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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染上「斯德哥爾摩候群症」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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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染上「斯德哥爾摩候群症」

2020年04月15日 19:04 最後更新:19:0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因為反對派拉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主席。另外有天量的政府撥款申請,在立法會內嚴重拖延。這些事情大家初見時都甚覺驚訝,但久而久之,大家習以為常,現時甚至愈來愈多人覺得反對派拖得有道理,卻不知道自己為拉布付出重大代價,人家拉布,自己找數。

香港已經陷入一個集體「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這個名詞源於1973年瑞典斯德哥爾摩一單銀行劫案,匪徒Jan-Erik Olsson衝入當地最大銀行打劫,事敗刧持4個銀行職員,與警方對峙。經歷了長達6日的圍困,最後刧匪釋放了人質。這班銀行職員長時間聽了匪徒Olsson的故事,對他產生同情,認同了他的做法。事後瑞典警方將匪徒告上法庭,但4名人質不但不願上庭指證刧匪,還替他籌款抗辯。後來瑞典警方找來犯罪學者Nils Bejerot研究,發現人質長時期只聽刧匪單方面的道理, 結果被其洗腦,就出現這種同情加害者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我很早已經發現,香港政治上出現「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大家聽加害者單方面講他的故事,久而久之,就認同了對方的觀點。

這個病症出現之初,源於一種怕事的心態,主要在政府高官和建制派議員的社群中擴散。遠在10多年前,反對派在立法會開始玩激進,那時激進派仍然勢孤力弱,但行為偏激。政府高官和建制派高層,認為政策法案和財政撥款都夠人數舉手通過,所以就採取「你有你講,我有我過」的策略,明明自己有道理的,也不去論述,因為怕被對方搞,所以就不出聲為妙。而對方本來沒有什麼道理,卻拼命論述。公眾不明就裏,偏激意見聽得多,就覺得激進派也有道理了。

尤有甚者,有建制派大佬,善於討好激進派。多年前任由長毛在立法會上「表演」,待長毛曝光夠了,便循例叫保安請長毛離開議事堂,長毛也欣然合作,表演完就收工走人。激進派有充份的曝光機會,愈養愈大,不斷細胞分裂,快速繁殖。背後是建制派大佬為保自己的光環,不斷向激進派放水,終至覆水難收。

激進派由量變到質變,全面佔據政治意識型態高地,恣意扭曲民主理念,毒化香港的「一制」,主要在兩個關鍵地方下工夫,第一、不按遊戲規則辦事。民主本來是一個按規則運行(rule-based)的制度,只要是按規則進行,即使得出和自己意願相反的結果,也會接受,因為民主主義者堅信,按規則辦事,才可以達到制約獨裁的目標。然而,激進派由在議會內玩激進花招,到拉布拖跨議會功能,再到街頭暴力攬炒,最後演化成用天拿水淋人放火的無底線行為。這是有意識的一步步升級,最後在宏大理想包裝下,演化成全無底線的衝擊。

這是玩少數人政治的極致表現:我是少數,但我理想最高,我大晒。在反對派夠膽日日講,而高官建制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去講時,少數派的歪理變成真理。人質天天被人洗腦,愈來愈多人倒過來同情刧匪。加害者就由少數派,慢慢變成多數派。

第二、否定包容。民主制度的本質是透過選舉,去產生領袖。在這個過程當中,要包容的理念。大多數人支持的領袖勝出,也要包容落選者的民情。所以很多外國極其對立的選舉之後,勝出者的第一篇勝選宣言,往往會提出對立的雙方和解,共同管治好一個地方。然而,香港早於2010年,已有人有意識地散播民主不應包容的概念,這就是本地大肆搞破壞的勇武思想的根源。包容的反面就是仇恨,所以在去年的反修例運動中,經常出現「死全家」的標語。而一些在區議會選舉勝選的議員,會在辦事處門外貼上「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

當反對派在未能以大多數議席去控制立法會的時候,就用拉布等破壞遊戲規則的方式,去癱瘓政府。但當自己成為大多數上台之後,就倒過來用體制暴力壓逼少數的對手。這不是民主社會,而是「多數人的暴政」。

香港的一制已被騎刧,病情甚深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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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被癱瘓 屬中央管理事務

 

復活節假期末段,港澳辦和中聯辦突然發表聲明,質疑香港的反對派搞「政治攬炒」,特別是原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副主席郭榮鏗主持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內會主席,癱瘓立法會的運作。港澳辦直指這些議員違反宣誓誓詞,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港澳辦和中聯辦措辭嚴厲,一石激起千重浪。反對派聲稱中央是在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而建制派則表示港澳辦的評論恰如其分,批評攬炒行動令人憤怒。

整件事的本質很簡單,反對派在立法會發動各種類型的拉布,令到大量財委會應該批准的撥款,長期拖延,未能通過。而今屆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再加一招,再搞內務委員會,癱瘓其審議法案的功能,大大阻慢法案通過。由於郭榮鏗是上屆內務委員副主席,今年度便由他主持第一次會議,去選出新一任內委會的正、副主席,結果由去年10月16日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由於郭榮鏗縱容反對派用各種方式拉布,內務委員會在過去半年,召開了14次會議,都選不出主席,導致立法會大量審議法案工作停擺,多達14條法案未能及時審議,超過80條附屬條例在修訂期限前無法經內務委員會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一些比較重要的法案,只能夠繞過內務委員會,直接提交到立法會審議,嚴重干預了立法會的運作,除了拖延時間之外,亦令到立法會審議法案的質素大降。

阿爺最後忍不住要出手,亮劍直指郭榮鏗等議員涉嫌違反了就職誓詞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針對前者,立法會在宣誓就職時,當中有一句是要「盡忠職守」,郭榮鏗主持一個簡單的會議,搞了半年也一事無成,相信連小學生都知道,郭榮鏗沒有「盡忠職守」,而且還是故意的。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這條罪名也不止於針對貪污受賄,亦包括立法會議員這些公職人員,沒有做他們應做的職責,便觸犯了這條罪行。在英國案例R v Dytham (1979) 1 QB 723中,英國警員Dytham見夜總會門口打死人,自己趕收工不制止,便是很典型故意不作為而犯法的例子。

現在有很多人依然覺得阿爺只是吹吹水、打打口水仗。我不同意這種觀點,香港局面變得太壞,已去到一個臨界點,逼使阿爺要作出反制行動。

當阿爺無到者,大致有兩個觀點。一、認為這些所謂罪行,不會告上法庭。就算告上法庭,也不會告得入;二、阿爺只能行使監督權,監督一下香港的狀況而矣。

我認為上述兩種觀念都有偏差。無論是DQ或者起訴反對派議員行為失當罪案,最後都很可能要對簿公堂。但要留意《基本法》第158條文的規定。香港回歸前無終審權,回歸後中央讓香港特區法院有終審判決,並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解釋《基本法》,但在第158條規定:若特區法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在終局判決前,需要尋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條文主要是限制香港法院在相關事務上的權力。

「郭榮鏗事件」及廣義的拉布行為,是有人使用不合常規的方法去癱瘓立法會的運作。香港立法會是憲制架構的核心組成部分,由人大常委會定立《基本法》,確立了立法會的組成和職能。任何人使用非常規的方法去癱瘓立法會的運作,影響它訂立法律或者批准撥款的功能,即等於癱瘓了中央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的功能,絕對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當然也是「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對此,中央政府也不會任由本地法院可以隨意作出終審判決。這個安排也很容易理解,沒有一個正常的中央政府,會任由人以不合常規的方式,去癱瘓自己的地方議會? 說中央不能干預,要阿爺任由你去癱瘓立法會,到搞死香港為止,這是什麼邏輯呢?

有人話中央這個做法會影響「兩制」。問題是97回歸時的香港一制,包括一個運作正常的立法會,但如今香港的政治操作,已令立法會逐步不能運作,香港這一制嚴重扭曲變形,滑進體制失效的深淵,這真是當年草擬《基本法》時說要「50年不變」的一制嗎?反正我做幾十年人也未見過,一個立法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內會主席,不止香港,舉世罕見。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