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日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並撤銷他的定罪及判刑,法庭不作任何重審命令。
「煲呔曾」案纏訟多年,一直打到終院。「煲呔曾」前年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過首次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20個月。上訴後獲減刑至1年監禁。他現已服刑完畢出獄。
今次終院判「煲呔曾」上訴得值,主要原因是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其中一個關鍵是原審法官對陪審團作指引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元素時,指引不足,認為原審法官無解釋這個富爭議性的元素。
判詞指出,當決策者當時已考慮過是否要披露自己當中利益,但最終決定不需要,或會被稱為「有意」,但他並無故意忽視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所以不能稱他是明知故犯,即使不披露決定是錯誤,但不等同他「明知故犯」地不披露,亦不等於隱瞞。
金牙大狀拆局,上訴法庭如發現原審法庭錯誤指引陪審團,可以發還重審,陳志雲案就曾因為終院認為他有合理辯解而發還重審。但「煲呔曾」已服刑完畢,若重新再審一次,他將耗費大量時間及訟費,對他不公平。所以法庭可謂因技術性理由,而不判重新審訊。
終院在判詞亦指,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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