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各地氣溫上升,多地出現高溫天氣。
5月2日下午3點共有109個國家氣象觀測站達到或突破5月上旬的極值,最熱的地方是河南的洛陽,局地39℃。
天氣這麼熱,口罩可以摘了嗎?
由於天氣熱,有些人在出門遊玩時,便摘了口罩。
一方面口罩戴著不舒服,同時一路上要喝水、吃東西等,戴口罩不方便;另一方面有些人認為,現在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感覺沒必要時刻都戴著了。
到底全國何時可以摘下口罩出門呢?
鍾南山近日在接受採訪時明確表示:現在還不是摘口罩的時候!
鍾南山指出,現在國內外情況懸殊,中國由於採取了非常果斷的措施,現在已步入疫情第二階段,而其他一些主要國家還處在大暴發的第一階段。戴口罩仍是很重要的自我防護手段,現在就提出不戴為時過早。不過,在疫情不嚴重的地區,人少的地方或空曠場所,倒不見得必須戴。
四川大學華西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教授、省衛生健康委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領導小組疫情防控組副組長欒榮生表示,以下三種情況,一定要佩戴口罩:
第一,密閉空間內,如地鐵、火車等地必須佩戴;
第二,人群密集區,醫院、學校等地均需佩戴;
第三,密切接觸,需要長時間與人密切接觸者,需要佩戴口罩。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都是低風險地區,但不等於沒有風險。因此,當下公眾仍要做好個人防控,做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
天氣炎熱,想吹空調怎麼辦?
武漢大學健康學院張志將教授表示,空調的使用需要綜合性評估。如果鄰居中有新冠肺炎患者,則要謹慎使用。對於家用懸掛式或立式空調,使用前要評估進風口是否安全、清潔,並做好濾網和機芯的清潔和消毒。
對於辦公場所的中央空調,國務院已發佈《關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指南的通知》,對中央空調的運行管理做出官方指導。如果已知存在病例,一般不開中央空調。中央空調的使用,應結合空調的種類、供風範圍和新風的取風口進行綜合評估。
不過,這兩天的高溫並非常態,隨後會有冷空氣來解救我們。值得提醒的是:氣溫忽冷忽熱,容易感冒,大家注意調整著裝!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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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崗位上,有些更是「被迫加班」。此時,一條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江蘇省揚州市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須服從。
新聞截圖
迅速引發輿論熱議。「‘996’還沒見處罰,拒絕加班先被處罰了!」「加班不給加班費沒人管,拒絕加班還犯法了?」
但也有人認為:「拒絕加班可以,但耍心眼要挾公司並造成損失,員工應該賠償。」
負責審理此案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勞動者雖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企業如遇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必須服從。
「企業可以安排勞動者調休的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兩名員工明知任務緊急,卻故意拒絕加班,對企業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瞿森斌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曉明認為,正常情況下公司沒有權力強制員工加班。但如遇特殊緊急事件,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員工確實需要做出配合,防止產生損失,否則在企業舉證情況下,員工有可能承擔部分損失賠償的責任。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領域專家王天玉持有不同看法。
「法院的判決值得商榷。」王天玉向中新社記者表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王天玉認為,這裏加班需要有個必要條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不想加班,等同於協商不成,企業沒有強迫勞動者必須加班的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再從企業角度講,王天玉認為,需要釐清勞動關係與合夥關係的區別。與合夥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在於勞動者不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企業有組織人力的權利,同時也要負擔組織人力的風險。「企業有這種組織人力的權利,由此無論是獲益與否,這是企業需要自擔的。」
換句話說,該案中兩位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而企業完全可以再組織其他人力進行緊急生產任務。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勞動者承擔。「勞動者依法拒絕加班,不應承擔連帶損失,這種判決是荒唐的。」
「如果企業完成訂單獲益了,企業可否從利潤中分出25%給加班員工?」王天玉反問道,如果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拒絕工作,企業可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罰款或者解僱,但超過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損失也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王天玉認為,中國職場加班已成常態,但企業將其看作常態,法官不應認為天經地義。《勞動法》關於「特殊原因」的加班規定,不應被斷章取義的濫用。法院判決要符合程序性規定,應該全面理解法律條文,而不是“摳字眼”。
即使協商後,員工同意加班,顧曉明認為,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能安排補休則不用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春節」「五一」“十一”“中秋”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無論是否調休都必須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