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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富戶政策實施年半580戶需遷出 134住戶交還公屋單位

新富戶政策實施年半580戶需遷出 134住戶交還公屋單位

新富戶政策實施年半580戶需遷出 134住戶交還公屋單位

2019年05月15日 12:47 最後更新:12:59

只有134住戶交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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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自2017年10月起實施新公屋富戶政策,若租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資產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公屋單位。至今年三月為止,房委會已向約580個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入息或資產超逾相關限額/拒絕進行申報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當中134個住戶已交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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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房委會最終收回的單位數目有機會多於上述數字,因爲在房委會現行機制下,住戶如果遇到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向房委會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租約終止日期起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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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稱,在「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內,若住戶符合「富戶政策」下繼續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資格,可申請批出租約及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如申請獲得批准,住戶無須遷出公屋單位。如住戶在「定期暫准居住證」內所列的屆滿日期前未能獲得房委會批出租約,便須遷出和交還現居公屋單位予房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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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過去三年共有116410宗獲批准刪除家庭成員戶籍的個案。

房委會已向約21萬納入新一輪「富戶政策」申報周期的公屋租戶派發「富戶政策」申報表及「居住情況申報表」。房委會提醒租戶必須於今年5月31日或之前填妥申報表交回房屋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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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申報表於4月1日已派發入相關租戶的信箱。租戶須在「富戶政策」申報表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在「居住情況申報表」申報是否持續居於單位,以及有否丟空單位或將單位作違規用途等。

房委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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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提醒租戶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如實申報,如他們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可遭檢控。租戶如果拒絕申報,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租戶必須如實向房委會申報居住情況、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包括租戶中有任何家庭成員如已簽訂買賣合約包括臨時買賣合約,或購買任何住宅物業包括未落成住宅物業,以及預計簽訂轉讓契日期及成功完成買賣的日期。

因濫用公屋、違反租約條款如丢空、分租、將單位作非住宅或違法用途等,而被終止租約的租戶,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屋。「富戶政策」下不符合租住公屋資格而被房委會終止租約的家庭,如有家庭成員作出虛假的申報,該家庭成員會受到五年不得申請公屋的限制及有機會遭檢控。

根據現行公屋「富戶政策」,住滿十年的公屋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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