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探員今早7時半左右,到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位於何文田嘉道理道的獨立屋寓所調查,及後將他拘捕。
戴上口罩的黎智英被帶上警方車輛,帶到九龍城警署進作一步調查。據了解,黎智英涉及去年在8月31日的反修例遊行中參與非法集結,及於2017年6月涉嫌恐嚇記者。2017年6月,黎智英在維園涼亭出席六四祈禱會後,用手指向一名男記者面部,並用粗口辱罵,並以「×你老母×」、「我實會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
金牙大狀話,不評論具體案情,但可以一般講吓法律。非法集結罪簡單直接,較易告得入,若被告出席非法集會影晒相,出席的行動已很明顯,唯一可以拗係無犯罪意圖,即是話「只是路過」或「不知集會是非法」,但都較難入信。
至於刑事恐嚇,法律上有兩個級別處理,輕微的可經簡易程序處理,交由裁判法院審理,若入罪最高可判罰款2000元及入獄2年。較嚴重的會經公訴程序處理,交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去審,最高可判入獄5年。
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有關罪行的主要元素,1. 是威脅其他人會做違法行為令他受損,2. 意圖令其他人受驚,或3. 意圖令其他人做或唔做一些事情。
在一段對話中要滿足上述1及2,或1及3的元素,自然有排拗。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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