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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素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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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素有保證?

2020年06月10日 19:17 最後更新:19:23

提起法官,相信不少人都會覺得一種莊重嚴肅的感覺。但從最近一些法官審理的案件,卻教人覺得法官捉摸不定,不知判案的理據標準何在。這種令人費解的情況,就跟許多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當港區國安法在香港落實後,不一定需要由中國籍的法官來審理國安法的案件一樣。他們認為無論是外籍或本地的法官都是經由遴選出來的,在資歷及質素上有一定保證。但這兩點理據,卻讓我對法官的質素再三思量。

或者有人會問,法官判案準則參差,會否由於法官是外籍人士或不是香港人,所以對國情港情都有著不同理解的緣故呢?我不能夠說這是個絕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否所有法官都具備應有的質素呢?

其實香港在制度或法制上都相當完善,選拔司法人才應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進行。條例中對應該如何選出一位法官解釋得很清楚。簡單來說,遴選過程需要9位來自法律界及非法律界的人士推薦,然後再由行政長官委任。但根據我的個人經驗,現實中完全沒有依從這條法例來進行遴選。根本就是「有法不依」,所以我完全不同意這所謂理據。

其次,就是法官的質素和判案邏輯都令人懷疑。像最近的一宗審理案件,案中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涉案的是一把摺刀。主審法官認為被告在案發時雖然情緒高漲,卻沒有把摺刀亮出,控方未能證實其意圖。而且,案中涉及的摺刀難以用單手取出使用,刀刃收藏妥當,所以裁定這把摺刀並非攻擊性武器。答辯人亦就是否擁有涉案摺刀的權限或理由作出辯解,聲稱帶著刀的原因是為了讓摺刀可以透透氣。理據荒謬,但即使如此,被告依然被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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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宗案件的較為嚴重,當中被告人被控販毒,罪名成立,判囚24年。被告人服刑超過3年後上訴,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了法律錯誤,未有按照標準指引陪審團,於是判原來有罪的被告無罪釋放。面對如此嚴重的案件,理應重審;但由於案中的一位證人不願意再作供,被告因而脫罪。

兩宗案例只是順手拿來之例,近日出現愈來愈多怪誕的裁決,特別是涉及判刑的參差程度非常明顯。到底法官的質素有幾保證,各位自己心裡有數。




前裁判官 黃汝榮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人大剛剛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我認為法案合情,合法,合理,絕對不擾民。不過我的感覺是,不知為何,每當國家提出一些有益有建設性,對香港有利的法例時,總有一些法律界資深人士提出質疑,其實即使一般市民也會了解,國安法旨在保護國家的安全及市民的權益。

現時《港區國安法》的具體條文仍未落實,但我們也可以討論一下,例如法例是否具追溯力,以及相關審訊是否要公開等議題。在1997年以前,香港已經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在回歸前,當時的政府就把這條公約的內容搬字過紙,成為了新的條例 -- 《香港人權法》。

這法案下第十二條第一節已經訂立了大方向,在一般情況下,民事及刑事案件沒有追溯力。不過,在第二節中更進一步闡述例外情況,當國家或任何一個地方需要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依然可以有追溯力。

另一點就是到底國安法案件是否要公開審訊,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呢?首先我要說明,《人權法》的第十條表明,法院因應社會、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保護當事人私生活等必要情況下,可以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不過,即使審訊是閉門進行,除了要保護兒童或少年的情況例外,無論是刑事民事案件的判決都要公開。

最明顯例子,是性罪行案件進行不公開審訊,以免保護受害人要面對非常難堪的情況,同時也保障其私隱。至於國安法案件不公開的理由,就是因為當中牽涉到國家機密或敏感資料。事實上,在毒品條例中也有列明,關於毒品的審訊案件,特別是大型的販毒案;案中的資料在法庭審訊存檔後,任何人不得查閱或獲取。這樣的做法既保護了案中的相關人士,也落實法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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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這些條例其實早已存在。讓我覺得很奇怪的是,不知為何法律界人士,甚至一些法官,對於中國的法律或者法律方面的建議,都存有很大戒心。或者大家應該全面去探討法例,不應只著眼於一個方向,也要同時研究其意義及具體細節,不要莽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