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樞紐建設分公司原經理楊樹雲涉嫌受賄一案,南都記者日前獲悉,南山法院審理查明楊樹雲給予多家企業關照並多次收受鄭某等10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19萬元、港幣50萬元,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半。
判決書顯示,南山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該案案發時,被告人楊樹雲先後擔任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1號線建設分公司經理、樞紐項目部部長,深圳地鐵集團樞紐建設分公司經理,在此期間,楊樹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予多家企業關照並多次收受鄭某等10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19萬元、港幣50萬元。
其中,2009年至2012年,楊樹雲在擔任深圳地鐵集團樞紐項目部部長並負責深圳北站樞紐項目建設工作期間,行賄人鄭某所在公司從深圳市水務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深圳北站交通樞紐工程建設給排水管線改迀工程,為和楊樹雲搞好關係,以便在工程建設的驗工計價及進度款撥付方面等得到關照,鄭某先後分五次送給楊樹雲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0萬元、港幣50萬元。
類此情況,在地鐵1號線續建排水管道桃園站到寶體公園站範圍內的改遷工程,深圳北站市政工程玉龍路、致遠中路、新區大道的勞務分包合同,前海雙界河地下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等等,楊樹雲分別收受數額不等的賄賂。
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中,亦有多項是相關建設施工公司人士為維持關係以便項目順利推進而行賄。比如在2009年,時任中鐵四局深圳北站工程指揮部的指揮長的張某,作為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為了和負責深圳北站樞紐項目建設的楊樹雲搞好關係,方便其單位的工程施工,於2009年至2010年期間分兩次送給楊樹雲好處費人民幣33萬元。
在接受調查時,楊樹雲主動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受賄問題,該案訴訟期間,其家屬也主動退贓人民幣259萬元。南山法院審理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後家屬主動退清犯罪所得,依法從輕處罰,一審判決楊樹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來源: 深圳大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