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指的是法官審判案件時不可受到任何其他人的干預。但是,若審判結果不公道或者不公正,而又不受監察,則會變成司法獨裁、獨大、專斷,司法機構就會繼續犯錯。這樣的情況若發生,對香港社會將是非常不利的。

香港的法律不錯,但司法欠監察,因主要問題在於法官。不少法官針對修例風波相關的案件判決不公,引起了同行及市民的不滿,而受到攬炒派暴徒的歡迎。「黃法官」輕易放生涉嫌針對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的嫌犯,令暴徒認為犯案的成本很低。比如:法官黃x厚允許涉嫌製造DNT強力炸藥案的29歲機械技工黃偉然,以現金和人事保釋。有鑑於嫌犯的嚴重破壞能力,其保釋在美國或英國法院是不可能發生的。 香港這樣被保釋的暴亂疑犯很多都逃跑了。

另外,又有法官因為其「立場」不同,而被司法當局區別不公對待。例如:被認為是「藍官」的郭偉健, 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就出聲明公開表示禁止對方審理修例風波相關的案件;而被指為「黃官」的何x堯,被投訴屢次偏幫示威者、「放生」被告,「失言」的行為更嚴重,但馬道立完全是沒有出聲明解釋。再加上,法官 錢x、水x麗等都曾頒出被指為偏幫示威者的判詞,馬道立也沒有禁止他們繼續審議有關修例風波的案件,令不公義的判決繼續出現。

公義得不到彰顯,令人非常失望。因此,司法機構須持開放而不是獨裁的態度,不可拒絕監察。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公義要看得到被彰顯),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事實上,美國、英國都有監察法官的機構,公開討論和監察不是強迫司法機構做任何事,不會影響司法獨立。英國亦有量刑委員會,委員會中有非法律界人士參與。這些機構,香港可以參考設立。如: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和量刑的委員會,由法律界人士和非法律界人士出任委員,確保投訴會受到全面透徹的調查。香港司法機構不要故步自封,應開放地面對建設性的意見及建議, 特區政府也應該對此有所作為。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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