蟑螂綽號「小強」,不少人對它避之不及、聞之色變。家住廣州的李女士稱承租的房子蟑螂太多,要求退租退保證金,她的訴請能獲得法院支持嗎?南都記者從廣州荔灣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蟑螂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入住當晚出租屋內出現大量蟑螂類蟲子租約未到期要求解約
南都記者從荔灣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李女士(化名)為工作生活便利需要,委託中介公司介紹在廣州市荔灣區租住一套房子。經過現場看房感覺滿意後,李女士在2019年5月28日與房東陳女士(化名)簽訂了租房合同,約定租金每月3300元,保證金6600元,租期為一年。
然而搬進房屋不到半個月,李女士與兒子一起搬出了上述房屋,其後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房退租。原來在入住當晚,李女士母子倆發現房內出現大量蟑螂類蟲子,滿床爬,根本無法住。第二天,兒子將一瓶殺蟲劑全部噴完,到晚上還是有大量蟑螂類蟲子出現,讓他們無法入睡。因為和房東沒有辦法就退房問題達成協議,他們搬出了房子並提起訴訟。
房東認為房客違約不同意退租金、保證金
針對房客李女士的說法,房東陳女士則不予認同,她認為,合同是看過房屋滿意才簽訂的,雙方簽訂合同和交房時,房屋空間整潔、乾淨、適宜居住,李女士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因李女士已搬出房屋,陳女士同意解除合同,於即使即7月15日接收回房屋,但要求李女士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不同意向李女士退還租金、保證金和賠償搬家費。
在李女士與陳女士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承租人以出租房內蟑螂太多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理由是否成立?租賃合同解除,保證金、租金等如何處理?這些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案涉房屋有蟑螂不必然導致房屋不適宜居住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女士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依據為房屋有太多蟑螂,無法入睡,不適宜居住。但這一問題具有相對性,對於一些人群來說看到蟑螂會覺得恐懼,而對於一些人群來說這種感覺並不強烈,房屋有蟑螂是否適宜居住因個人主觀感受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蟑螂在我國南方是一種常見昆蟲,可以通過噴洒殺蟲水等手段減少蟑螂數量,故案涉房屋有蟑螂不必然導致房屋不適宜居住。被告陳女士對租賃合同的解除不存在過錯,李女士要求陳女士返還租金、賠償搬家費損失依據不足。
判決:雙方解約,房東收多半月租金做賠償
鑒於李女士因對蟑螂的恐懼而搬離案涉房屋後已及時通知陳女士收房,陳女士對房屋需另行出租應有所預期,酌情給予其自收房後半個月另行出租房屋期限的租金賠償,即陳女士應向李女士返還保證金3300元。法院遂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產租賃合同》於2019年7月15日解除,限期陳女士向李女士返還保證金3300元。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建議:租房時可嘗試加入「任意解除」條款
廣州荔灣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李慶偉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單方解除。本案中房東陳女士起先並不同意解除合同,李女士以承租房屋內有大量蟑螂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實則為要求單方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能否成立,關鍵在於審查李女士是否具有符合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