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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知否》現代宅鬥 霍何神聖聯盟劍指四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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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知否》現代宅鬥 霍何神聖聯盟劍指四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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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知否》現代宅鬥 霍何神聖聯盟劍指四太

2019年01月24日 11:37 最後更新:22:32

內地宅鬥神劇《知否知否 應是綠肥紅瘦》紅得不得了,香港TVB捉到鹿唔識脫角,只安排MyTV SUPER播出,未見在大氣電波中有期播放。之前內地神劇《延禧攻略》講的是皇室的宮廷鬥爭,而《知否知否》講的世家的大宅鬥爭,幾房人鬥來鬥去,熱鬧兇險。

《知否知否》中的女主角明蘭(左)和男主角顧二爺(右)。

《知否知否》中的女主角明蘭(左)和男主角顧二爺(右)。

不過現實版的《知否知否》宅鬥劇卻搶閘登場,發生在濠江何賭王之家。在香港上市的信德集團昨日(1月23日)發表公告,宣佈與霍英東基金會組成公司,持有澳門娛樂53%股權。簽訂協議的合作方將共同提名澳娛及旗下澳博的董事會負責人名單。這個公佈背後意味著一向股權分散的澳娛,大股東已橫空出世,涉及近千億元資產的控制權。

何家二房長女Pansy何超瓊領軍組新聯盟。

何家二房長女Pansy何超瓊領軍組新聯盟。

澳娛一向是濠江博彩事業的龍頭,但股權一向複雜。96歲的何鴻燊年事已高,2018年4月13日,上市公司澳博宣佈何鴻燊在6月12日舉行的2018年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正式退休,辭去公司主席職務,並改任公司榮譽主席。女兒何超鳳將接任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四太太梁安琪及霍家長子霍震霆將接任公司聯席主席兼執行董事,蘇樹輝任公司副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三太太陳婉珍也將擔任執行董事。實際上澳博的實務操作由四太梁安琪主理。

不過信德等公司和霍氏基金會結盟後,將有巨變。有城中猛人在信德通告公布後拆局,結盟背後的故仔是由澳門霍氏基金會與賭后何超瓊組成的控股公司將會控制澳娛公司,澳娛公司的主要資產就是持有賭牌的上市公司澳博,澳博管理層勢將執位。

過去,澳娛由霍、何、鄭等幾個家族持有,家族成員有不同立場,公司的章程又十分複雜,內部既得利益又多,所以變成一隻龐大而反應緩慢的恐龍。澳門開放賭業,不少獲得牌照的公司上市籌資,澳娛由於體制臃腫,上市過程遠比其他人艱難,還險些難產。上市後,澳博雖然是老大哥,但股價表現遠遠落後於新晉的博彩公司。

何家四太梁安琪陷於被動。

何家四太梁安琪陷於被動。

這次霍何兩家再度聯手成為澳娛大股東。公告披露何氏家族以二房的Pansy何超瓊領軍,她以信德持有的股份作為基礎,再糾集兄弟姐妹間的股權,以不同的公司參與。身為大家姐的何超瓊是商界女強人,在爭奪賭牌中獨當一面,成功與美資合作勝出一席,相信她在今次聯盟扮演關鍵角色。

若將Pansy和《知否知否》中的女主角明蘭相比,有點不倫不類,因為明蘭嬌滴滴而內歛,Pansy似男主角顧二爺多一點,剛強外露,是宅鬥中是硬手。

Pansy這一招拉霍氏基金會結盟,還簽下合約,明示大家不會退出盟約,相信遊說結盟的主要成功因素是共同改善澳博的公司管治,訂下血盟的確是高招。令人想起當年兩家家長首席合作,已過世的霍英東曾經憶述,他本來無心經營博彩業,只因上世紀60年代初,澳門政府想改革賭業,因緣際會,在何鴻燊邀請下入股,成功投得賭牌。如今何家二房長女和霍家歷史重演,再度結盟。

聯盟持有控股公司澳娛53%的持股量,明顯佔了上風,隨時下手改變澳娛、澳博的管理層,大戲快將開鑼。四太昨天沒有評論霍何兩家的新聯盟,未知她有何奇招,可以突圍而出。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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