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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新加坡旅行了! 新港兩地搞「旅遊氣泡」 新加坡疫情平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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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新加坡旅行了! 新港兩地搞「旅遊氣泡」 新加坡疫情平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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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新加坡旅行了! 新港兩地搞「旅遊氣泡」 新加坡疫情平緩

2020年10月15日 16:50 最後更新:16:56

香港與新加坡已就建立雙邊「航空旅遊氣泡」達成原則性協議。未來新港兩地旅客往來不設任何限制,而「航空旅遊氣泡」旅客須接受兩地互認的2019冠狀病毒病聚合酶連鎖反應測試,並呈陰性結果;「航空旅遊氣泡」旅客抵埗後,無須接受強制檢疫或履行居家通知,行程亦不受限制;但這些旅客將須乘搭特定航班,即該些航班只會接載「航空旅遊氣泡」旅客,並不會載有任何轉機乘客或非「航空旅遊氣泡」旅客。

新港兩地的「旅遊氣泡」意味著久未出外旅遊的香港人可以去新加坡旅遊,不止到達時不用在當地隔離14日,回程時抵港後也不用隔離14日。現時部份外國入境也不用14日隔離,港人可以去當地旅遊,但回港也要隔離14日。但在新港「旅遊氣泡」下,來回也不用隔離。

新加坡疫情平緩。

新加坡疫情平緩。

香港人都關心新加坡的控疫情況,當地近日疫情平緩,和香港情況接近。

以本周三(10月14日)為例,新加坡衛生部公布,新增5宗新冠肺炎確診個案,新增個案中有2宗社區感染病例,另有3宗輸入個案。

香港疫情和新加坡接近,近日感染個案不算多。

香港疫情和新加坡接近,近日感染個案不算多。

香港昨天沒有新增個案,但今天有12宗新增個案。

新加坡4月外勞宿舍出事時,單日新增個案曾上過近1500宗的高峰,但近日沒有爆發。6月底7月初時新港兩地曾緊密商議設立「旅遊氣泡」,但後來香港爆疫,整件事就拖下來,直至近日香港疫情較平伏才可以成事。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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