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英時期,警隊貪腐問題一度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大大損害社會公平及治安。於是,時任麥理浩上任後立即加大反貪工作的力度,成立廉政公署處理貪污方面的調查,並因而接獲大量有關警員貪污的投訴。當時,最反對廉署成立及反對廉署介入調查的,正是一班「身有屎」的警員。為了阻止廉署調查,他們甚至走上廉署總部搗亂及毆打職員,行為令人髮指。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一個十分顯淺易明的道理,就是每一條法律的出現或調整,必然是針對社會現存的不公狀況,而在不公狀況裡獲得利益的人,即既得利益者,便是最受影響,同時亦是最具誘因挺身反對的人。

因此,當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站得最前大力反對的,就是因歐文龍案而在澳門被定罪的香港富豪劉鑾雄。因為一旦成功修例,香港、澳門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便可以經正常程序引渡逃犯,令「大劉」有機會被引渡至澳門服刑。因此,就著修例一事,他選擇尋求司法覆核。

當然,對修例感到困擾的不單是已被定罪的人士,商界普遍對修例同樣感到憂慮。根據商界的說法,他們擔心外商來到香港便會被引渡至內地審訊,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及地位。此外,即使特區政府因應商界的訴求,剔除部分修例的適用範圍,但是與賄賂相關的罪行仍然保留,商界仍然擔心容易誤墮法網。假如運用「最大力反對的就是既得利益者」的角度思考,也許大家便會明白為何商界的反應如此震撼。

與商界同樣感到憂慮的,還有喜歡杞人憂天的反對派。與商人不同的是,<逃犯條例>對反對派的利益並沒有直接關係,只是因為近一、兩年反對派欠缺彈藥製造政治話題,變相成為他們攻擊特區政府的絕頂題材。他們利用輿論機器、遊行、議會抗爭等手法,試圖阻止修例。綜合而言,他們反對修例的原因有三。一、雖然修例訂明引渡逃犯的範圍主要涉及刑事或商業罪行,但亦有機會被內地機關濫用條例,以經濟罪行之名作政治檢控;二、內地司法制度並不健全,難以確保被引渡人士可以獲得公平審訊;三、需要到內地採訪的傳媒工作者有機會因內容或方針而被引渡,損害新聞及言論自由。

因為條例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所以反對的說法,可說是十分低級的邏輯謬誤。世上各大事物皆有被濫用的可能,如果因為有機會出現不理想的結果而否定某一事物帶來的更大好處,本身就是「斬腳趾避沙蟲」的迂腐態度。駕駛車輛可能發生意外,所以我們便要否定車輛為人類帶來的方便,禁止車輛行駛嗎?綜援制度可能會被一些沒有需要接受社會保障的人士濫用,所以我們便要廢除綜援令低下階層人士飽受風霜嗎?互聯網可能成為黑客分子犯罪的工具,所以我們應該禁止使用電腦、手機上網嗎?筆者絕對同意,修訂逃犯條例可能出現濫用,造成冤獄問題,但修例針對的如嚴重的刑事及經濟罪行,有助帶來社會公義及打擊罪行,亦是不容忽視的莫大好處。

事實上,如果講到濫用引渡的常客,非世界霸主美國莫屬。前美國情報人員斯諾登因為揭發美方過分監聽及收集情報而到香港尋求庇護,當時美方便以泄露國家機密為名要求港府拘捕及引渡斯諾登回國受審。然而,明眼人都知道有關罪名只是政治檢控的包裝,美方的要求與濫用逃犯條例毫無分別。那麼,為何反對派不向美方提出抗議,或是要求將美國剔除引渡逃犯條例的適用對象,而是單單針對內地,製造白色恐怖?

當然,反對派會以另一理由,即中國司法制度落後,令其攻擊看似合理化。但是,修訂<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其實亦會及至澳門和台灣,而兩地的司法制度及法治水平並無太大問題,何以反對派便要堅持一併反對?

值得一提的是,現時香港與世上二十多個地區存在引渡逃犯協議,其中包括部分發展相對落後的東南亞國家,如菲律賓。世界法律監察組織「世界正義工程」每年都會對各國的法治情況進行評分,以1分為滿分,而根據2019年的數據,菲律賓的法治分數只有0.47,反之被反對派高度妖魔化的中國大陸分數有0.49。假如反對派對中國的法治情況如此缺乏信心,何以對法治情況更差的菲律賓則不屑一顧,不提出任何反對引渡的言論?

說穿了,反對派關注的從來不是公義問題,因為無論內地的法治水平如何,根本不會影響犯下嚴重罪行人士應得的刑罰。反對派最關心,亦最希望港人明白的,是修例可能造成政治檢控,藉詞打擊反對派人士。

可是,反對派人士心裡有數,在心內長期敵視政權和歧視內地同胞下,他們大部分人都沒有涉足內地。既然他們沒有在內地活動,即使假設中國政府有意引渡,也無處羅織罪名。

就算部分反對派人士,如傳媒工作者,因為需要到內地工作,因而擔心受到修例的影響,恐怕也是杞人憂天。因為既然你人在內地,內地執法部門已經可以行使當地的權力和相關法例處理,無需多此一舉,向特區政府提出引渡。

雖然內地的資訊並不流通,但是香港的言論、資訊、新聞自由仍然維持高度水平,假如真有疑似政治檢控的事件發生,相信在反對派的推波助瀾下,也會成為國際熱話,令人關注,內地部門亦不敢輕舉妄動。而且,任何引渡必需得到香港法院通過,既然反對派認為香港法治水平高人一等,更應對作為把關者的香港法官保持同等的信心。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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