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剛剛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我認為法案合情,合法,合理,絕對不擾民。不過我的感覺是,不知為何,每當國家提出一些有益有建設性,對香港有利的法例時,總有一些法律界資深人士提出質疑,其實即使一般市民也會了解,國安法旨在保護國家的安全及市民的權益。
現時《港區國安法》的具體條文仍未落實,但我們也可以討論一下,例如法例是否具追溯力,以及相關審訊是否要公開等議題。在1997年以前,香港已經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在回歸前,當時的政府就把這條公約的內容搬字過紙,成為了新的條例 -- 《香港人權法》。
這法案下第十二條第一節已經訂立了大方向,在一般情況下,民事及刑事案件沒有追溯力。不過,在第二節中更進一步闡述例外情況,當國家或任何一個地方需要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依然可以有追溯力。
另一點就是到底國安法案件是否要公開審訊,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呢?首先我要說明,《人權法》的第十條表明,法院因應社會、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保護當事人私生活等必要情況下,可以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不過,即使審訊是閉門進行,除了要保護兒童或少年的情況例外,無論是刑事民事案件的判決都要公開。
最明顯例子,是性罪行案件進行不公開審訊,以免保護受害人要面對非常難堪的情況,同時也保障其私隱。至於國安法案件不公開的理由,就是因為當中牽涉到國家機密或敏感資料。事實上,在毒品條例中也有列明,關於毒品的審訊案件,特別是大型的販毒案;案中的資料在法庭審訊存檔後,任何人不得查閱或獲取。這樣的做法既保護了案中的相關人士,也落實法例的執行。
由此可見,這些條例其實早已存在。讓我覺得很奇怪的是,不知為何法律界人士,甚至一些法官,對於中國的法律或者法律方面的建議,都存有很大戒心。或者大家應該全面去探討法例,不應只著眼於一個方向,也要同時研究其意義及具體細節,不要莽下定論。
前裁判官 黃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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