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港區國安法》,反對派自然有很多「聲氣」,認為中央推行新法例會催毁一國兩制。有些人又突然改口寧要基本法第23條。講來講去,香港與中國其實是一家人,沒有一國何來兩制?一國才是基礎,兩制的根源就是一國,一國兩制的憲法亦是建基於基本法。我看不出保護國家的安全法案怎麼會破壞自己的安寧。
我們看看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賦與香港可以自行立法的權力,以制裁分裂或顛覆國家、煽動叛亂等的行為。但我們探討法例不能只集中於某一條法例,而忽略法例裡其他的要項。基本法有160條法案,我們不能只著眼於第23 條,也應同時留意其他與第23條有關的條文。否則上文不接下理,得出來的結果便會斷章取義。
用一個簡單易明的例子來解釋,就像一個父親有一子一女。一天,這位爸爸跟他們說,你們長大了,自己要自律,要規行舉步。在這個例子中,「爸爸」當然就是國家,於是這就像是基本法第2條,香港就是享有「高度自治」的兒子,但注意,是高度自治,並不是完全自治。
後來,這個兒子變壞了,又吸毒又勾結黑社會。父親於是提醒他要反省改過,這個提點便等同基本法第23條,要兒子自我檢點,即是要「自行立法」。不過兒子不但沒有改進,反而更自暴自棄。假如,這時候姐姐(即其他省市,香港的姊妹)想幫手,想勸阻弟弟;但在家規之下,姐姐沒有這個權力。因為大家雖然屬於同一家庭,都是國家爸爸所管理;但基本法的第22條中表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如果,兒子繼續變本加厲,並沒有把握爸爸給與的機會自我約束,行為愈變愈壞 - 即是沒有利用第23條自行立法。爸爸這時就自己出手,一如透過基本法第18條。在這條文下,「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我相信在這個一家兩孩的例子裡,可以簡單表示了香港,國家及其他省市的關係。同時,也讓各位對第23條或《港區國安法》更容易理解。
前裁判官 黃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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