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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安法可參照 「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黑暴中晒 議員犯法可禁做公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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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安法可參照 「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黑暴中晒 議員犯法可禁做公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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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國安法可參照 「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黑暴中晒 議員犯法可禁做公職20年

2020年05月25日 15:52 最後更新:16:06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訂立香港國安法,各界都關注相關法律有何內容。

全國人大指香港國安法將制止和懲治4項罪行,包括: 1. 分裂國家、2. 顛覆國家政權、3.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4. 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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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有線電視訪問時話,原來基本法23條有7宗罪,現在香港國安法4宗罪和原有23條的7宗罪有兩宗重叠,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另外兩宗罪恐佈活動原來沒有,外國干預就和原來部份地重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香港國安法和原有23條的異同。有線電視影片截圖。

陳弘毅話分析顛覆的罪名,香港國安法規管「顛覆國家政權」,範圍比基本法23條「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更廣,因為「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指國務院,而「國家政權」包含地方政府,也包括香港特區政府。

另一方面,澳門已就基本法23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法》,相信部份內容也可作參考。

就香港過去沒有的分裂國家罪,澳門分裂國家罪是「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顛覆罪也是23條原版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規定「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處10年至25年徒刑。」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澳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和顛覆罪。

兩條罪名的特點是刑罰甚重,最高可判25年監禁,而且都有「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作為前題。澳門國安法界定「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以下4種行為之一:
1. 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
2. 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
3. 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
4. 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觀乎香港過去一年暴力示威中的打人、破壞商舖、破壞港鐵等交通運輸設施、縱火、使用爆炸品等行為,完全符合澳門國安法指明分裂國家和顛覆兩宗罪中的「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前題。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的外國干預罪名。

澳門國安法有關外國干預罪,沿用23條主要規管1.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2. 相對應地也規管「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其人員,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即屬違法。

要注意人大常委會訂立香港國安法,規管「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範圍可能比上述兩項闊,起碼「境外」就比「外國」範圍大。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澳門國安法的「附加刑罰」。

另外澳門國安法有一點「附加刑罰」值得注意,第9條附加刑規定,對於因犯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嚴重性及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的情況,可處以下附加刑:
1. 中止政治權利,為期3年至10年;
2. 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
3. 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5年至15年,但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況為限;
4. 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活動。

若香港跟此規定,議員若觸犯國安法,可被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即係最長無議員做20年,後果相當嚴重。

而澳門國安法並無規管恐怖活動的內容。這方面將是香港國安法獨有。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港區國安法引起關注,全國人大會議在下周只會通過授權人大常委會立法的議案,並不會公布具體的法案文本。

據悉,港區國安法的法案文本已接近完成,只餘一些執行細節要和特區政府磋商。預料人大常委會將在1、2個月內完成立法,最快會在6月通過。

環球時報報道引述港政協黃英豪以及一位接北京的香港事務家亦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已經草擬到七七八八,將比預期更快的時間,估計可以在一兩個月內完成立法,法律條文內容非常細緻,包括訂明定罪後的監禁刑罰、罰款等。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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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報道,即將訂立的「港區國安法」或將授權中國國家安全機關在港設立分支機搆,並賦予其一定的直接執法權力,也可能參照澳門模式,成立專門委員會處理與國安相關事宜。兩名接近北京的人士透露,該法律大部分內容已經草就,人大常委會或將很快召開臨時會議,在一兩月內就完成立法程式。

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關於香港國安法說明時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

黃英豪。港台圖片

黃英豪。港台圖片

《環球時報》引述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表示,即將訂立的「港區國安法」或將授權中國國安部門在港設立分支機搆,該機構除搜集資訊情報和聯絡溝通的職能外,還有望擁有一定的在港直接執法權力,但它將如何和香港現有執法機構配合與銜接,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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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黃英豪介紹,目前香港沒有專門負責情報工作的機構或部門,原本負責資訊搜集工作的香港警隊政治部已於上世紀90年代解散,尤其反恐情報工作更是無人承擔。面對日益複雜的地緣政治環境,建立專門機構處理相關事務非常必要。「處理國家安全事務需要高度的專業性,香港普通員警或政府官員缺乏具體的調查手段。」他表示,未來這一工作或將主要由中央派駐香港的國安機構承擔。

《環球時報》同時亦訪問咗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他認為「港區國安法」在執行上可能參考澳門模式,設立一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只允許中國籍法官及檢控官處理涉國家安全的案件。他強調,「港版國安法」的執行並非部分人想像的那樣把相關涉案人員帶回內地調查審問,而是將設計一些機制,在香港本地執法實施,並會在法律設計中考慮到基本法和香港現有本地法律。

根據中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通常都在雙月的下旬,會期大致一周左右,如果有特殊的需要,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常委會會議,這意味著「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程式可能在半年內完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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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黃英豪和另一位元接近北京的香港事務專家告訴《環球時報》,「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已「擬好十之七八」,料會比預想的時間更快交付表決。黃英豪稱,人大常委會可能在兩會閉幕後即召開臨時會議,在兩個月內加速完成立法程式。他同時透露,「港區國安法」內容將十分細緻,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條文,比如規定何種情況下處以多少年的監禁刑罰,何種情況下處以多少罰款等,為將來法官審判時提供明確依據。

黃英豪和李曉兵都認為,在「港區國安法」未來的司法程式中,香港法庭出現有法不依情況的可能性較小,法官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條款裁決個案。「倘若屆時法官不依照『國安法』的規定審判,則意味著香港已陷入嚴重的憲制危機」,李曉兵表示,那麼屆時須採取其他手段。不過,他提醒稱,接下來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有可能會通過抹黑、攻擊「港區國安法」,對該法進行「汙名化」,以損傷該法在公眾心中的權威性。

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對《環球時報》表示,北京對香港的治理風格變化自今年以來非常明顯,尤其在一些長期含混的議題上,北京比以往更清晰、明確地闡明其原則和底線,「是其是,非其非」。他稱自己對這種風格轉變十分樂見,希望可籍此進一步壓下香港的「歪風」。他同時表示,希望香港政府與建制派也可更加努力,展現出自身的能力,「今年形勢嚴峻,不能有一點點的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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