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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瞞報租樓收入 罰款41萬兼且入獄

社會事

夫婦瞞報租樓收入 罰款41萬兼且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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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瞞報租樓收入 罰款41萬兼且入獄

2019年10月15日 16:33 最後更新:22:51

夫婦兩人瞞報7個物業出租,官判囚兼合共罰款41萬。

夫妻二人共逃稅逾21萬元遭判囚。(資料圖片)

夫妻二人共逃稅逾21萬元遭判囚。(資料圖片)

分別任職教師和品質監控經理的中年夫婦,隱瞞名下7個物業作出租用途,共漏報約175萬元租金收入,逃稅逾21萬元。兩人早前已承認10項蓄意意圖逃稅傳票控罪,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以及罰款共41萬元,女被告獲准保䆁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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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共逃稅逾21萬元遭判囚。(資料圖片)

夫妻二人共逃稅逾21萬元遭判囚。(資料圖片)

妻子就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䆁外出。(資料圖片)

妻子就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䆁外出。(資料圖片)

夫婦涉逃稅逾21萬元被判囚。 資料圖片

夫婦涉逃稅逾21萬元被判囚。 資料圖片

官指案件涉及金額大,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資料圖片)

官指案件涉及金額大,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資料圖片)

妻子就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䆁外出。(資料圖片)

妻子就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䆁外出。(資料圖片)

被告為黃玉玲(50歲,教師)及丈夫余蔭偉(55歲,品質監控經理),分別被票控6項及4項蓄意意圖逃稅,兩人早前已認罪。

夫婦涉逃稅逾21萬元被判囚。 資料圖片

夫婦涉逃稅逾21萬元被判囚。 資料圖片

黃被判即時監禁9星期,罰款28萬元。而余被判即時監禁4星期,罰款13萬元。 惟黃就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䆁外出。

辯方求情指,兩人早在2015年及2016年收到稅局的通知時,已即時付清所欠的稅款,並在2016年向税局誠實披露兩人的物業狀況,冀裁判官考慮判處緩刑。但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指,兩人持續一段時間犯案,涉及金額大,故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

官指案件涉及金額大,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資料圖片)

官指案件涉及金額大,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資料圖片)

黃玉玲自2008年起先後持有將軍澳4個私樓單位,多年來租金收入逾118萬港元,涉及稅款共14萬元。而余於1996年起亦分別持有4個物業,除自住的旭明苑單位外,其餘3個私樓物業均出租,2011至15年間租金收入為56萬多港元,涉及稅款共6萬元。

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首次回應香港記者協會投訴評稅事件,李家超說根據香港法例,所有納稅人都要正確報稅及準時交稅,屬於法律責任,逃稅是可以被依法起訴,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

李家超。資料圖片

李家超。資料圖片

李家超強調,稅務局依法查稅及評稅是法律要求的職責,無人有特權犯法、逃稅或不被評稅,無論任何行業,公務員、專業人士、非專業人士或記者都沒有特權逃稅,如有逃稅的犯法行為,會被依法起訴。他表示,真正的專業團體應該是提升行業水平,對於有犯法行為的成員應予以譴責,要求改正,不應姑息養奸,助長犯法行為。

記協

記協

李家超指出,專業行業團體也好,非專業團體也好,假扮專業團體也好,姑息助長成員犯法逃稅,嘗試向政府施壓,只會自暴其醜。政府對一切犯法行為,包括逃稅,一律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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