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甘肅敦煌
有網友爆料稱
某景區驚現「專坑遊客公廁」
據網友發佈的視頻顯示
由於公廁建在沙土上
有遊客為了上廁所
車輛不慎陷入沙里
欲拖車只能出高價拖車費
請附近沙漠項目店家幫忙
而其他遊客熱心幫助
卻遭店家粗暴阻攔
工作人員聲稱:
"我這個地方
不是說誰想來拖就來拖的
你有救援證沒有?
我們公司有我們公司的規定"
事發於 G215 國道
阿克塞至敦煌段(屬敦煌管轄)
很快
# 專坑遊客的公廁 #
話題引發熱議
據了解
之前曾有多位遊客在此遭遇「陷阱」
@其詩黎 : 卧槽!我去過也被坑過,就是這個地方!!一模一樣!立個牌子在那裏但是廁所是鎖著的!我 7 月的時候去敦煌就是因為找廁所然後車剛剛開進去就陷進去了,不得已只能找人拖車,還逼我們玩了他們的沙漠項目!最後兩個人被坑了 400,就是視頻裏面這個白色衣服的男的幫我們拖的車!
@欲窮千萬里 : 甘肅的,這一段兒高速 100 多公里中間沒有服務區。就這兒一個公共廁所,就這廁所門口一片是軟沙子,什麼車進去了都陷。拖個車張口就是 300,不然就要玩他的沙漠摩托車項目 200 一次。後面路上來個霸道拖一下張口就是 500,這視頻是碰到好人了,拖車拖不到十米遠就出來了,純粹就是無人區套路宰客,我才被坑過
有遊客稱
要答應讓店家拖車
才能拿到鑰匙上廁所
有人「拆穿」稱
"細想一下為什麼車在這裏會陷下去
還剛好有救援車"
「這明明就是個局」
一些網友則認為
「阻止別人救援,有敲詐勒索之嫌」
14 日下午
@敦煌發佈 作出回應:
已成立由執法、文旅、公安、
自然資源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
正在調查相關情況
當晚
@敦煌發佈 公佈處理結果:
涉事經營者已被責令停業整治
敦煌市公安局已調集相關證據
依法傳喚涉事人員
其他問題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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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鐵球砸死女嬰全樓被判「賠」後續 已有30餘戶業主準備上訴
最近,一則「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判賠」的消息,再次引發大家對這個經典法律問題的討論。
2016年四川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一隻從天而降的鐵球,砸中了樓下嬰兒車裏一名不滿一歲的女嬰,經過9小時全力搶救,女嬰還是不幸離世。
事發後,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但沒能找到拋物者。於是女嬰父母將事發地整棟樓的住戶全部起訴至法院,前不久,遂寧市船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除家中確無人居住的不承擔責任,其餘121戶業主每戶補償原告3000元。
依侵權責任法 由可能加害人給予補償
本案判決是依據2010年起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但是這裏需要注意一個詞,補償。也就是說,這裏並不是認定所有住戶真的都有「過錯」,而是在無法判定真正侵權人的情況下,出於風險分散和損失分擔的考慮,對受害者基於公平原則進行撫慰的一種方式。它不是賠償,並不含有懲罰性質。
每戶被判補償3000元 部分業主表示上訴
雖然法院已經反覆解釋補償責任不是賠償責任,繳納補償款不代表有過錯,但對於法院作出的判決,有些住戶仍覺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上訴業主代表 張波:因為當時出事後,我離那個事發地很遠,隔了幾棟樓,肯定沒我什麼事。 這3000塊錢其實事不大,但是咱們這些業主要一個道理。事發那棟單元樓出了問題, 為什麼每個人都是3000塊錢?這筆錢對於部分人來說不算什麼,但是油坊街紫薇社區就是一個老舊小區改建的,裏面有很多老人,還有很多是沒有什麼工作的,咱們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來說,適當地給人家捐助一點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塊錢這麼多。
對於部分業主經濟困難無法支付補償款,法院表示可通過合理途徑申請社會救濟,但不會因經濟問題而改變承擔補償責任的結果。目前,一審判決還未執行,已有30餘戶涉事業主準備上訴。
高空拋物刑責難界定 最高法出台意見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意見,要「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而實踐中,如何找到拋物者,一直是一個難題。對於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的情形,即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的思路,仍然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增加了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表述。
而與現行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追加了對於公安機關的責任。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曾表示說因為沒有刑事立案,他們在調查中會遇到一些手段和程序上的問題。而新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公安等機關就是高空拋物案件的調查責任人。這個變化對於尋找肇事者意味著什麼?對於不能證明自己不可能實施侵權的居民該怎麼辦?
公權力介入 最大限度保障公平
法律專家 岳屾山:公權力介入一定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歸責的同時要體現以人為本,應做到救治途徑多元化。因為高空拋物事件並不少見,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業作為管理者的責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設置相應的保險進行賠償。
另一方面,如果之後有任何關於拋物者的線索,都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告,公安機關都應該重啟對這件事情的調查,因為這不僅是涉及到民事補償、民事責任的問題,還涉及是否存在犯罪等問題。
之後,例如公安機關應該以什麼樣的形式立案?要進行怎樣的偵查?偵查的時間、程度、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轉為向讓所有業主進行補償?這些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調查和追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