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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安法可參照 「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黑暴中晒 議員犯法可禁做公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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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安法可參照 「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黑暴中晒 議員犯法可禁做公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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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安法可參照 「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黑暴中晒 議員犯法可禁做公職20年

2020年05月25日 15:52 最後更新:16:06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訂立香港國安法,各界都關注相關法律有何內容。

全國人大指香港國安法將制止和懲治4項罪行,包括: 1. 分裂國家、2. 顛覆國家政權、3.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4. 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有線電視訪問時話,原來基本法23條有7宗罪,現在香港國安法4宗罪和原有23條的7宗罪有兩宗重叠,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另外兩宗罪恐佈活動原來沒有,外國干預就和原來部份地重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陳弘毅話分析顛覆的罪名,香港國安法規管「顛覆國家政權」,範圍比基本法23條「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更廣,因為「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指國務院,而「國家政權」包含地方政府,也包括香港特區政府。

另一方面,澳門已就基本法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相信部份內容也可作參考。

就香港過去沒有的分裂國家罪,澳門分裂國家罪是「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顛覆罪也是23條原版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規定「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兩條罪名的特點是刑罰甚重,最高可判25年監禁,而且都有「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作為前題。澳門國安法界定「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以下4種行為之一:
1. 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
2. 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
3. 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
4. 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觀乎香港過去一年暴力示威中的打人、破壞商舖、破壞港鐵等交通運輸設施、縱火、使用爆炸品等行為,完全符合澳門國安法指明分裂國家和顛覆兩宗罪中的「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有關外國干預罪,沿用23條主要規管1.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2. 相對應地也規管「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其人員,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

要注意人大常委會訂立香港國安法,規管「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範圍可能比上述兩項闊,起碼「境外」就比「外國」範圍大。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另外澳門國安法有一點「附加刑罰」值得注意,第9條附加刑規定,對於因犯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嚴重性及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的情況,可處以下附加刑:
1. 中止政治權利,為期3年至10年;
2. 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
3. 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5年至15年,但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況為限;
4. 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活動。

若香港跟此規定,議員若觸犯國安法,可被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即係最長無議員做20年,後果相當嚴重。

而澳門國安法並無規管恐怖活動的內容。這方面將是香港國安法獨有。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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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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