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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淚目的這部電影,台詞竟出自《新聞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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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淚目的這部電影,台詞竟出自《新聞聯播》

2019年08月04日 17:38

最近上映的電影《烈火英雄》,影片中的每個故事都戳中人心,很多觀眾流著淚看完全場。而片中消防員馬衛國和江立偉的故事都取材於真實事件。

參謀長、副中隊長犧牲 

指揮員喊話:消防戰鬥早晚會有犧牲

「消防戰鬥早晚會有犧牲」,這句在網上刷屏的台詞,來自於北京一場大火的撲救現場,當時的場景比電影更加讓人動容。

2013年10月11日凌晨,北京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中心火光衝天。消防員趕到現場的時候,大火已經將商場西側的樓體吞沒,外圍攻火已經不能完全控制火勢。 

眼看就要危及到一牆之隔的居民樓,到達現場的消防隊參謀長劉洪坤當即決定進入商場內部滅火。內部滅火雖然最有效,但也意味著消防人員需要面對的危險更大。

而商場4層是餐廳。如果餐廳的液化氣罐發生爆炸,後果將不堪設想。劉洪坤決定自己帶領滅火救援經驗豐富的副中隊長劉洪魁,前往4層餐廳區域偵查。這一次,戰士們卻再也沒能看到劉洪坤和劉洪魁走出火場。

·中午11時,經歷7個多小時的撲救,大火才被基本撲滅。戰士們在清理余火的同時,開始搜尋失蹤的劉洪坤、劉洪魁。

·下午3時21分,在商場四樓西北角垮塌的廢墟下發現了兩人的遺體。

戰士們抬出了兩位隊長的遺體,再也忍不住悲傷……但此時,商場裏還有餘火。現場指揮強忍悲痛,哽咽著喊出了視頻里那段讓人心疼的話: 

消防戰鬥早晚會有犧牲,我們一定要繼承隊長的遺志,干好我們的本職。現在滅火戰鬥還沒有完全結束,我們不能這樣!中隊長,下命令!中隊長帶著哭腔下達命令,簡短但痛心:

兄弟們,為了劉隊長,走啊!走啊!

消防員們再次投入戰鬥,迅速撲滅了余火。戰友們用職業和敬業的精神,告慰了犧牲的兩位戰友。

火海八小時冒死斷火源 職業本能大於求生本能

影片中還有一個場景讓人揪心。演員黃曉明飾演的消防隊長江立偉,在沒有任何設備輔助的情況下,徒手關閉油罐閥門。 

△《烈火英雄》劇照——江立偉(黃曉明飾)

而江立偉的原型正是大連新港「7·16」石油管線爆炸救援中的消防戰士桑武。這場大火救援同樣驚心動魄。

2010年7月16日,大連新港碼頭突發火災。火情迅速蔓延,且萬分危險——因為就在這個火場的周圍,遍佈著100多個十萬噸級的巨型儲油罐。如果閥門關不上,100多個儲油罐發生連環爆炸,整個大連開發區都有可能不復存在。 

在最危急的時刻,桑武遇到了他這輩子最艱難的一次選擇——進入火場中心,很有可能就是有去無回;但此時如果他們撤離,可能整座城市陷入危險。

桑武頂住壓力,和他的兩名隊友留在了現場。然而死亡的恐懼可以暫時克服,但是火海中心數百度的高溫,卻是常人難以抵擋。更加困難的是,閥門關起來並不容易: 

·高溫:關掉一個閥門需要轉8000圈,而桑武他們需要關閉四個閥門,就是32000圈,關到最後,戴在他們手上的特製手套全部都被磨出了窟窿。

·灼傷:忍著灼燒的劇痛,冒著隨時可能犧牲的危險,桑武和他的隊友硬是在火海中咬牙堅持了八個小時,與指揮部內外配合,將四個閥門全部關閉,切斷了火源。

·奇蹟:事後有人將這場大火的成功撲救,形容為我國火災撲救史上的一個奇蹟。

面對熊熊烈焰,誰心裏都會有恐懼,這是人的本能,但是消防員還有更強大的職業本能。就像桑武所說的,明知道進去可能就出不來了也必須進去。拯救生命,保護財產,赴湯蹈火,在所不辭。這種職業本能,也正是消防員群體人格的魅力。

新聞中「追」過的消防英雄

「爸,對不起……」,影片一上映#杜江哭戲#話題就登上了熱搜。

△《烈火英雄》劇照——馬衛國(杜江飾)

而現實中,那些錚錚鐵漢的英雄淚同樣令我們動容。

今年7月,江西萍鄉洪水肆虐汛情告急,消防員24小時晝夜堅守抗洪一線。在救援中,21歲的消防員廖屹傑在抱出一名嬰兒後,聽說可能有人沒救到,不禁坐地痛哭:「我真的很努力了……」 

今年2月10日,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發生森林火災,大火兩天兩夜才被撲滅。在這次行動中,30名撲火隊員壯烈犧牲,其中年齡最小的王佛軍只有18歲。班長楊傑在他遇難後哭著說:「要是我能換他,我想去換。讓我去吧……」 

消防員捨生忘死去救火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新聞中的梳理也是掛一漏萬。 

驚心動魄的橋段,是他們隨時都會遇到的真實情境;特效里的火場,就是他們曾經的戰場。

電影裏演繹的是赴湯蹈火的英雄,現實中,我們希望每一個英雄,都能平安歸來。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這兩天,河南鶴壁淇縣的瓜農龐某因制止偷瓜行為導致偷瓜人受傷並反被要求賠償的經歷,引發全網關注。瓜農在接受河南媒體採訪時抱怨,「人家來偷我的西瓜,我還要倒賠她300元錢,覺得這事不太合理。」那麼,事情的經過到底是怎樣的?警方為何最初這麼判定?

西瓜被偷,還要倒賠300塊

河南淇縣瓜農龐某家中承包了200畝地種西瓜和玉米,但經常有附近的人趁瓜熟後來偷瓜。

龐某:「我在這兒承包二百畝地,我種的西瓜,都是這一片的,都是成群合夥的來偷,偷的我沒辦法。本來今年天也干,西瓜產量也不高,偷的比賣的還多呢。」

7月29號,兩名女子開著三輪車來偷西瓜,龐某在與她們拉扯時,一女子的膝蓋擦破流血並報了警。民警協調讓龐某賠償300元醫藥費,這讓龐某十分委屈。

龐某:「就這兩個女的,她裝得多,她在後頭,我叫她站著她不站,她跑呢,我在後頭拉她一下,她電車也歪了,她那膝蓋可能是掃著地了,倆膝蓋擦流血了。(警察)來這兒處理,叫倒給她三百塊錢,我覺得這事兒太委屈了。她來偷我的西瓜,我還得倒賠她300塊錢,這事兒我覺得太不合理。」

動車路過龐某的西瓜地時,宋某下地摘了八、九個西瓜,價值二十餘元。當她與女兒騎電動自行車離開時,龐某追趕中拉拽電動車把,致使三人同時摔倒。耿某雙膝蓋擦傷,電動車車把摔壞。民警出警後進行了詢問,因西瓜價值小,情節顯著輕微,對宋某及其女兒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考慮到宋某及其女兒受傷,即進行了現場調解,龐某賠償宋某傷情300元。

對於這樣的處罰,龐某越想越憋屈,他說,以後就算看到有人偷西瓜也不敢追了。

龐某:「攆也不敢攆,攔也不敢攔,再攆,我再賠錢,我的西瓜,我連本都沒有了。」

律師:偷瓜本是違法行為,

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

報道一出,引發一片質疑。對此,淇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淇縣」8月2日深夜發佈通報回應說:事件經媒體報道後,淇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訓誡下,宋某及其女兒認識到自己錯誤在先,主動退還了之前賠償的300元,雙方達成諒解。同時,派出所民警也幫助龐某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為。

淇縣公安局警情通報

但是,警方的這一回應再度引發質疑。

法律專家岳屾山說,偷瓜是違法行為,如果案值較大則構成犯罪。

岳屾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像這種盜竊的話是一般按照數額來追究責任的。這種偷取或者說是竊取他人田地里的作物,其實來講也屬於一種盜竊行為,如果說金額比較少的話,可能就不構成犯罪,具體金額的話是根據每個地方不同經濟狀況會有各自這種入罪標準,不構成犯罪的話,我們說它還是可以受到治安處罰的。」

如果盜竊行為轉化成了搶劫,則無論金額大小,都有可能構成搶劫罪。

岳屾山:「如果說是犯盜竊之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脅的,那麼就要按照搶劫罪來進行處理了。搶劫罪的話就沒有數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這種使用暴力和威脅的這種方式來搶奪財物,哪怕說可能只搶了一塊錢,也有可能會構成搶劫罪的。」

岳屾山表示,瓜農現場抓小偷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嫌疑人或違法人損害,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岳屾山:「其實不管是被盜竊的人或者說被搶劫的人本人,或者說是其他的人民群眾,如果說見到這種不法行為的時候,其實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就是說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來實施這種防衛,那麼它是屬於一種正當防衛的行為,如果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基本上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對於什麼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過度,在多起正當防衛案件中曾引起爭議,岳屾山表示,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屬於正當防衛過度。

岳屾山:「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他實施的防衛行為的這種程度已經能夠制止犯罪了,但是他仍然在繼續實施這種打擊行為,或者說對本來是一個小的侵害行為,或者說沒有急迫的暴力性的行為時,他實施了比較嚴重的一種打擊行為來進行防衛,這個可能就屬於是超過必要的限度,那就要需要承擔責任了。」

岳屾山認為,無論從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我們國家都強調懲惡揚善,所以民警判罰瓜農向偷瓜者賠償300元是不恰當的。

警方認定模糊,有「和稀泥」之嫌

岳律師提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即便情節較輕,不按此執行,民警也不能「和稀泥」,反而讓制止偷瓜的人要賠償偷瓜的人。

更令人疑惑的是,在當地警方的第二份通報中,對於「偷瓜」的行為依舊沒有明確認定,繼續「和稀泥」說是“摘瓜”。也難怪有媒體繼續質疑“讓賠償的是你,讓退回賠償的也是你”。

最新情況是,8月3日晚,針對淇縣公安局處置的盜竊西瓜警情,河南鶴壁市公安局(@平安鶴壁)表示已啟動執法監督程序,調查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很多人也開玩笑說,誰年輕的時候還沒在別人的地里摘過幾個西瓜?但是,偷,就是偷,可不能縱容。更重要的是,關於盜竊和防衛行為,並非無法可依、理應依法辦事。

我們注意到,警方的第二份通報中提到,民警幫助瓜農龐某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為。這份提醒,算是一個補救。但作為執法者,警方更應反思——除了立起瓜田裏的「稻草人」、做好小打小鬧的“調解員”,怎麼才能該出手時就出手,在每一個哪怕看起來家長里短的個案里,依法守護百姓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