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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揀你也會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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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7日 15:34 最後更新:15:34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7.1):什麼是國際普選標準?:(二)有得揀你也會篩選

假設我們可以任意揀出一個政制,你估香港人會任樣揀?

要將政制分類,可以用很多不同角度分類,筆者以簡單一點分類,從實質表現來分,「有得揀你就是老闆?」本文先看第一類別,有很多體系是不合香港民情的,也許香港人不會揀以下那些所謂選擇,又或想揀也無得揀。

君主制

君主制包括兩條路:君主專權及君主立憲。

君主專權的國皇是完全不受憲法限制,君主專權的國家有汶萊、位於阿拉伯的阿曼、卡塔爾、沙特阿拉伯、與及非洲的斯威士蘭王國。除了飽受愛滋病及貧窮極度困擾的斯威士蘭,國民文化水平亦低,沒飯開又怎有心情講投票;其他四國均因為是產油國,他們的國民可以得到豐厚收入又或免入息稅的日子,換取來的是自由及投票權。香港未至斯威士蘭那麼爛,亦沒有那幾個油國那麼富貴,不過因錢而放棄民主是一種侮辱,我也很希望我的銀行户口得到很多很多的「侮辱」,當然只是戲言而矣,何況我和你亦無那麼的「命水」。

君主立憲又分,實權君主立憲及國會君主立憲。

實權君主立憲

這類包括不丹、列支敦士登親王國 、摩納哥、巴林王國、科威特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約旦哈希姆王國、摩洛哥、及湯加。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雖是有7個成員的聯邦,但各成員國均由專權君主世襲實權。

那些國家的財富是源自勞動工業(例如生產石油及稅務天堂),非常富裕,又或是由國家提供很好的福利及社會保障,例如免費教育,與及不准外國炒貴地價。

國會君主立憲

當君主立憲將實權交到國會,只保留象徵式的國家元首地位,這類國家與共和國分別不大,且留到下章再談。

政教合一

由宗教領袖成為當然實權元首及行政首長的國家,現在只有伊朗及梵蒂岡。他們均無直接或問接的全民投票,而在這兩國異教徒更莫妄想有運行。

一黨專政

現在實行一黨專政有7個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古巴、北韓、老撾、越南、西撒哈拉及厄立特里亞。五個是首五個共產國家,五國均以民主集中制來管理,但我國仍切實在内地推行民主,多層領導人也是要通過選擇跑出來的精英。

西撒哈拉 (波利薩里奧陣線)與摩洛哥交戰後,雖停火但仍疆持及爭取獨立中,而政府不能留他所認定的首都,一個留亡的政府又怎能搞選舉。

厄立特里亞在立國後,總統極力爭黨政軍力而不斷取消選舉, 厄立特里亞現時只有「人民民主正義前線」(PFDJ)),其政府以手段不容其他政黨成立。

西撒哈拉仍在掙扎獨立中,以一黨運作可能只是局限於形勢的結果;相反,厄立特里亞立國前,無心理履行承諾下立憲,憲法可以天花亂墜,與其應承一個落實不到政制,何不一步一改進地行出民主。

不過根據《基本法》,中央鐵定希望香港仍走資本主義及多元民主化,推動政改,一黨獨大是不容於基本的憲法目的;反之,阻礙我們一人一票選特首的,居然是掛名香港民主派。




林健根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7):什麼是國際普選標準?

 

 

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認定為人權指標,直至2014年公約有74個簽署國及168個締約國之多,可以是說是幾乎遍及全球。但是公約並一套全文全球適用的協約,例如因應避免罪犯無理地被判死刑,公約有A餐是,被判死刑的人,可通過獨立上訴機制申冤;B餐便是廢除死。美國多州也是有執行死刑的。

 

雖然中國只簽署了而並沒有通過人大批准,而香港所採用的人權法與公約大致同步,而人權法在香港基本法亦無凌駕性;難道在加入公約的國家及地區就有人權,不簽約便無人權。

看看總部在華盛頓首府,並獲美國政府支撐其預算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資料,除了歐美(之中的北美)及澳洲,亞非拉大部份的地方也是在實則上不民主,有的地方剛有民主的形,卻無民主的實,無論他們的憲制怎樣完全,選舉舞弊,無兵權行政首長上任後被拉下馬,甚至被誣告入獄,仍是協約成員;那麼我國及香港老老實實地面對協約,是否更為真誠。

那麼剛簽了約又不切實執行是一回事,強將歐美價值說作普世價值更是另一回事,我們應否參考非洲以軍事獨裁者統治的國家,又或將是國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架構搬到香港,還是向仍有皇室的國家學習;與其參考「國際」,老實一點,參考歐美便是,不要吹那麼大;要參考澳州及紐西蘭,要仿效的是大英聯邦體制,還是毛利族戰舞,現實一點罷。這個是列強領導的世界,普世價值是由列強中的英美聯盟主導,歐洲的法德意和議的。

有很多死硬反對派堅持的論點,又有多大真確性,先看看公約,關於公民的選舉權節錄在公約的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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