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大型社會運動,有市民質疑,鏡頭拍到警察打人,或者有人受傷懷疑是警察所為,為何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不調查呢?我有時都很無奈,因為監警會無主動調查權,所以經常都呼籲,請事主投訴,請警方主動調查。
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最近便因為有社工提出司法覆核,指監警會越權主動調查去年的大型社會事件,最後監警會勝訴。
既然勝訴,監警會便應該主動調查啦!我希望在此再解釋,就今次大型社會事件,監警會主動作專題審視,目的在搜集了解事件的背景資料和事實,以協助委員會按《監警會條例》第 8 條 1(a)及(c)以證據為依歸,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地審察相關的須匯報投訴調查報告,亦可協助會方找出警隊工作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不足之處,適時向警務處長、行政長官提出 改善建議。
監察會既不會對某一個投訴警察的個案主動進行調查,也無權進行調查。目前,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採取兩層架構。第一層架構是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均交由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第二層架構,是待投訴警察課完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把調查報告提交監警會審核。
兩層架構的優點是確保投訴警察個案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監警會作為獨立機構,可以客觀地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向警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及其資料時,如有不清楚或察覺有疑點,可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如發現有不足之處,更會要求該課重新調查;如有需要和相關人士會面,也可邀請他們出席會面。這些人士可以是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其他獨立人士。出席與否均是自願性質。
要突顯警隊紀律嚴明,是其是,非其非,我認為,不論有沒有投訴,警方都要對明顯行為不當的警員作出訓示,對涉嫌違規違法的個案嚴肅跟進、調查,若證據確鑿,便應該作出懲處。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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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越權司法覆核,上周四(4月16日)法院終於有裁決,監警會勝訴。針對去年社會事件的審視報告,監警會正研究判詞、作最後修正及進行中文版翻釋,長達800頁的報告極大可能在下月出台。
申請司法覆的社工認為,監警會主動調查社會事件是越權,司法覆核旨在煞停越權行為,法院基於申請人的申訴理由,逐一回應,裁定監警會並無超越權限。我希望公眾多了解警監會的工作,在此節錄一些重點如下:
1. 申請人指監警會就去年社會事件進行「研究」,屬調查性質,包括作出事實裁斷和分析,法例無賦予其調查的權力。
法官在判詞說明,接納監察會的解釋,指是次研究只是負責審視工作,不會針對個別的投訴調查,也不會作出任何事實裁斷,甚至指個別警員行為失當,調查相關的工作仍是由投訴警察課負責,加上所有提交的資料均是自願性質,所以監警會研究無越權。
法官續說,去年6月起發生前所未有的大型社會活動,投訴數字不斷上升,今次監察會的目的是在於收集資料及整合事件,有助對事件的完整理解及更有效審視投訴警察課日後的報告,對監警會履行職責亦有幫助,並無超越《監警會條例》給予的權限。
2. 申請人表示,監警會只能就匯報投訴進行審視及提出建議。
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2)條訂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法官指出,不會採納太窄的詮釋,由於監警會具有廣泛及一般的權力履行職責,所以除非有明文禁止,否則所有附帶於法例的事項,都不應被視為越權。
3. 申請人又說,若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就相同投訴有不同結論,會引起混亂。
監警會在法庭上曾駁斥,若「研究」結果與警察投訴課結果不相符,正可以令警察投訴科審視其調查結果,提供更強的監察力。
法官栽決時也說,調查的責任仍在於投訴警察課,兩者角色沒有重叠,亦不會造成事實矛盾。況且監警會做獨立的研究,可以協助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調查及蒐證,法官稱這並非壞事。
對於今次法庭能清楚解釋了監警會的職能和權力,我認為有助日後監警會履行其職責,亦再次說明,監警會不是橡皮圖章,會因應不同的情況搜集資料,會見不同的持分者和證人,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是根據理據來決定是否接納,絕不會是照單全收。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