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保安部爆出桃色醜聞,一名已婚警司涉嫌公器私用,帶已婚女子到紅磡一所警方用作保護要員的「安全屋」(Safe House)幽會,因引起女子丈夫疑心,聘請私家偵探跟蹤,揭發該警司與女子多次前往安全屋,女方更曾獨自進出安全屋,或已經掌握安全屋大門的密碼。
事件涉及公器私用,或許有人認為沒甚麼大不了,但案件涉及高級警官,是公職人員,而且涉及安全屋,實際上極之敏感。
首先,安全屋有保護證人的用途,其地點及用途本應絕對保密,更不能容許外人掌握安全屋的入門密碼,否則有危害證人生命安全的可能。
所以涉案的警司不是簡單的公器私用,而是嚴重瀆職。一般瀆職件可能只作紀律處分,但如此嚴重的案件,涉案警司不但可能會被革職,更有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金牙大狀拆局,當事人可能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一般人以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主要針對收受利益,其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名,並無成文法規定,涉及的範圍很廣,也沒有清晰的定義,除針對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外,任何公職人員的不當行為,污損政府名譽,也有機會被起訴。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因素本來並不明確,直至2005年終審法院一宗判決,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劃定五項要素:包括:一、身為公職人員;二、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三、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四、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五、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若公職人蓄意做出一些行為,令政府名譽有損,就可能跌入上述定罪範圍 ; 高級警官使用安全屋作偷情用途,把安全屋的機密完全外洩,危及使用安全屋的證人生命安全,若事件查明屬實,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會被起訴。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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