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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開拍《G風暴》 黃百鳴邀古天樂繼續擔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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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開拍《G風暴》 黃百鳴邀古天樂繼續擔大旗

2019年04月01日 11:00 最後更新:12:21

《G風暴》預計8月開拍!

古天樂、林家棟、林峯、周秀娜、鄭嘉穎和張繼聰等出席電影《P風暴》首映禮,監製黃百鳴透露將開拍第五集《G風暴》,靈魂人物古天樂當然繼續做主角,預計8月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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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天樂。

古天樂。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古天樂將於《G風暴》繼續做主角。

古天樂將於《G風暴》繼續做主角。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張繼聰。

張繼聰。

鄭嘉穎。

鄭嘉穎。

古天樂。

古天樂。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家棟更指使手下毒打古仔,笑言古仔今次的確拍得很辛苦。對於鄭秀文(Sammi)日前抱恙出席支持香港演藝人協會慈善晚宴,身為演協會長的古仔感謝對方支持,「初時以為她不能來,所以很感激她出席,華哥(劉德華)都是,就算正在拍戲都來,我後來看新聞知道Sammi全晚只飲了一啖湯,都有即時打給她。」

古天樂將於《G風暴》繼續做主角。

古天樂將於《G風暴》繼續做主角。

問到有沒有試過開工時肚痾?古仔表示腸胃一向不錯,很少水土不服,而且開工時已習慣不吃東西,連續24小時不食飯已是基本,笑言開工就會忘記肚餓,就算拍打戲都不會無力。家棟則直言不能接受陌生的廁所,所以開工時盡量少食,不希望冒險,笑指做演員要頂得肚餓,有耐力又捱得,都有想過將來可做大體老師,他指自己沒有忌諱,人死了都是灰飛煙滅,不如為醫學出力,問他不怕被非禮嗎?他笑說:「都要我有感覺先得!」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古仔和家棟在戲中有不少對手戲。

張繼聰。

張繼聰。

鄭嘉穎。

鄭嘉穎。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受審。控方星期一(11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案陳詞指,黃百鳴於案發時轉入胞妹銀行200萬,並WhatsApp指示胞妹買入天馬影視股票。辯方則指,證監會職員入被告胞妹單位取證時行為不當,沒解釋搜查令等重要事項。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作開案陳詞。控方指,2017年8月25日開始,被告在胞妹黃潔珍的渣打銀行帳戶內,存入四張數額50萬元的支票,數額總共200萬。黃潔珍8月25開始進行股票交易。涉款至少156萬元。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出,被告和黃潔珍之間的WhatsApp訊息和黃潔珍買入股票的交易時間和數額脗合。其中,8月30日被告和黃潔珍WhatsApp對話,被告說:「今日100幾,買啲啦。」黃潔珍回覆:「買咗。」被告說:「下午繼續,收市前買。」黃潔珍回覆:「OK」。相關文件顯示,胞妹當日進入網上銀行進行股票交易。

另一組WhatsApp對話訊息再顯示,9月13日,被告告知黃潔珍 ,「0.2元下買入啲貨」,黃潔珍回覆:「已買緊,買咗12萬+股,現在還有些在排隊。」控方指,黃潔珍當日成交的股數,一共12.8萬股,和訊息脗合。

控方再指,案發時黃百鳴收到1000萬元「誠意金」,天馬影視後來在同年10月發出收購公告,當中指買方將以每股0.319元收購。

控方第六證人韓倩美女士作供。韓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她交代,2018年8月21日早上7時25分,她和其他同事到將軍澳目標單位進行搜查,被告另一胞妹黃潔歡和黃潔珍在場開門,兩人簽署確認搜查令,韓和同事開始在屋內搜查,檢取屬黃潔珍的手機和名片兩項證物。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盤問時指,韓和其他同事一班人早上拍門入屋,而入屋時,其中有人說:「唔好掂個電話」。韓回應,不肯定是否有此情況。

辯方指,沒有人向黃潔珍解釋過搜查令。韓解釋,當時向黃潔歡解釋,黃潔珍亦在場。辯方再指,韓和同事沒有解釋,他們沒有權利作拘捕,在場人士可自由離開單位,可找律師、有權不打開手機和電腦等基本權利。韓確認,沒有進行解釋。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透露,辯方取消申請禁止傳媒報導WhatsApp訊息內容。案件明續審。

被告黃栢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則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大律師蕭錦濤。

黃栢鳴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 (1)(b)及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2017 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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