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法官,相信不少人都會覺得一種莊重嚴肅的感覺。但從最近一些法官審理的案件,卻教人覺得法官捉摸不定,不知判案的理據標準何在。這種令人費解的情況,就跟許多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當港區國安法在香港落實後,不一定需要由中國籍的法官來審理國安法的案件一樣。他們認為無論是外籍或本地的法官都是經由遴選出來的,在資歷及質素上有一定保證。但這兩點理據,卻讓我對法官的質素再三思量。

或者有人會問,法官判案準則參差,會否由於法官是外籍人士或不是香港人,所以對國情港情都有著不同理解的緣故呢?我不能夠說這是個絕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否所有法官都具備應有的質素呢?

其實香港在制度或法制上都相當完善,選拔司法人才應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進行。條例中對應該如何選出一位法官解釋得很清楚。簡單來說,遴選過程需要9位來自法律界及非法律界的人士推薦,然後再由行政長官委任。但根據我的個人經驗,現實中完全沒有依從這條法例來進行遴選。根本就是「有法不依」,所以我完全不同意這所謂理據。

其次,就是法官的質素和判案邏輯都令人懷疑。像最近的一宗審理案件,案中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涉案的是一把摺刀。主審法官認為被告在案發時雖然情緒高漲,卻沒有把摺刀亮出,控方未能證實其意圖。而且,案中涉及的摺刀難以用單手取出使用,刀刃收藏妥當,所以裁定這把摺刀並非攻擊性武器。答辯人亦就是否擁有涉案摺刀的權限或理由作出辯解,聲稱帶著刀的原因是為了讓摺刀可以透透氣。理據荒謬,但即使如此,被告依然被判罪名不成立。

按連結觀看影片

另一宗案件的較為嚴重,當中被告人被控販毒,罪名成立,判囚24年。被告人服刑超過3年後上訴,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了法律錯誤,未有按照標準指引陪審團,於是判原來有罪的被告無罪釋放。面對如此嚴重的案件,理應重審;但由於案中的一位證人不願意再作供,被告因而脫罪。

兩宗案例只是順手拿來之例,近日出現愈來愈多怪誕的裁決,特別是涉及判刑的參差程度非常明顯。到底法官的質素有幾保證,各位自己心裡有數。




前裁判官 黃汝榮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