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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擲磚擊斃清潔工案 5被捕青年男女准保釋

上水擲磚擊斃清潔工案 5被捕青年男女准保釋

上水擲磚擊斃清潔工案 5被捕青年男女准保釋

2019年12月16日 10:30 最後更新:10:42

被捕男女本月下旬及明年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食環署外判承辦商七旬清潔工羅長清,上月在上水被磚塊擲斃案,日前被警方拘捕的5名青少年獲准保釋候查,須分別於本月下旬及明年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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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羅伯家屬早前到事發現場路祭。資料圖片

羅伯家屬早前到事發現場路祭。資料圖片

事發於上月13日,一批黑衣人與一批清路障人士於北區大會堂對開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事發於上月13日,一批黑衣人與一批清路障人士於北區大會堂對開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警方本月13日在上水及大埔拘捕該3名男子及2名女子,年齡介乎15至18歲,他們涉嫌謀殺、參與暴動及傷人。

消息稱,被捕5人分別為劉X龍(16歲),無業,住上水清河邨;陳X廷(16歲),職訓局學生,其兄陳X勳(18歲),無業,同住祥龍圍邨;少女陸X熹(16歲),在大哺一中學讀中五,住丙崗村村屋;少女潘X瑤(15歲),無業,住馬鞍山錦豐苑,她是阿龍的女友,經常在清河邨留宿。

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上水被磚塊擲斃。資料圖片

事發於上月13日,一批黑衣人與一批清路障人士於北區大會堂對開發生衝突,有人打鬥及掟磚。羅伯拿手機拍攝被飛磚掟死,警方事後懸紅80萬元緝兇。

羅伯家屬早前到事發現場路祭。資料圖片

羅伯家屬早前到事發現場路祭。資料圖片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追查,綜合媒體播放片段及附近一帶店鋪「天眼」片段,發現有5名青少年男女在事發前,曾在北區大會堂200米外的彩園商場流連。

事發於上月13日,一批黑衣人與一批清路障人士於北區大會堂對開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事發於上月13日,一批黑衣人與一批清路障人士於北區大會堂對開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探員鎖定一對涉案小情侶,日前掩至清河邨清澤樓將兩人拘捕,其後順藤摸瓜再拘捕另外3男女,初步相信他們不涉及掟死羅伯,但懷疑阿龍曾掟磚,與另一少年阿廷同涉及嚴重傷人。

而據了解,阿廷曾與一批黑衣人,向一名穿藍衣的61歲阿叔施襲,而阿龍則涉向該名六旬男掟磚,事主被磚頭掟傷眼部,導致視網膜脫落,手腳亦受傷。至於羅伯,當時趁午膳途經北區大會堂時,發現兩批政見不同人士打鬥及掟磚,於是拿出手機拍攝,卻飛來橫禍被磚塊擊中頭部死亡,警方列謀殺案,繼續追緝在逃元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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