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建築工人李先生在馬鞍山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在場一對夫婦被指旁觀喧嘩,昨日(8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維裁定2人「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李先生在馬鞍山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
當日夫婦兩人及其他人在天橋上追著事主,以粗言穢語破口大罵,破壞社會安寧,被控擾亂秩序罪。
林希維法官綜合證供指出,現場片段顯示涉案女被告曾向被火燒的事主X(即李先生)說「返大灣區啦」,男被告說「走啦中國人,X你老母」。林官裁定兩名被告的行為符合喧嘩定義,但他認為案件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有意令事主X受傷,兩人對X極不友善,但其意圖在於「藉群眾壓力令X敗走」,無意令X的身體受傷。林官認為,即使X最終被點火,法庭不能單憑後果來推斷被告的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否則會本末倒置。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在facebook發帖質疑裁決。
一直有協助李先生的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按照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38條,凡是「協助、教唆及煽惑他人犯罪,其懲處應與主犯一樣」,儘管夫婦二人並非點火者,但他們均有將該場爭執升溫,當時有人放火燒人,在此罪行發生時,在場人事起哄、不救火、不救人,更逃之夭夭,是否應視為共犯。葛珮帆認為判決並沒有彰顯公義,亦收到不少市民投訴覺得判決不公道,希望律政司考慮作出上訴。
葛珮帆就此裁決以電話向李生查詢,李生表示聽到判決後「感到不開心,覺得不公道」,稱當日被人追罵,「有諗過畀人打,原來仲嚴重,係畀人燒」,實在不明白是次判決的理據何在,很無奈。
李生原本在上月中接受第5及第6次的植皮手術,惟疫情嚴峻,入院後醫生表示需要押後手術,所以暫且回家繼續休養等候進一步消息。他現時雙臂與手均感到如被螫咬般疼痛,需不斷服用止痛藥,時而感到一陣陣的劇痛,辛苦程度實不足為外人道。當拉扯到骹位皮膚便會被撕裂流血,不時感到暈,又怕冷又怕熱,身體狀況仍然欠佳。
李先生至今仍不斷受折磨。資料圖片
李先生每兩至三個星期便會見醫生去調校緊身衣及做物理治療。李生希望疫情早日過去,可儘快做手術。
高人話,在公眾場所淋易燃液點火燒人,本身就是極其嚴重的人道罪行。法庭無一言半語譴責,順便放生在旁的鼓勵者,等如變相鼓勵這些行為,公義完全缺席。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