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暴力行動持續近4個月,一些暴徒利用面罩遮掩,進行暴力犯罪。遮蓋容貌愈多的示威者,行為就愈激進:毫無顧忌地縱火、擲磚、擲汽油彈,毀壞公物,毆打市民、追打警察、試圖搶槍搶犯,更侮辱區旗國旗等。這些蒙面人似受過訓練,犯法前都會先破壞閉路電視,在行動完了就更換衣服、丟棄裝備,增加警方追查的難度。不過,當這些蒙面人一旦被扯下面罩露出容貌,便自然地露出了恐慌的模樣,這有多個視頻為証。
社會輿論強烈呼籲,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是其中一項最受市民支持的建議。實施《禁蒙面規例》,示威者必須以真面目示人,違法者不能再輕易逃避法律制裁,將有所顧忌,亦有助警方執法。
禁止蒙面法也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慣例。法國、加拿大、德國、俄羅斯、奧地利、丹麥、西班牙都早已制訂類似法律,禁止示威者在集會遊行中蒙面;美國、瑞典也有個別州份有禁蒙面法。
《禁蒙面法》也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十九條指出「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十九條第三款清楚指出,言論自由應「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任何人即使有不同意見,都要遵守法律,守護法治。
面對暴力氾濫升級的挑戰,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權力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可起到阻嚇作用,給警方執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止暴制亂的必要手段。《禁蒙面規例》只是針對暴力、打擊暴力罪行,並非剝奪港人依法享有的遊行集會自由,歐美等國家早已實行,港人渴望早日恢復法治安定,必須支持實施《禁蒙面規例》,不受誤導唆擺,以法保障社會安寧,重建繁榮穩定、安居樂業。
當然,誰也不能百分百保證實施《禁蒙面規例》能完全止暴制亂,但是,市民都希望社會各界攜手,讓社會早日回復秩序。香港的法治安定再無可後退,中央和廣大市民支持特區政府,無畏無懼,運用一切可行的法律手段遏止暴力,平息亂局。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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