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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行政主導-三權協作制衡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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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行政主導-三權協作制衡

2020年09月07日 07:19 最後更新:07:20

在1997年7月1日之前,英國殖民統治香港,香港由英國委派的港督治理,港督具有最高權力和地位,香港根本就不存在「三權分立」.

回歸後,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一切權力來自中央授權,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基礎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管轄下的自治,而非完全自治。立法會運作有獨立的一面,但審議通過的法例都要報全國人大備案;香港法庭審案有獨立的一面,在中央授權下也可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但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見,香港的三權都沒有完全獨立運作,也沒有不受中央監督的法律空間。故此,本港不是「三權分立」。

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並以行政主導,特區政府是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主要渠道,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是連結中央和特區、「一國」和「兩制」的重要環節,是行政主導政權架構中的核心,而香港享有的行政、立法、司法權都是由中央政府授權的。

反對派長期炒作散播「三權分立」,弱化行政主導,誤導民眾,說高度自治是完全自治,說司法獨立,可不受人大常委會管制等等,給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洗腦,令香港的法治秩序受到嚴重傷害,更導致違法佔中、反修例黑暴等等。

我們必須清楚地知道:香港憲制秩序是中央主導下的行政主導制,三權配合協作又依法制衡監督;不是西方國家層面的所謂三權分立。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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