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受傷倒地,頭部流血,懷疑中槍。
大批示威者集結在尖沙嘴彌敦道及尖沙嘴警署外,警方多次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向警署投擲物品及用鐳射筆照射警署。
有人受傷倒地
晚上7時過後,尖沙嘴警署出入口水馬後方有物件起火,火勢一度猛烈。警方多次舉出黑旗及橙旗後,多次向街道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則將催淚彈向警署投擲。
一名女子在衝突現場中受傷倒地,頭部流血,懷疑中槍,現場有血跡。消防車及救護車到場,救護員在場為女子急救。晚上近7時半,大批防暴警察沿彌敦道驅散,並出動橙旗。
女子受傷倒地。
警方表示,大量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栢麗大道,堵塞尖沙咀柯士甸道和梳士巴利道之間的彌敦道,對緊急服務造成嚴重影響。部分示威者更向警務人員投擲煙霧彈及硬物,並投射強光。
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無效,因應現場情況,防暴警察已施放催淚煙,使用最低武力驅散示威者。
警方呼籲在場人士及附近街道的市民立即離開。警方對示威者一切暴力行為,予以譴責。警方也提醒附近一帶居民留意情況,如有需要,應關好窗戶,並留在室內安全地方。
基於安全理由,尖沙咀警署報案室現已暫停服務。市民如有緊急事故,請致電九九九
示威者鐳射筆照射警署。
尖沙嘴警署有物件起火 。有線截圖
示威者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
示威者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
警方舉出黑旗及橙旗。港台電視截圖
有市民走避催淚彈
示威者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