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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51信用卡用戶遭暴力催收:不還通訊錄全打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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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51信用卡用戶遭暴力催收:不還通訊錄全打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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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51信用卡用戶遭暴力催收:不還通訊錄全打一遍

2019年10月23日 17:44

(原標題:「不還通訊錄全打一遍」,51信用卡被查,欠債還錢還是暴力催收?)

21日,港股上市公司51信用卡在杭州的辦公地點被警方突擊調查。當天,51信用卡港股跌幅超過34%,在港交所暫停交易。21日晚上11點左右,杭州公安官方微博發佈通報稱,51信用卡被突擊調查原因在於其委託的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國家機關,採取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涉嫌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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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到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意見》還指出,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22日早間,51信用卡創始人孫海濤通過個人微博承認,對合作公司的培訓和監督不夠,導致在對借款人聯絡溝通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過激的行為,給個別借款人造成了傷害。51信用卡被查,揭開了怎樣的暴力催收黑幕?又會不會掀起整個放貸行業的風暴?

多位51信用卡用戶遭遇暴力催收

10月21日上午11點,杭州公安發佈警方通告稱,今年9月以來,杭州警方接上級部門線索傳遞,結合日常工作發現,「51信用卡」涉及大量各地異常投訴信息。經初步調查發現,「51信用卡」委託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國家機關,採取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等犯罪。浙江省公安廳相關工作人員稱,案件目前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工作人員:「接下來可能案子的偵辦還有一個過程,這個案子可能牽涉面比較大,下一步我們會敦促他們根據案件偵辦進展及時公佈信息。」

中國之聲記者在名為聚投訴21CN的消費投訴平台上搜索「51信用卡」,頁面顯示有1000多條投訴帖,內容大都是關於51信用卡相關產品利息和服務費太高以及通過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的投訴。多位受訪者向記者透露,他們都收到過51信用卡方面的軟暴力催收電話,給自己以及家人、朋友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福建的張女士:「不停地打電話,群發短訊,打電話到我父母、打電話到我家人、打電話到我朋友那邊去。我現在每天都抑鬱症一樣,心驚膽戰的,即使我攔截了號碼,我都會想我攔截了沒有用,我身邊的親朋好友不停地在受到騷擾。」

和張女士一樣,山西的王先生也深受其擾,他從51信用卡平台借了1萬塊錢分12期還,有一期因為上班太忙逾期了一天,就收到了內容不堪入耳的催收電話。即便是通過跟官方客服溝通確認下班後立即還款,張先生說,他還是在上班期間持續受到騷擾。

王先生:「但是到了下午一點多兩點的時候,這邊的催收就又來電話了,就逼著問你說十分鐘之內或者說兩點之前必須還,你要不還就你的通訊錄全部給你打一遍,甚至打到單位領導那裏去,內容大概就是罵人的。」

福建的張女士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在借款到賬後,她發現除了利息之外,還有一個收費名目叫「保險服務費」,綜合利息之後,她需要額外支付的費用接近本金的40%。

張女士:「在借的時候根本就看不到每期還多少,借款成功給了,它才會出現每一期的還款,有一個什麼保險服務費,如果說前期交一筆就算了,它是每一期都要交這個保險服務費。」

對於保險服務費這一收費名目,中國之聲記者聯繫了51信用卡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暫不方便接受採訪,具體以公告為準。

外包催收公司行為涉嫌違法

51信用卡公司是否擔責?

對於相關的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國家機關,採用恐嚇、滋擾等暴力手段催收的行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認為,這不僅侵害了我們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國家機關的權威性,還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李亞:「這種行為顯然是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那麼同時我們也要看這種行為的嚴重程度,根據嚴重程度有可能會構成比如說尋釁滋事罪或者說是招搖撞騙罪。」

51信用卡公司是否該為外包催收公司涉嫌違法的行為買單呢?李亞認為,關鍵是要看51信用卡公司主觀上是否具有相應的故意以及客觀上是否有合規的管理手段。

李亞:「51信用卡公司在主觀上是不是明知這種外包催收機構,具有這種軟暴力催收的情形,而且是故意或者縱容這種催收公司實施相應的違法行為。第二,要看51信用卡在客觀上,是否具有相應的合規管理手段,比如說對第三方的機構是不是進行了相應的有效的管理、監管、培訓,那如果說這些手段這些措施都是合理恰當的話,那麼作為51信用卡公司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減少他的責任。」

:51信用卡方面表示,公司在今年7月底已經終止所有催收外包,未來催收工作將嚴格合規進行。但在某招聘平台上以「催收」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發現,21日也就是被查當天,51信用卡所在的杭州恩牛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發佈了名為“催收組長”的崗位,月薪6000至8000元,職責為“協助催收員完成催收目標,對催收難度較高案件協助催收,對催收業績落後的催收員進行及時跟進和督促”等。

昨天(22日)中午,51信用卡港股復盤,收盤時股價上漲幅度為近13%。孫海濤表示,在後續的經營活動中,將自覺並認真接受政府的指導,嚴格遵循上市公司運作規程,進一步落實各項風控措施,杜絕一切不規範的第三方合作。對於事件的調查結果,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延伸 · 推薦

51信用卡背後的催收江湖:催收員兩頭吃 月入萬元

催收員王君(化名)向新京報記者介紹,許多催收人員「兩頭吃」。“與客戶簽訂委託書後,在催收的時候,他們(債務人)可能錢不夠,這是最頭疼的。有的時候,比如說債務人欠100萬,但是拿不出錢來,就會跟債務人要十萬元,並承諾以後不再騷擾。”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我願意她(他)成為我的妻子(丈夫),無論富裕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我們分開。」

這句常出現在影視劇中的婚姻誓詞,常令人動心不已。然而,當婚後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隱瞞時,這段婚姻你是否還會維持下去?

新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圖文無關 蘭自濤 攝

隱瞞婚前重大病史?

婚姻撤銷!

婚前病史是否應該告知配偶?結婚後發現另一半隱瞞病史,這段婚姻是否可以申請撤回?

21日,備受關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其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換言之,若伴侶有意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則配偶有權終止夫妻關係。

實際上,自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強制婚檢制度就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在不少網友看來,配偶是否如實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況,是影響婚姻穩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微博網友留言截圖

對於告知配偶自己重大病史的規定,不少網友表示支持,並提到做婚前檢查的必要性,甚至分享出自己在結婚前主動了解配偶家族病史的情況。在支持者看來,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和家族遺傳病史,是提升婚姻質量和保護下一代健康的關鍵。

當然,這一規定也引來網友的爭議,有網友疑惑:「難道生過病就沒有了結婚權?強制說出患病經歷,患者私隱權又該如何保障?」

微博網友留言截圖

了解配偶病史

網友:這是我的知情權!

去年3月,28歲的成都姑娘何穗,和相戀8個月的丈夫走進了婚姻殿堂。戀愛時期,何穗對這個另一半很滿意:「比我大2歲,挺會照顧人,平時也很文靜。」

但何穗不知道,自己的枕邊人其實一直都有較為嚴重的抑鬱症,並需要靠藥物維持。

「我以前只覺得老公沉默易悲觀,後來結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鬱症。」發覺丈夫的抑鬱症,源於何穗偶然在丈夫工作單位的抽屜里發現了氟西汀藥片(一種抗抑鬱藥物)。後來幾經詢問,丈夫才承認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抑鬱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後,何穗變得緊張起來。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屬於家族遺傳,未來這個病會不會變得更加嚴重?在丈夫堅持吃藥的情況下,備孕是否會受到影響?

在何穗心裏,丈夫的刻意隱瞞更像是對這段關係的不忠。自從得知丈夫的病情,何穗的婚姻生活也籠上了陰影:「他越來越沉默寡言,有時還會自殘。」

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大廳擠滿前來領證的情侶 圖文無關 翟羽佳 攝

很長一段時間,何穗回到家就會變得小心翼翼,家裏催著生孩子的壓力,也只能她獨自承擔,因為她並不知道,這個病會不會遺傳。

「難道結婚前,我沒有權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嗎?」何穗為自己感到不公平。對此,有著多年婚姻類案件代理經驗的,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表示:“配偶對另一半的身體狀況,的確享有知情權。同時,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

在付建看來,婚姻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不同,其背後牽扯到夫妻雙方未來共同的生活,以及生兒育女的問題。因此,付建認為,民法典該項草案內容,是在要求一方具有「坦白義務」,即必須履行重大疾病告知義務。

戀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劉玉桃 攝

透露婚前病史

我的個人私隱怎麼辦?

什麼病需要如實告知?病到什麼程度才需要清楚交代?對患病者而言,要求說出婚前病史確保對方知情權的條件下,又是否侵犯了患者的個人私隱?

對此,付建認為,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私隱權並不能成為其隱瞞病情的借口。

他解釋稱,私隱權的保護,是以不觸犯他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但當私隱權與他人權利乃至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個人權利則需要讓位於社會利益,私隱權的保護也要讓位於公共利益的保護。

「個人私隱權不能濫用,也不能擴大解釋,當它直接威脅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時,私隱權就會受限。」付建表示,坦白重大病史是尊重配偶的知情權與生命權的體現。

「此前,法律法規未明確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予以確認,而這項草案則使得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選擇權,知情權更加有了保障。」在付建看來,該項草案的提出,在當私隱權與知情權發生對立時,也有了一個孰輕孰重的標準。

數對新人在婚禮現場按手印 圖文無關 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那麼,什麼疾病屬於配偶應該坦白的範圍?付建解釋稱,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範圍,可參考《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傳染病,如傳染病法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付建補充。

此外,他解釋,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除了隱瞞遺傳病或傳播性疾病,付建提出,也有不少人曾遭遇惡意隱瞞病情結婚後,配偶在短時間內因病去世,另一半卻因此背上了巨額債務。

陷入此種情況,債務是否還需另一半承擔?對此,付建表示,還需從兩方面看待這一問題。

「首先要看此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付建解釋,若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配偶就有義務償還。此外,還需考慮去世一方是否遺留財產,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的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付建補充,看病債務雖屬於共同債務,但一方對另一方隱瞞病情,未盡到誠實守信,坦白告知的義務。那麼去世留下的債務,根據公平選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外一方承擔。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何穗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