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被判總刑期20年。
根據法庭頒佈判刑書的解釋,關於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早有預謀,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至於涉勾結外力的各方活動,無論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及國家等政府官員採取制裁行動,故量刑起點15年監禁。
黎智英因串謀發佈煽動刊物及勾結外國勢力罪而被「加監18年」。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因此要被「加刑」,量刑起點提高,就「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在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即起點是監禁23個月;就2項「勾結外國勢力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加3年,即起點是監禁18年。
惟法庭考慮過黎智英的求情,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故對量刑作少量扣減,就「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扣減1個月刑期;至於兩項「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刑期則各扣減 1年,考慮總刑期原則,3罪總刑期共判囚 20年。
判刑書指出,黎智英正就另一欺詐科技園案服刑被判刑5年9個月,由於該控罪與本案的控罪性質完全不同,兩案亦沒關連,故今次案件所判的刑期,須與其欺詐案所判刑期分期執行。他在欺詐案還有兩年未服刑,因本案再加18年刑期,總刑期20年。
翻查資料,因向科技園租地設蘋果大樓期間,讓一間管理其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但未有申報,黎智英和《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於2022年12月10日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被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黎至今仍在服刑,最遲會在2028年5月服刑完畢。
黎正就欺詐案進行上訴,上訴庭於去年1月審理後,仍未頒布裁決。但今次判刑書已表明,20年刑期中的18年將與欺詐案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無論黎在欺詐案上訴裁決結果何時公布、得直與否,黎都要加監18年,即坐多至少18年監,最多坐20年。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在黎智英案審理期間,特別是判決前,其在海外的家人不斷升級炒作黎的身體狀況差到不得了,甚至他的女兒說,其父的指甲變色脫落云云。
今日宣判量刑書時,庭內所見,黎智英出庭時,自行進入被告席,步履穩健,無需他人攙扶,精神狀態良好,與早前外部勢力及黎智英家人話佢健康惡化,包括聲稱黎智英連站立都有困難的狀況,明顯不同。
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律師代表早前以其年老、健康欠佳及單獨囚禁為求情理由,惟法庭參考懲教署提供的醫療報告,顯示黎智英在獄中獲得充足的醫療照顧,不傾向因其醫療狀況而給予其任何減刑。
判刑理由書引述黎智英最新的醫療報告(2026年1月9日),指出黎智英還押期間獲處方高血壓、高血脂及糖尿病藥物,其後血壓趨向穩定。至於黎的心悸和聽力問題,醫生就此進行初步檢查,未發現明顯異常。
黎智英曾於2021年2月投訴牙痛,獲轉介至外展牙科專科醫生,同年4月起接受檢查及治療。2022年8月最後一次會見牙科醫生後,黎未有再投訴牙痛問題。至於黎的視力,報告指黎診斷患有早期白內障,有眼科醫生跟進其情況。
黎智英於2024年6月被診斷患有腳甲肥大,其後發現其右手拇指和左腳大姆指患有甲癬。醫生懷疑他的指甲受感染,但黎拒絕接受局部的治療,且不傾向進一步干預,2025 年9 月檢查確定為指甲感染,由於黎偏向保守管理,無需隨訪。此後由醫生密切監察,其指甲甲癬的情況亦未有進一步惡化。
報告亦顯示,黎在2020年12月3日入獄時體重為80公斤,以其身高1.74米計算,身高體重指數(BMI)為26.4。而2026年1月最後一次測量體重為79.2公斤,BMI為26.2。以亞洲成年人而言,兩次結果都屬於肥胖。
辯方曾就報告中提及黎的體重提出爭議,但法官認為黎的體重有否下降並非重點,重點在於體重下降(如有)是否值得關注,以及是否表明黎在獄中接受的醫療照顧不足。法官直言,根據面前的醫療報告,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均為否定。
法官表示,不傾向因黎的醫療狀況給予任何減刑,原因包括:首先,由於黎智英所犯屬嚴重罪行,醫療理由很少成為減輕嚴重罪行刑罰的基礎,何況黎的律師也同意黎的健康狀況不屬致命。
其次,對健康可能惡化給予減刑權重是不恰當的,因為懲教署有責任確保其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而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跡象顯示懲教署提供予黎的醫療照顧不足以處理其狀況。
至於單獨囚禁,法官引述控方書面回覆及懲教署懲教事務總監督口供,指出單獨囚禁是黎智英自願要求,且仍享有其作為在囚人士的所有權利。
判刑理由書引述相關內容指,黎智英自進入收押所以來,曾多次主動提交書面要求,申請「中止與其他囚犯交往」。黎智英在申請中明確表示,由於其案件廣受社會關注,黎擔心在共處時受到其他在囚人士騷擾,因此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保護;而每次提出此類要求時,黎均確認是出於自願要求。
懲教署的口供亦提及,黎智英在囚期間享有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包括家屬探訪、書信往來、宗教服務(探訪和聖餐)、戶外活動,以及接受醫療服務及心理輔導等,其多項權利均得到充分保障。值得注意的是,黎智英未對其接受的醫療服務提出任何投訴。法庭亦指出,黎智英及其代表律師未對上述陳述此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