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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一個家庭兩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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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一個家庭兩個孩子

2020年06月12日 13:19 最後更新:13:25

對於《港區國安法》,反對派自然有很多「聲氣」,認為中央推行新法例會催毁一國兩制。有些人又突然改口寧要基本法第23條。講來講去,香港與中國其實是一家人,沒有一國何來兩制?一國才是基礎,兩制的根源就是一國,一國兩制的憲法亦是建基於基本法。我看不出保護國家的安全法案怎麼會破壞自己的安寧。

我們看看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賦與香港可以自行立法的權力,以制裁分裂或顛覆國家、煽動叛亂等的行為。但我們探討法例不能只集中於某一條法例,而忽略法例裡其他的要項。基本法有160條法案,我們不能只著眼於第23 條,也應同時留意其他與第23條有關的條文。否則上文不接下理,得出來的結果便會斷章取義。

用一個簡單易明的例子來解釋,就像一個父親有一子一女。一天,這位爸爸跟他們說,你們長大了,自己要自律,要規行舉步。在這個例子中,「爸爸」當然就是國家,於是這就像是基本法第2條,香港就是享有「高度自治」的兒子,但注意,是高度自治,並不是完全自治。

後來,這個兒子變壞了,又吸毒又勾結黑社會。父親於是提醒他要反省改過,這個提點便等同基本法第23條,要兒子自我檢點,即是要「自行立法」。不過兒子不但沒有改進,反而更自暴自棄。假如,這時候姐姐(即其他省市,香港的姊妹)想幫手,想勸阻弟弟;但在家規之下,姐姐沒有這個權力。因為大家雖然屬於同一家庭,都是國家爸爸所管理;但基本法的第22條中表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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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繼續變本加厲,並沒有把握爸爸給與的機會自我約束,行為愈變愈壞 - 即是沒有利用第23條自行立法。爸爸這時就自己出手,一如透過基本法第18條。在這條文下,「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我相信在這個一家兩孩的例子裡,可以簡單表示了香港,國家及其他省市的關係。同時,也讓各位對第23條或《港區國安法》更容易理解。




前裁判官 黃汝榮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香港有個奇怪的現象,每當政府提出與中央相關的法例,總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最近反對聲音最大的無疑就是《港區國安法》,我對此感到非常不解,香港是中國版圖下的一員,這是不爭的事實,國家在領土中保護國家的安全,絕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大家無需杞人憂天,也不要被反對聲音嚇怕;我相信香港的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會受到影響。

目前《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仍未定立,但其涵蓋的4大範圍主要針對4類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勢力。我們不時見到一些官員與外國政府官員或政客交流見面,又或者有些反對派經常與英美進行「商議」,他們是否屬於「勾結外國勢力」呢?

簡單來說,要判別一個人是否「犯罪」,先要肯定他有犯罪意圖,然後通過犯罪行為達到目的,「犯罪」才可以成立。譬如說有反對派與外國的戰略部門官員見面,但目的只是交流探討,而非顛覆政權或組織恐怖活動。表面看來雖然比較可疑,但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所以並非犯罪。

又或,有人情緒高漲,高舉外國國旗揮舞,甚至高叫口號,行為看似有問題。但實則原來是觀看球賽,純粹為自己支持的球隊吶喊助威,完全沒有犯罪的意圖,也不構成罪行。所以香港的市民其實無需憂慮,駭人聽聞的反對意見只是「靠嚇」,無中生有。

過去反對派也嚇了大家多次,像當年的關於解放軍進駐香港的《駐軍法》,結果回歸23年了,從來沒有出現過涉及解放軍不依照香港法例犯事的情況,反而是港人挑釁解放軍的案件就曾經出現。另外就是「一地兩檢」,光是提出概念,還未立法,反對派又意見多多。他們認為內地派官員入境處理出入境事務,對一國兩制就會構成威脅。但現在明顯運作暢順,當然亦沒有損害市民權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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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港區國安法》,反對派的危言聳聽是「以言入罪」,講錯說話,甚至是講句「小熊維尼」都觸犯條例?我相信中國泱泱大國,絕對可以包容民間的批評和聲音,只要目的不是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同樣地,新聞自由也是一樣,只要根據事實報導,認真向讀者負責,並非煽動或鼓吹觀眾顛覆國家,言論及新聞自由都不會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