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中,出現郭榮鏗及葛珮帆罵戰。
事緣5月27日葛珮帆議員入了一封信給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要求討論司法機構以相同標準,處理針對法官的投訴」,內容指法官的裁決及內容,對社會有深遠的影響,必須謹慎,之前有郭偉健法官因為形容襲擊連儂牆女子而被判刑的被告,有高尚情操,因此後來被撤換,不可以再審理同類的案件。但另一個案水佳麗裁判官則形容一個15歲擲汽油彈的男生是優秀細路,認同他滿腔熱血,深愛香港,所以就判18個月感化。就此個案,葛珮帆收到很多家長的投訴,擔心會教壞細路,這兩個同類型的案件,為何沒有見到馬道立法官有相同的處理方法,因此要求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討論。
郭榮鏗搶著說:「有一樣嘢就係原則要講得好清楚,剛才葛珮帆議員指名道姓,對那個法官那些判詞不滿意。唔好意思,這個委員會是不會討論個別法官就某個案件的判詞去討論,如果你要討論,就要討論成個機制,你唔可以因為唔滿意某個法官,在議程討論佢嘅判決。你唔尊重司法獨立,我哋尊重司法獨立,你唔熟書,妳自己睇清楚,唔好喺度亂咁擺法官個名上枱,在此指指點點,(此時郭榮鏗更特別加大聲音)而家你係法官?定係人地係法官呀?」
從郭榮鏗的發言估算,看來他真的沒有睇過葛珮帆封信。
葛珮帆回應說:「郭榮鏗,你究竟有冇睇過我封信?我封信標題是寫明,『要求討論司法機構以相同標準,處理針對法官的投訴』,我不是說要處理或針對某一個法官,或者某一個案件,我只是在信裏舉例有這些案件。如果你無睇過我封信,唔該你唔好喺度亂吠!」
葛珮帆議員信件內要求在議會討論的,是整個機制、量刑的準則。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補充說:「 我都睇到葛珮帆議員發言提到的案件,是支持她的睇法,但是她要求的議程,是沒有提到個別法官的名字,她要討論的,是成個機制、量刑的準則,是最值得討論的議程!」
從以上對話所見,好明顯郭榮鏗完全沒有睇過葛佩帆議員的信件,便開口大罵了,結果俾人捉到正。
Sebas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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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的聶德權局長早前指:「香港公務員不只是特區政府公務員,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公務員。」惹起公務員的關注。前華員會會長黃河撰文評論此事,全文如下:
黃河。
《公務員唯一憲制身分無礙規管+教育》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
不久前才調任公務員事務局的聶德權局長,早前突然別出心裁地宣稱:「香港公務員不只是特區政府公務員,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公務員」,前者是「香港公務員」,後者是「國家公務員」。這令我想起我曾抨擊過的一件事:新生的特區政府在回歸不久,突然推出了「自毀長城」的「公務員體制改革」。一為之辯護的公務員事務局代表,在出席一部門員工諮詢委員會(DCC)時,竟把《基本法》第一百條、一百0三條保障香港公務員權益的規定,演釋為中央只是為香港順利過渡而作出的「權宜之計」!此次「雙重身分論」一出,同樣引起各種猜測。
其實,共九章一百六十條的《基本法》,每一章、每一頁都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詞,但無人會質疑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同一回事。為方便稱呼,民間更早就把它再簡化為「香港特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也只是簡稱與全稱的差異。《基本法》並無明示或暗示香港公務員有兩個憲制身分,否則當年中央為起草《基本法》諮詢港人之時,華員會就會第一個站出來要求澄清。事實上,香港有別於內地的許多做法都載入了《基本法》。中央容許大大有別於內地「國家公務員」體制的香港公務員制度,僅其中一例。
因此,儘管香港已回歸中國,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除極少數例子外,香港公務員只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無限定只有中國公民才可擔任。香港公務員的主體雖是中國公民,但隊伍中也有外國籍公務員。這恰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色,彰顯了中央在一國主權之下,盡量照顧香港的誠意。
這些現狀實際上無礙聶局長去執行《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以及現行《公務員守則》、《公務員事務規例》等的規定去管理公務員的言行。當然,因應回歸以來,特別是近幾年出現的新情況,為增加成效,現行的規管辦法確須檢討、補充、修訂,明確懲教機制;此外還可考慮在舉辦入職招聘及某些晉升考核時正式計算有關《基本法》等知識的測試成績。
規管以外,同等重要的須總結回歸以來的經驗,並應摒棄那種以為有關培訓與一般中低級公務員無涉、與公務員工會教育無關的過時觀念。給予全體公務員培訓的總目的,應圍繞促使香港建立一支可對特區政府負責、具有某些特質的公務員隊伍之上。為此,有關課程內容應更系統化、更具針對性。全面釐清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正確內涵也應視為當務之急,以澄清誤解、糾正繆誤,使公務員的言行舉止知所適從、各級管理人員知所遵循、社會各界知所辨識。只要規管+培訓做得好,聶局長大可把心放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