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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無礙言論或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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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無礙言論或新聞自由

2020年06月11日 17:46 最後更新:21:17

香港有個奇怪的現象,每當政府提出與中央相關的法例,總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最近反對聲音最大的無疑就是《港區國安法》,我對此感到非常不解,香港是中國版圖下的一員,這是不爭的事實,國家在領土中保護國家的安全,絕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大家無需杞人憂天,也不要被反對聲音嚇怕;我相信香港的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會受到影響。

目前《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仍未定立,但其涵蓋的4大範圍主要針對4類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勢力。我們不時見到一些官員與外國政府官員或政客交流見面,又或者有些反對派經常與英美進行「商議」,他們是否屬於「勾結外國勢力」呢?

簡單來說,要判別一個人是否「犯罪」,先要肯定他有犯罪意圖,然後通過犯罪行為達到目的,「犯罪」才可以成立。譬如說有反對派與外國的戰略部門官員見面,但目的只是交流探討,而非顛覆政權或組織恐怖活動。表面看來雖然比較可疑,但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所以並非犯罪。

又或,有人情緒高漲,高舉外國國旗揮舞,甚至高叫口號,行為看似有問題。但實則原來是觀看球賽,純粹為自己支持的球隊吶喊助威,完全沒有犯罪的意圖,也不構成罪行。所以香港的市民其實無需憂慮,駭人聽聞的反對意見只是「靠嚇」,無中生有。

過去反對派也嚇了大家多次,像當年的關於解放軍進駐香港的《駐軍法》,結果回歸23年了,從來沒有出現過涉及解放軍不依照香港法例犯事的情況,反而是港人挑釁解放軍的案件就曾經出現。另外就是「一地兩檢」,光是提出概念,還未立法,反對派又意見多多。他們認為內地派官員入境處理出入境事務,對一國兩制就會構成威脅。但現在明顯運作暢順,當然亦沒有損害市民權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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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港區國安法》,反對派的危言聳聽是「以言入罪」,講錯說話,甚至是講句「小熊維尼」都觸犯條例?我相信中國泱泱大國,絕對可以包容民間的批評和聲音,只要目的不是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同樣地,新聞自由也是一樣,只要根據事實報導,認真向讀者負責,並非煽動或鼓吹觀眾顛覆國家,言論及新聞自由都不會受影響。




前裁判官 黃汝榮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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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素有保證?

 

提起法官,相信不少人都會覺得一種莊重嚴肅的感覺。但從最近一些法官審理的案件,卻教人覺得法官捉摸不定,不知判案的理據標準何在。這種令人費解的情況,就跟許多知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當港區國安法在香港落實後,不一定需要由中國籍的法官來審理國安法的案件一樣。他們認為無論是外籍或本地的法官都是經由遴選出來的,在資歷及質素上有一定保證。但這兩點理據,卻讓我對法官的質素再三思量。

或者有人會問,法官判案準則參差,會否由於法官是外籍人士或不是香港人,所以對國情港情都有著不同理解的緣故呢?我不能夠說這是個絕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否所有法官都具備應有的質素呢?

其實香港在制度或法制上都相當完善,選拔司法人才應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進行。條例中對應該如何選出一位法官解釋得很清楚。簡單來說,遴選過程需要9位來自法律界及非法律界的人士推薦,然後再由行政長官委任。但根據我的個人經驗,現實中完全沒有依從這條法例來進行遴選。根本就是「有法不依」,所以我完全不同意這所謂理據。

其次,就是法官的質素和判案邏輯都令人懷疑。像最近的一宗審理案件,案中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涉案的是一把摺刀。主審法官認為被告在案發時雖然情緒高漲,卻沒有把摺刀亮出,控方未能證實其意圖。而且,案中涉及的摺刀難以用單手取出使用,刀刃收藏妥當,所以裁定這把摺刀並非攻擊性武器。答辯人亦就是否擁有涉案摺刀的權限或理由作出辯解,聲稱帶著刀的原因是為了讓摺刀可以透透氣。理據荒謬,但即使如此,被告依然被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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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宗案件的較為嚴重,當中被告人被控販毒,罪名成立,判囚24年。被告人服刑超過3年後上訴,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了法律錯誤,未有按照標準指引陪審團,於是判原來有罪的被告無罪釋放。面對如此嚴重的案件,理應重審;但由於案中的一位證人不願意再作供,被告因而脫罪。

兩宗案例只是順手拿來之例,近日出現愈來愈多怪誕的裁決,特別是涉及判刑的參差程度非常明顯。到底法官的質素有幾保證,各位自己心裡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