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134住戶交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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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自2017年10月起實施新公屋富戶政策,若租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資產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公屋單位。至今年三月為止,房委會已向約580個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入息或資產超逾相關限額/拒絕進行申報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當中134個住戶已交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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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房委會最終收回的單位數目有機會多於上述數字,因爲在房委會現行機制下,住戶如果遇到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向房委會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租約終止日期起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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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稱,在「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內,若住戶符合「富戶政策」下繼續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資格,可申請批出租約及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如申請獲得批准,住戶無須遷出公屋單位。如住戶在「定期暫准居住證」內所列的屆滿日期前未能獲得房委會批出租約,便須遷出和交還現居公屋單位予房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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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過去三年共有116410宗獲批准刪除家庭成員戶籍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