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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智慧燈柱講到中文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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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智慧燈柱講到中文口試

2019年08月26日 16:01 最後更新:16:05

前美國總統約翰甘迺迪曾經講過,「最令人恐懼是恐懼本身」。因為真正值得恐懼的,不是事物的本身,而是由自己腦海幻想,處於內心深處的心魔。

修例風波初期,便有謠言指智慧燈柱是用作侵犯市民私隱,甚至作為社會評分的工具,引來部分市民的恐懼。終於,在上星期周末,這班杞人憂天的市民發起遊行抗議,更在活動途中拆除及破壞燈柱的零件,令納稅人白白浪費數以百萬計的公帑。雖然,政府一再強調,智慧燈柱的主要用途是交通及環境方面的數據,並可為市民提供免費WIFI服務,不涉及人臉識別及收集個人資料的用途,而有關設施亦早已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地實行,但還是無阻這群被恐懼操縱腦袋的市民大肆破壞及將有益民生的工程加以妖魔化。

另一例子,是學校課程檢討專責小組的針對公開試的報告,提出考慮取消中國語文科口試及聆聽的部分,引來一班網民熱烈討論,認為是消滅廣東話的第一步。然而,根據專責小組的思路,建議取消口試的原因主要有三個,分別是「學生應試壓力大」、「考試成本過高,不符效益」及「考試內容與社會日常工作關係不大」。故勿論以上三個意見是否具備充分理據,至少其出發點都是基於學生身心健康、個人能力和公帑資源運用的著想,與廣東話存廢根本沒有半點關係。而且,中文口試卷早於90年代初高考推行,如果口試有助於保障廣東話的流傳和學習,何以早些年即有反對派人士質疑政府有意「廢粵推普」呢?

反對派極力推祟的政治電影有句經典對白,就是「這些年,我們學得最多是陰謀論,失去最多的是信任」。以上兩個民生事件,其實與個人自由、人權、民主、法治沒有丁點關係,但是一群聲稱熱愛自由的人假以名義,煽惑他人,亂扣帽子,將有益公眾的事扭曲成出賣社會、十惡不赦的行為。試想想,如果一支燈柱一個考試都可以引起無謂的爭議、猜疑和反對,那麼其他民生項目,例如房屋、填海、醫療、政制等等,政府想要提出變革,便「難於上青天」了。

正因部分港人骨子裡常常懷著極端懷疑的精神(而筆者從來不見他們用於學術研究當中),所以回歸以來,尤其是高鐵事件後,香港便陷入無休止的內耗,經濟、民生每況愈下。當社會發展陷入瓶頸,他們更會將責任推卸在當權者手上,不會反思自己多餘的反對才是香港停步不前的主因。他們甚至認為,反正自己一無所有,社會亦不見得多好,寧願「攬炒」同歸於盡,也不願與政府尋求出路,解決困局。

當然,政府與市民建立互信,是雙方的共同責任。在今次修例風波上,政府與民間的溝通的確未如理想。然而,假如有些市民不理好壞,都要盲目反對,甚或將政策偏激化妖魔化以「彰顯」自己的英明神武,則不論政府何等誠意,也難以改善緊張的關係。而無盡的內鬥,便會將香港帶進無盡的深淵。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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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反修例風波持續兩個月,雙方衝突未見有緩和的跡象。因此,部分熱心的市民及社會賢達,紛紛獻策,提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有否濫權,甚至認為這是「最大公約數」,即政府和示威者之間可以妥協讓步的方案,是平息這場政治紛爭的出路。

然而,民間建議由大法官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正好與反對修例的原因背道而馳。當日,數以萬計的市民走上街頭反對修例的原因,就是不信任法官有能力和智慧處理來自內地的逃犯移交請求,阻止中央政府濫用條例,而引發這場政治風暴。如今,他們又認為法官是持平、中立、專業,有力全面調查一場史無前例的大型政治衝突並得出是非公論,豈不是自相矛盾?短短兩個月內,法官由被認為是無能,搖身一變成為「開天眼」的超然聖人,其標準實在令人難以捉摸。

過去,香港不是沒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先例,例如南丫海難事件、鉛水事件等等,但必須指出這些事件與今次反修例政治風波的分別。第一,過往的委員會是在事件告一段落後才告成立並進行調查,而非在事件最敏感最熾熱的時候成立;第二,這些事件有明確的是非黑白之分,以鉛水事件為例,所有證據已經肯定部分屋邨食水質量欠佳,對居民健康有害,而原因肯定與工程和房屋署有關,所以展開調查追究責任實屬合理。反之警察有否濫權更大程度上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或是政治立場)。而無論示威者有多不滿警方的表現也好,都不能否認他們的出發點是維持治安,換言之根本沒有清晰的是非黑白界線作為調查的理據。

事實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根本與示威者的期望並不相乎。因為,過往委員會的職權和功能,只是賦予委員會如法官一樣的調查權力,而沒有判罪的權力。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4條及第10條,委員會的權力主要是收集證據、傳召證人、發出逮捕令等等,但不包括對調查對象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另外,委員會完成調查後,需撰寫公開調查報告,但是報告的內容只具建議性質。以鉛水委員會為例,其職權範圍便是「就香港食水安全提出建議」,而不是懲罰房屋署職員或外判工程人員,而相關機構亦沒有任何硬性的要求必須採納委員會的建議。對於希望置警方於死地「討回公道」的示威者來說,委員會的角色無助達到目的。

另一方面,對於建制和反對派支持者而言,成立委員會也不是理想的選擇。原因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7條「任何人在委員會席前提供的證據,不得在由該人提出或針對該人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及第12條第2款「在委員會席前提供的所有證據均享有絕對特權,提供該等證據的證人,無須因該等證據而在任何訟案或其他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法律責任」。簡而言之,警員和示威者在委員會內的作供,將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任何控罪及索償的用途。對於反對派而言,他們不可能接受任何質疑警員濫權的證據,都無法令警員負上法律責任;而對於建制派而言,他們不可能同意暴徒的惡行不會遭到起訴和追究。試問一個不能令人繩之於法,只能提出輕描淡寫建議的委員會,如何能令雙方支持者滿意而平息風波?

正如林鄭月娥所講,現時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工作和性質,與市民向警察投訴課提出投訴,然後由監警會作覆核及建議相差無幾。硬要架床疊屋,不但無助解決紛爭,更會「放生」真正違法的人,對法治破壞甚矣。

大家回想一下佔領運動期間的「七警案」,先是曾健超向警方落案,然後由警方在有足夠證據下刑事控告七名涉案警員,並在法庭上將七人定罪。如今,示威者不以正常的途徑向懷疑濫權的警員追討責任,反而要求一個可令濫權瀆職的警員逍遙法外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敢令筆者懷疑,是否「項莊舞劍,意在沛公」,表面是調查警案,實質上是為自己的種種行為開脫?

另一值得深思的觀點是,過去政府並無封殺談判讓步的大門,例如林鄭上任初期便耗資五十億,向支持反對派的教育界人士示好,以換取減少反對派的敵意。然而,一有政治議題可供炒作,如一地兩檢、國歌法、明日大嶼等,反對派表現的敵意有增無減。假如政府真的答允成立委員會,可能可以換來一時平靜(筆者相信「一時」都無),但是反對派很快又會「加碼」,要求政府答應其他訴求,最終又會造成新一輪的爭拗,而政府的立場會更加被動。

筆者絕對希望政府與示威者能夠找到解決事件的共識,但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應是共識的一部分。而如果政府在這個被視為「公約數」的訴求也無法讓步,其他訴求就更加不值一談。換言之,如果示威者堅持五大訴求,不願下調訴求的難度,事件將難以以和平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