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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亞迪停止提供充電服務 政府擴大電動車公共充電網絡

比亞迪停止提供充電服務 政府擴大電動車公共充電網絡

比亞迪停止提供充電服務 政府擴大電動車公共充電網絡

2019年07月15日 20:00 最後更新:20:05

環保署:車主應在其居所或辦公室等場所,為車輛作日常充電。

本港5月有電動車「自焚」,引發社會憂慮電動車充電設施隱患。環保署表示,據署方了解,在本港設置的充電站方面,比亞迪今日起停止提供充電服務,e6電動車車主可配備指定充電線,在私人物業安裝中速或標準充電器為其電動車作日常充電,或使用公共充電網絡。

本港5月有電動車「自焚」,引發社會關注。資料圖片

本港5月有電動車「自焚」,引發社會關注。資料圖片

環保署透露,比亞迪向政府指,部分e6電動私家車已配備指定充電線,而沒有指定充電線的車主可以聯絡比亞迪購買。 

署方又表示,就電動車的充電安排,政府方針是車主應在其居所或辦公室等場所,為其車輛作日常充電;而公共充電網絡主要是輔助設施,在電動車車主於駕駛途中有需要時為其電動車補充電力,它們並非亦不能替代日常充電的設施。因此,有意購買電動車的人士,應充分考慮其日常充電安排。 

署方續指,截至2019年5月底,香港共有2242個不同類型的公共充電器(包括屬政府和非政府的),包括882個標準充電器、860個中速充電器和500個快速充電器,網絡覆蓋所有18區。 

此外,政府已撥款1.2億元,在未來3年擴大政府停車場提供的電動車公共充電網絡,包括在運輸署、政府產業署、康文署和旅遊事務署轄下完全或部分向公眾開放的停車場,安裝額外的中速充電器。預計到2022年會增加超過1000個公共充電器,令政府公共充電器總數將增至約1700個。

4名環保署外判商員工涉嫌收受2名回收商員工利是等,協助回收商以「化妝車」掩人耳目,在免繳費情況下將建築廢物傾倒到堆填區。6人被廉署控告串謀詐騙、行賄等共8罪,其中3人早前已認罪,餘下3人的案件星期五(4月17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時任司機供稱,首被告曾安排公司司機避過環保署查車,又指會安排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案件下周一續審。

6名被告依次為貨車司機麥劍坤、工人林文健、售貨員麥華勝、磅橋操作員鍾佩珍、張錦寧及家庭主婦鍾靜君。案發時,麥劍坤及林文健受僱於天時環保廢料回收有限公司,而麥華勝為環保署外判商遠東環保垃圾堆填有限公司的傾倒區廢物檢驗員,其餘3名女被告均為磅橋操作員。

串通環保署外判員工避過抽查,回收商以「化妝車」瞞天過海棄置建築廢物。

串通環保署外判員工避過抽查,回收商以「化妝車」瞞天過海棄置建築廢物。

6名被告同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麥劍坤另被控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麥華勝、鍾佩珍及張錦寧各被控1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當中林文健、鍾佩珍及張錦寧早前各自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餘下受賄罪則存檔法庭。3名認罪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押後處理求情、判刑,3人均會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廉署調查主任周婉琪(音譯)今續作供,接受第三被告麥華勝的代表大律師盤問,對何謂建築廢料,周回應指,石屎、鋼筋、木板等均屬建築廢料,日常在建築工程中產生。辯方追問是否凡木板、磚塊都屬建築廢料,周指需視物料的狀態及整齊程度判斷。

辯方質疑「垃圾山」般的廢料堆不可能由單一車斗傾倒形成,推測應由多輛車累積而成。周表示,她不清楚廢料的具體來源及運送過程,只能憑當場所見的物料外觀與材質進行分類標示。

時任貨車司機黃修金(音譯)在律政司發出「免予起訴書」下出庭作供,黃指,他2020年9月入職「天時」,2021年9月離職,2022年3月中復職。當時由「十哥」(即首被告麥劍坤)接待與初步考核,確認具備駕駛資格後入職。主要負責駕駛勾斗車,收集環保斗裝載的廢料,運至堆填區傾倒。

時任司機供稱,首被告曾安排公司司機避過環保署查車,又指會安排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

時任司機供稱,首被告曾安排公司司機避過環保署查車,又指會安排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

黃供稱,堆填區分左右通道,左側為建築廢物通道,右側為非建築廢物通道。他初期多行走右側通道,「我哋冇飛仔(載運入帳票),要行右邊,再過磅。磅員有時會問咩貨,我話係回收場垃圾。」控方詢問如何得知當天是否需「飛仔」,黃指通常由「十哥」或公司在出廠前告知司機;若「十哥」無指示攞飛,就照常出發。

黃續指,若遇環保署查車而無「飛仔」時,司機會返回廠內等候。黃表示,「我哋多數同十哥講,佢會叫我哋抖下先」,之後「十哥」會再通知司機「上唔上得」,確認可再出發,才重新出車前往堆填區。黃續指,公司多由「十哥」安排司機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自己因性格不習慣,僅有一次向工作人員送2支水,但被對方嫌少。

首被告麥劍坤的代表大律師盤問時指,黃作供時曾替環保署查車後「十哥」會指示「上唔上得」,辯方指「十哥」並沒通知何時可上去,黃不同意;辯方再指,即使「十哥」有講,亦不知是否代他人傳達指示,黃同意。

辯方又指,司機間有默契,見到編號2680的巡查車時會相互通報,提醒彼此核實垃圾分類是否正確,避免因疏忽攜帶不應運送的物品而被檢控,黃同意,惟指司機無法看清車斗內具體貨物,難以辨認是否存在特殊垃圾或違禁品。

控方傳召時任勾斗車司機陳建峰(音譯)作供,陳確認於2021年5月31日至6月18日短暫任職「天時」勾斗車司機。他表示「見到咁樣做法咪唔做」,並指聽其他行家言談才知「原來建築廢料要俾錢,我哋唔使㗎嘛」,並供稱自己從未用過入帳票。陳續指,他發現場地存在違規混裝廢料的行為,將家庭垃圾等非建築廢料混進建築廢料運送處理,這與他最初理解的工作內容不符,加上朋友提醒風險,故決定離職。案件下周一(20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8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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