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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 促政府盡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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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 促政府盡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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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 促政府盡快立法

2019年10月03日 17:40 最後更新:18:16

「禁蒙面法推動組」由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擔任召集人。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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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尚未平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早前與特首林鄭月娥會面,會上民建聯和工聯會均要求當局研究訂立《禁蒙面法》。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並於今日舉行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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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推動組」由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擔任召集人。

「禁蒙面法推動組」由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擔任召集人。

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資料圖片

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資料圖片

《禁蒙面法》在外國甚為普遍。

《禁蒙面法》在外國甚為普遍。

「禁蒙面法推動組」由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擔任召集人。

「禁蒙面法推動組」由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擔任召集人。

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資料圖片

建制派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資料圖片

「禁蒙面法推動組」由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擔任召集人,並由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和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擔任顧問。其他委員包括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警察員佐級協會前主席陳祖光等。

「禁蒙面法推動組」要求政府盡快制定《禁蒙面法》,並發起網上聯署行動。組織表示,反修例風波持續,暴力示威影響本港民生和經濟發展,並導致企業生意大跌,市民生計受損。組織又指,《禁蒙面法》在外國甚為普遍,並指香港暴力情況近日不斷惡化,應盡快立法,並加強阻嚇力。

《禁蒙面法》在外國甚為普遍。

《禁蒙面法》在外國甚為普遍。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 2026年1月20日作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補充,被告葉澤深居住石籬,距離荃新天地不遠,荃新天地是交通交匯處和商業活動集中地,且他被捕時周圍有身穿不同衣服的人活動,葉出現在荃新天地有很多可能性。本案針對葉的關鍵證據是索帶,即使推到最高,法庭認為被告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他不知道集結詳情,如地點、示威者行為、何時完結等,就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陳皆橋有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指本案爭議點是陳用水熄滅催淚煙彈,是否可視作便利和鼓勵示威者。陳就他為何在現場及熄滅催淚彈作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其說法,亦要就推論整體環境證供,是否有足夠強度達致疊加效應作考慮。

辯方指,控方沒證據顯示到陳何時到現場、沒有影片拍攝到他與示威者交接,沒證據顯示他是跑入荃新天地中庭的人士,當時中庭有市民在如常日常活動,亦沒示威者在中庭被捕。陳熄滅催淚彈的行為,不能說唯一推論是幫助示威者,亦可以是幫助市民。若有多於一個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作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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