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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拽倒偷瓜者反賠300,警方「和稀泥」?最新回應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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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拽倒偷瓜者反賠300,警方「和稀泥」?最新回應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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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拽倒偷瓜者反賠300,警方「和稀泥」?最新回應來了

2019年08月04日 17:35

這兩天,河南鶴壁淇縣的瓜農龐某因制止偷瓜行為導致偷瓜人受傷並反被要求賠償的經歷,引發全網關注。瓜農在接受河南媒體採訪時抱怨,「人家來偷我的西瓜,我還要倒賠她300元錢,覺得這事不太合理。」那麼,事情的經過到底是怎樣的?警方為何最初這麼判定?

西瓜被偷,還要倒賠300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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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淇縣瓜農龐某家中承包了200畝地種西瓜和玉米,但經常有附近的人趁瓜熟後來偷瓜。

龐某:「我在這兒承包二百畝地,我種的西瓜,都是這一片的,都是成群合夥的來偷,偷的我沒辦法。本來今年天也干,西瓜產量也不高,偷的比賣的還多呢。」

7月29號,兩名女子開著三輪車來偷西瓜,龐某在與她們拉扯時,一女子的膝蓋擦破流血並報了警。民警協調讓龐某賠償300元醫藥費,這讓龐某十分委屈。

龐某:「就這兩個女的,她裝得多,她在後頭,我叫她站著她不站,她跑呢,我在後頭拉她一下,她電車也歪了,她那膝蓋可能是掃著地了,倆膝蓋擦流血了。(警察)來這兒處理,叫倒給她三百塊錢,我覺得這事兒太委屈了。她來偷我的西瓜,我還得倒賠她300塊錢,這事兒我覺得太不合理。」

動車路過龐某的西瓜地時,宋某下地摘了八、九個西瓜,價值二十餘元。當她與女兒騎電動自行車離開時,龐某追趕中拉拽電動車把,致使三人同時摔倒。耿某雙膝蓋擦傷,電動車車把摔壞。民警出警後進行了詢問,因西瓜價值小,情節顯著輕微,對宋某及其女兒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考慮到宋某及其女兒受傷,即進行了現場調解,龐某賠償宋某傷情300元。

對於這樣的處罰,龐某越想越憋屈,他說,以後就算看到有人偷西瓜也不敢追了。

龐某:「攆也不敢攆,攔也不敢攔,再攆,我再賠錢,我的西瓜,我連本都沒有了。」

律師:偷瓜本是違法行為,

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

報道一出,引發一片質疑。對此,淇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淇縣」8月2日深夜發佈通報回應說:事件經媒體報道後,淇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訓誡下,宋某及其女兒認識到自己錯誤在先,主動退還了之前賠償的300元,雙方達成諒解。同時,派出所民警也幫助龐某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為。

淇縣公安局警情通報

但是,警方的這一回應再度引發質疑。

法律專家岳屾山說,偷瓜是違法行為,如果案值較大則構成犯罪。

岳屾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像這種盜竊的話是一般按照數額來追究責任的。這種偷取或者說是竊取他人田地里的作物,其實來講也屬於一種盜竊行為,如果說金額比較少的話,可能就不構成犯罪,具體金額的話是根據每個地方不同經濟狀況會有各自這種入罪標準,不構成犯罪的話,我們說它還是可以受到治安處罰的。」

如果盜竊行為轉化成了搶劫,則無論金額大小,都有可能構成搶劫罪。

岳屾山:「如果說是犯盜竊之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脅的,那麼就要按照搶劫罪來進行處理了。搶劫罪的話就沒有數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這種使用暴力和威脅的這種方式來搶奪財物,哪怕說可能只搶了一塊錢,也有可能會構成搶劫罪的。」

岳屾山表示,瓜農現場抓小偷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嫌疑人或違法人損害,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岳屾山:「其實不管是被盜竊的人或者說被搶劫的人本人,或者說是其他的人民群眾,如果說見到這種不法行為的時候,其實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就是說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來實施這種防衛,那麼它是屬於一種正當防衛的行為,如果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基本上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對於什麼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過度,在多起正當防衛案件中曾引起爭議,岳屾山表示,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屬於正當防衛過度。

岳屾山:「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他實施的防衛行為的這種程度已經能夠制止犯罪了,但是他仍然在繼續實施這種打擊行為,或者說對本來是一個小的侵害行為,或者說沒有急迫的暴力性的行為時,他實施了比較嚴重的一種打擊行為來進行防衛,這個可能就屬於是超過必要的限度,那就要需要承擔責任了。」

岳屾山認為,無論從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我們國家都強調懲惡揚善,所以民警判罰瓜農向偷瓜者賠償300元是不恰當的。

警方認定模糊,有「和稀泥」之嫌

岳律師提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即便情節較輕,不按此執行,民警也不能「和稀泥」,反而讓制止偷瓜的人要賠償偷瓜的人。

更令人疑惑的是,在當地警方的第二份通報中,對於「偷瓜」的行為依舊沒有明確認定,繼續「和稀泥」說是“摘瓜”。也難怪有媒體繼續質疑“讓賠償的是你,讓退回賠償的也是你”。

最新情況是,8月3日晚,針對淇縣公安局處置的盜竊西瓜警情,河南鶴壁市公安局(@平安鶴壁)表示已啟動執法監督程序,調查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很多人也開玩笑說,誰年輕的時候還沒在別人的地里摘過幾個西瓜?但是,偷,就是偷,可不能縱容。更重要的是,關於盜竊和防衛行為,並非無法可依、理應依法辦事。

我們注意到,警方的第二份通報中提到,民警幫助瓜農龐某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為。這份提醒,算是一個補救。但作為執法者,警方更應反思——除了立起瓜田裏的「稻草人」、做好小打小鬧的“調解員”,怎麼才能該出手時就出手,在每一個哪怕看起來家長里短的個案里,依法守護百姓的合法權益。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原標題:10月1日起,在動車上使用自帶加熱食品將被罰款)

8月1日,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從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當前鐵路運行安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針對性規定,高鐵霸座、在鐵路沿線500米內飛無人機和放風箏、氣球,使用自帶加熱食品等行為均被禁止。

▲自熱食品。

鐵路兩側500米內禁止飛行無人機

2019年春運期間,在衡柳鐵路450公里範圍內就發生了20件異物掉落接觸網,其中4件直接影響列車通行,這些異物大多都是鐵路沿線居民燃放的孔明燈和氣球。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包括電氣化線路供電接觸網設備)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確因現場勘查、施工作業需要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按照規定獲得批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並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無人機。

處罰: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下車、吸煙等擾亂車站秩序最高可罰2000元

不少旅客外出喜歡攜帶方便的自熱米飯等自熱食品,這些食品如果加熱不當,會存在安全隱患。此外,強佔他人座位、強行登乘、拒絕下車、車上吸煙等等擾亂、危害鐵路站車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也經常被媒體曝光。

為保證行車安全,《條例》明確了包括高鐵霸座在內的14類禁止行為。包括:

(一)干擾檢票閘機或者車門開、關,強行進出檢票閘門、上下列車;

(二)在站台上滯留、翻越站台;

(三)擅自進入鐵路線路、車站封閉區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四)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五)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六)強佔他人席位;

(七)圍堵列車、阻礙發車、拒絕下車等影響列車運行;

(八)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九)向運行中的列車拋擲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

(十)在禁止吸煙的列車上、列車的禁煙區域內吸煙或者能夠產生煙霧的香煙替代品,以及在動車組列車上使用能夠誘發煙霧報警的自帶加熱食品等;

(十一)毆打、謾罵、侮辱車站和列車工作人員;

(十二)干擾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十三)傳播影響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鐵路站車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處罰:

違反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七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橋下禁設停車場開商店,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鐵路用地;不得在鐵路橋樑下搭建影響鐵路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設置停車場、開設商鋪、堆放物品、進行加工生產等活動不得影響鐵路安全。

處罰:

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南國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