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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東航全線暫停飛香港 阿爺部署後備方案大灣區城市接手

博客文章

國航東航全線暫停飛香港 阿爺部署後備方案大灣區城市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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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東航全線暫停飛香港 阿爺部署後備方案大灣區城市接手

2019年08月13日 12:03 最後更新:12:51

機場昨天(8月12日)被示威者佔據,下午6時開始所有航班停止,至今天早上6時,今天航班逐漸恢復,但中國國航和東方航空取消了所有來港班次,相信與近日香港局勢有關。

國航今天全部來港航班取消。

國航今天全部來港航班取消。

國航昨天部份班機轉飛深圳,今天則全部來港航班取消,並預告明早8:30抵港北京至香港航班亦取消。國航公布,將增加今天北京-深圳航線的運力投入,籲旅客注意公布。今明兩天共14班國航航班取消。

東航亦取消6個航班,包括4個從香港出發飛赴上海及江蘇無錫,以及2個從上述地區赴港的航班。

事實上,昨天內地民航局的聲明已露出玄機,民航局昨晚在官方微信表示,針對近期香港機場安全運行受到的影響,局方作出部署,通過增加運力、做好機票退改簽、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機場群中轉能力,保障內地與香港間旅客正常出行。局方會作出部署確保旅客正常出行。民航局的聲明,已暗示調動國內機場運力,以取代香港。

香港自己搞死自己個機場,大灣區其他競爭對手、特別是深圳機場受惠。在深圳上市的深圳機場A股今早高開3%,隨後持續上揚,現已升停板,升10.02%,報10.43元人民幣。深圳機場今年頭7個月乘客吞吐量按年增 7%,中信證券就發表報告,唱好深圳機場,稱深圳機場國際樞紐戰略地位或得到提升,加速國際樞紐建設,2025年深圳機場國際客流或增至1900萬人次。

高人話,內地對香港的混亂極之不滿,國航和東航的做法也顯露一種態度,香港亂局不停,不斷搞到香港機場的話,國內只能調動其他大灣區城市取代香港,長遠只會令香港受害。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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