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富臨集團接恐嚇勒索電郵 要求捐八千元「贖罪」

政事

富臨集團接恐嚇勒索電郵 要求捐八千元「贖罪」
政事

政事

富臨集團接恐嚇勒索電郵 要求捐八千元「贖罪」

2019年10月11日 09:10 最後更新:11:00

電郵揚言有人建議組織對富臨集團「實施毀滅性打擊」。

自稱「勇武護港聯盟」組織的負責人,向最近曾遭連環破壞的富臨集團,發出恐嚇勒索電郵,指「富臨」破壞香港民主自由,揚言有人建議組織對該集團「實施毀滅性打擊」,但願意給對方「贖罪」機會,勒令集團10日內透過比特幣捐款8000元或以上金額當作贖罪,否則作出嚴懲,直至集團倒閉,「富臨」已報警處理。

昨日網上流傳,富臨集團上月底收到一個電郵勒索,內容指一名自稱「勇武護港聯盟」姓陳負責人收到他人舉報,指出該集團是「親共商戶」,「破壞香港的民主和自由,建議我們對貴公司及相關經營者實施毀滅性打擊」,但有一個方法可以避禍。

電郵提及聯盟負責人「陳生」明白營商艱難,亦明白不得已而為之的苦衷,故願意給「富臨」一次贖罪機會,要求「富臨」10日內捐出零點一個比特幣(約8000元)或以上金額,自此既往不咎,亦不再干涉「富臨」政治立場,電郵強調:「我們儆惡懲奸,但並非一言堂」。發出電郵者同時附上購買比特幣影片示範、相關櫃員機位置及聯盟收款的二維碼,方便按指示捐款。

有關電郵亦附上近期商鋪遭破壞的新聞片段網址,未知與今次事件有否關連。

「陳生」最後留言,若限期內未有依從捐款,聯盟將嚴懲「富臨」及相關經營者,務求在最短時間內令集團「執笠及老細XX剷」。

此外,本月5日亦有網上流傳勒索御藥堂的電郵原文,內容與勒索富臨集團的電郵內容大致一樣,也附帶一模一樣的破壞商店影片,但要求至少收到零點5個比特幣(約4萬元)或以上的捐款,兩者電郵地址雖不一樣,但電郵服務供應商也是來自德國。

對於被指收到勒索電郵,富臨集團回應,有關事件已交由警方處理,暫不作評論。至於被指同樣收到電郵的御藥堂,則對事件不予置評。

富臨集團近日收到同一個勒索電郵。示意圖片

富臨集團近日收到同一個勒索電郵。示意圖片

此外,警方發言人表示,本月2日接獲一公司職員報案,指其公司早前收到一個組織的勒索電郵,要求繳付虛擬貨幣。

警方經初步調查後,該公司沒有損失,案件列作勒索,交由黃大仙警區刑事部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