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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女子被騙20餘萬元,只因騙子說了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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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女子被騙20餘萬元,只因騙子說了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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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女子被騙20餘萬元,只因騙子說了這句話

2020年08月19日 23:12

 「你身體不好是因為鬼上身了,我可以幫你治療…」

「你得罪了X路神仙所以生意虧本,在我這裏做法轉轉運就好了…」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臨桂分局僅用3小時破獲一起以封建迷信為手段的詐騙案,追回被詐騙損失17萬餘元。8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官方公眾號桂林警訊通報了此案的相關情況。

8月17日15時許,臨桂分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被人以封建迷信手段詐騙20萬餘元。

接到報警後臨桂警方立即指派刑偵大隊展開調查,辦案民警在對案件進行分析研判後,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蘭某落腳點,為防止資金轉移,辦案民警第一時間趕往蘭某住處。當天18時許在靈川縣城一出租房內將其抓獲,並搜查出涉案金額17萬餘元,僅用3小時破現發案一起,為群眾及時挽回巨大損失。

話與平時的交流中逐漸了解張女士家庭情況。越發貪婪的蘭某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設下騙局,稱張女士今年七月底將有大災難,需要保命錢99999元渡劫,保她活到105歲,否則壽命將只剩三個月。張女士被恐懼籠罩,便信以為真。之後蘭某再以2萬元的價格出售一張保命符給張女士。自2018年起,蘭某先後通過迷信手段共計騙取張女士20萬餘元。

直到家屬陪張女士到臨桂分局報案時,張女士仍半信半疑,經民警的耐心解釋,及大量證據材料面前張女士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早已深陷騙局。

經醫院檢查,張女士身體無礙,只是血糖偏高。一切都是蘭某故弄玄虛造成的心理作用。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蘭某對其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蘭某已被臨桂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示:

近年來,利用封建迷信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中老年人因為警惕性不高、迷信心理重、容易為家人擔心等因素,已經成為該類詐騙案件的主要侵害對象。

切勿相信「天降災禍」、「鬼怪害人」、「做法祛病消災」等迷信之說,身體不適請去醫院治療,一旦上當受騙,請及時報警。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原標題: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刑責或免民責難逃)

佛山當地通報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初步判斷為意外事件。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後身亡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18日晚,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官微發佈通告稱,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

很多人擔心,既然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沒有人來負責任,那麼老人豈不是白死了?

從有關方面調查的情況看,這起事件的確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歲的小女孩羅某牽他人的狗出來玩,基於較低的年齡和有限的生活經驗,無法預見玩耍途中牽著的狗只會失控掙脫約束繩。在這種情況下,她本人對88歲老太太麥某絆倒死亡的嚴重後果,主觀上並不具備故意或者過失,故而不應視為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羅某不滿14周歲,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責的範圍之內。但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民事責任的豁免。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小女孩羅某而言,儘管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但客觀上的確存在擅自動用他人動物、管理約束動物不嚴等過錯,故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再從侵權責任「三要素」來講,小女孩羅某的過錯行為與老太太麥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既然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均已具備,侵權責任已然清晰可辨,羅某的監護人就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牽的狗只其實另有主人。對於狗只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讓「蒙在鼓裏」的他來承擔侵權責任,可能會感到很冤。

但也應看到的是,主人將狗只拴在房前,「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為小孩牽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機」,故而也應為自己的管理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不過,從情理上講,這份責任較輕。

要言之,就這起事件而言,比較羅某與狗只主人的民事責任,顯然羅某一方的責任更重,承擔的賠償比例應更大一些。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的確是一幕悲劇。在這起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固然有若干不可預知的因素,但說到底,悲劇發生的「根子」,還是在動物管理、未成年人監護上「掉了鏈子」。

倘若這個世上真有後悔葯,狗只的主人恐怕最想做的事,就是把屋前拴的狗看緊了,不讓他人把狗只牽走而不覺;而小女孩的父母家人也會主動監護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亂動別人的物品或動物,注意與動物相處的安全措施,特別是在出現意外情況後,擔負起應盡的責任,該求救求救,而不是溜之大吉等。

「意外事件」並不意外,關鍵的是如何杜絕「意外」。隨著事件的調查處理,羅某和狗只主人雖然可以免於刑事追責之虞,卻也少不了一筆民事賠償,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難平。故而,對於當事人還有廣大公眾,這既是一堂社會公德課,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