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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部隊防暴演練 舉紅旗粵語示警: 後果自負

駐港部隊防暴演練 舉紅旗粵語示警: 後果自負

駐港部隊防暴演練 舉紅旗粵語示警: 後果自負

2019年08月01日 10:25 最後更新:11:02

宣傳片中解放軍用廣東話喊:後果自負。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持續,正當外界關注中央會否出動解放軍時,解放軍駐港部隊昨日在微博發布最新的宣傳片,當中在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有解放軍以廣東話大喊「後果自負」,又以紅旗警告示威者不要衝擊,其後全副武裝的解放軍手持盾牌步步逼近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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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有解放軍以廣東話大喊「後果自負」。影片截圖

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有解放軍以廣東話大喊「後果自負」。影片截圖

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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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有解放軍以廣東話大喊「後果自負」。影片截圖

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有解放軍以廣東話大喊「後果自負」。影片截圖

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影片截圖

防暴演練的畫面中出現新界的士。影片截圖

解放軍駐港部隊昨日在微博寫道:「我們是誰?駐香港部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是維護『一國兩制』的重要力量,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我們在做什麼?聚力備戰打仗,苦練殺敵本領,始終保持弓滿弦,劍出鞘的進擊狀態!駐香港部隊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定海神針,我們將堅決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決策指示,堅決支持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和愛國愛港力量,我們有決心,有信心,有能力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決心,有信心,有能力堅決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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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以「不忘初心,守護香江」為主題,全長約3分鐘,分為「反恐」、「維穩」、「防衛」、「同心」4大主題,其中在「維穩」的章節中有防暴演練的畫面,全副武裝的解放軍手持盾牌,整齊迫向示威者。影片中,有解放軍以廣東話重複表示「後果自負」,又舉起紅旗示警,紅旗上寫有英文及用繁體中文字的警告字句,其後駐港部隊發射催淚彈、出動裝甲車移除路障、發射水炮壓制後,出現拘捕示威者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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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最後有一批香港市民大讚解放軍的強大,「軍人的紀律是非常好的」、「非常好」、「他們和香港市民打成一片」、「做一個中國人,我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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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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