佈判詞。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原告代表為蘇信恩大律師,被告代表為吳文堅大律師。本案雙方皆透過法律援助進行訴訟。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DCCJ 10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