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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保障香港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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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保障香港市民權益

2020年06月09日 11:02 最後更新:06月11日 12:45

人大剛剛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我認為法案合情,合法,合理,絕對不擾民。不過我的感覺是,不知為何,每當國家提出一些有益有建設性,對香港有利的法例時,總有一些法律界資深人士提出質疑,其實即使一般市民也會了解,國安法旨在保護國家的安全及市民的權益。

現時《港區國安法》的具體條文仍未落實,但我們也可以討論一下,例如法例是否具追溯力,以及相關審訊是否要公開等議題。在1997年以前,香港已經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在回歸前,當時的政府就把這條公約的內容搬字過紙,成為了新的條例 -- 《香港人權法》。

這法案下第十二條第一節已經訂立了大方向,在一般情況下,民事及刑事案件沒有追溯力。不過,在第二節中更進一步闡述例外情況,當國家或任何一個地方需要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依然可以有追溯力。

另一點就是到底國安法案件是否要公開審訊,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呢?首先我要說明,《人權法》的第十條表明,法院因應社會、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保護當事人私生活等必要情況下,可以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不過,即使審訊是閉門進行,除了要保護兒童或少年的情況例外,無論是刑事民事案件的判決都要公開。

最明顯例子,是性罪行案件進行不公開審訊,以免保護受害人要面對非常難堪的情況,同時也保障其私隱。至於國安法案件不公開的理由,就是因為當中牽涉到國家機密或敏感資料。事實上,在毒品條例中也有列明,關於毒品的審訊案件,特別是大型的販毒案;案中的資料在法庭審訊存檔後,任何人不得查閱或獲取。這樣的做法既保護了案中的相關人士,也落實法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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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這些條例其實早已存在。讓我覺得很奇怪的是,不知為何法律界人士,甚至一些法官,對於中國的法律或者法律方面的建議,都存有很大戒心。或者大家應該全面去探討法例,不應只著眼於一個方向,也要同時研究其意義及具體細節,不要莽下定論。




前裁判官 黃汝榮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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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天職非政治籌碼

 

武漢肺炎疫情依然嚴峻,對公共醫療服務的需求有增無減;一方面我很感激前線醫護人員的無私奉獻,但另一方面我對於之前一小撮醫護組成的工會發起的罷工行動,感到很不以為然。疫情當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讓以救人為先,不應該以此作為政治籌碼。

任何工會成立的目的都應以保護職工人員的權益為先,團結工會會員,提升行業競爭力。但若工會成立後組織一些活動,與勞資關係或會員的福祉沒有關係;甚至藉著工會的名義進行影響市民的政治活動,這實在令人不齒。

我們不能說一些人員在組織工會後,其認受性肯定會提高,又或其組織的所有活動都會得到公眾的認可,更不能因此而進行有損社會利益的行為。工會當然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同時,也並非因為工會願意出面,所以活動都肯定是合法的。如果工會以其名義組織活動,但活動性質卻是不合法的話,便可以被演繹為非法集結。出席的人士便有可能干犯非法集結罪,亦有機會面對嚴重的後果。

按照公安條例,非法集結的人士可能需要面對高達5年的監禁;假若有任何人士串謀進行非法集結的行為,監禁期可以不少於7年。

我可以舉個例子來解釋何謂串謀非法集結,例如有工會,可能是航空界或醫療界的工會,舉行一些與追求業界權益沒有關連的活動,並結集了大量人士;那麼,這些活動便有機會變成非法的集會。

我相信以目前環境,大家也會儘量避免人多的集會或聚會,祝各位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