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就香港特區政府取締民族黨的問題發出公函,這是回歸以來首次就如此重大的問題向香港發出公函,說明中央堅決反對港獨,並表現極其嚴肅的態度。
國務院港發出的公函,首次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網站公開。
保安局去年根據《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該黨召集人陳浩天其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被駁回。中央政府最近發出公函,支持特區政府決定,並要求就事件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
公函出來前後,有些評論指,北京這次對特首發出公函態度相對溫和,又稱中央的13種行政公文中,公函並非最強硬指令。這些說法明顯避重就輕,無助於大家了解中央這個行為的真實含意。
熟知法律的金牙大狀拆局,這次北京發出公函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中央不單止支持特區政府處理民族黨的問題,更要特首提交報告,中央是視此為維護領土完整,好明顯是中央管轄的範圍。而特首是特區的代表,中央要求特首處理這個問題,並提交報告。中央不單以最清晰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態度,還意味著中央會要求就相關問題採取行動,將來若同樣有這些組織出現,相信中央都會要求特區明確制止。這種中央公函,和政改三部曲中特區政府按程序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或特首每年述職時向中央提交的工作報告,性質大異。
第二是公函效力的法律效力問題。民族黨可能會就特區政府取締它作出司法覆核,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指,人大常委決定,香港法庭必須依從。那中央政府作出的決定,發出的公函,法庭是否要依從呢?
從法律條文來看,按《基本法》第158條,對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並無限制,只是限制特區法院在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時,在終極判決前,要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換言之,人大常委會隨時可以就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釋法。
而在政治上我們不會假定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對香港特區政府取締民族黨的態度會不一致。
所以結論好簡單,如果民族黨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由於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案件的終局判決之前,特區法院必要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即使法院不尋求解釋,人大常委會都可以隨時進行解釋,主要是解釋《基本法》總綱,即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一部分開始。而解釋的結果相信也不會與國務院的公函取態有任何差異,就是支持特區政府取締民族黨。
金牙大狀總結,蓄意將中央發出公函的行為講到輕描淡寫,只會產生誤解,無助制止港獨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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